(三)德法并施
佛教的法治精神,早在释迦时代就相当重视,如《摩诃僧只律》卷一云:“(佛言)如是舍利弗,如来不广为弟子说九部法,不为声闻制戒,不立说波罗提木叉法,是故如来灭后法不久住。舍利弗,以如来广为弟子说九部法,为声闻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法,是故如来灭度之后教法久住。”这是说,佛陀制戒、以戒束僧,是从佛教未来发展需要的长远眼光考量的,而法治观念正是缘于僧团管理的实际需要,必须予以贯彻执行,否则教法难于维系。这一理念强调了建立制戒与说戒的法治机制,是有效保障佛教顺利发展的根本动力。昭慧法师也认为,以戒为师是让我们要建立法治理念,使僧团在健全的制度下维持和合清净,达成最高之久住目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略窥戒律的立法理念,也同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法治特征,是佛教伦理思想在制度层面的具体化、外在化表现,它让我们领会了“以戒为师”的深刻内涵。
(四)程序合法
僧团戒律在实施过程中,相当重视合法原则。此处所说的合法原则,是指以具体的戒律文本为准绳,由精通戒律的律师对个人的犯戒行为进行判定;然后,根据羯磨法中的规定,如律的进行忏悔的程序合法原则。在《律二十二明了论》中,对此以“五方”进行说明,而道宣律师更在此基础上,增加到九个方面的内容。1.知其罪名种相。即要知道自己所犯的为本类罪中的哪一条哪一款。2.知成不成覆藏。要求自己或知情者回忆是什么时间犯的罪,是否有开许的情况,到忏悔时大致有多少天。3.知用僧多少。要确定需要用多少清净比丘前求悔,才能将所犯罪清洗。4.知用圣教。忏悔者要明白忏悔本罪,须用羯磨法中的哪一种。5.知忏仪置设。要知道行忏悔时必须先做什么后做什么。6.覆日长短相从。在处罚之时,须依覆藏所犯罪时间的长短进行别住。7.明总别忏法。忏悔之时,根据犯戒时间的长短,有无故意覆藏的隐瞒情节,以及所犯戒是哪种、有几条等,然后提出相应的忏悔要求。8.明正加羯磨。即行忏悔者在忏悔时应具备何种威仪,应知如何作羯磨等。9.明夺行、诫敕。组织忏悔的僧众,必须在忏悔结束之时,告诉求忏者处罚的目的与意义,并将在忏悔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向忏悔者宣告。最后要把此事告之大众,让大家在此期间能如法教诲忏悔者。这几条原则是佛教戒律判罪的必经环节,而能否按照这些程序操作,则关系到如律如法的佛教治罪精神能否有效贯彻执行。
我们通过以上的简要讨论,可知佛教戒律在制定及实施过程中体现出的伦理精神,作为制度伦理的范式,为今天佛教制度的订立与实施,提供了制度伦理的范型。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佛教戒律订立与实施时的人性精神,为更好的体现人生佛教的思想精髓,提供了制度前提。二、戒律制定过程中因时、地、人、事的随宜性特征,体现了佛教戒律制度具有鲜活生命力的源头活水,这为佛教制度的创新与重新诠释提供了理论依据,避免了佛教制度在不同地域与文化背景下,因封闭个性而陷于“制度缺失”的尴尬处境。三、从戒律制定所反映的民主特性来看,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戒律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单极倾向(以个人意志为核心),这为保障戒律的实施提供了群众基础;四、德法并施的思想,为达成个人解脱与僧团和合及佛教的正常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外护。
总之,佛教戒律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伦理精神,为我们把握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提供了具体的理论指导对弥补今天制度的缺失来说,具有相当强的现实意义。这一点,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历代丛林清规,在制度创新上已为我们树立了典范。但是,在今天新时代背景下,佛教的制度建设依然还没有完成,我们同样还面临如太虚所说的“中国向来代佛教的僧寺,应革除以前在帝制环境中所养成的流传下来的染习,建设原本释迦佛遗教,且适合现时中国环境的新佛教”的任务,也就是说佛教制度的重新整合,依然是佛教界新世纪迫在眉睫的问题。
作者:如觉法师 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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