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佛教承办慈善事业的制度化保障与优势
2008年11月19日 15:19凤凰网华人佛教  【

李淑媛指出,宋代因财政吃紧,开始严格限制“出嫁女”、“归宗女”、“命继子”以及“近亲”在户绝财产继承上的权利。而在没收户绝财产方面,“宋世(对‘户绝’财产)则以‘召佃收租’与‘尽行出卖’二法双管齐下,以因应政局的需求及复杂多变的社会”。(李淑媛:《唐宋户绝财产继承之分配及其归属》,台北《法制史研究》第一期)……这里首先需要分析的是检校没收制度的威胁。所谓检校是由官府替无父母的幼儿管制财产。“条法: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此法也。”从字面上理解,检校制度的立意是从孤幼的利益出发的,但是,在官府管制的过程中财产难免有所损失……没收的规定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无女亦无子(亲子、养子、继子)的户绝之家,除营葬及做功德之外,官府没收全部余财。其次是只有出嫁女或归宗女的户绝之家,官府没收遗产的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第三是为户绝之家命继,对于命继之子来说,“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依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若无在室、归宗、出嫁诸女、以全户三分给一,并至三千贯止,即及二万贯,增给二千贯”。与检校规定相比,没收制度毫无疑问是对户绝之家财产的直接威胁。 

唐朝中前尚能推行均田制,户口是唐代赋税的重要基础,户绝意味着赋税征税对象的减少,因此唐代是尽量避免户绝的情况出现,户口内若仅有女口,也不能称为户绝。相应唐代给与妇女较多的财产继承权。而宋代相关规定则发生很大变化,“宋制则明确限定,在室女只能获得全部财产的1/2,较唐制‘户绝财产,营葬事及功德外,余并还女’的规定,在室女所得减少一半。而且在处分户绝财产的实际过程中,官吏还往往不择手段地进一步侵吞死者女儿的利益。曾士殊有女曾二姑,‘其曾士殊一分家业,照条合以一半给曾二姑。今佥厅及推官所拟,乃止给三分之一,特未合法。’” 这实际上是将在室女按照出嫁女的标准,予以分配财产,官府充没的财产更多。

宋代宗族组织制度,收族能力尚没有明清发达,宋代家庭、家族相对势单力薄,很容易被官府等欺压;后代很容易出现户绝,财产入官的情况。相比之下,僧人师徒相承,并不用担心“户绝”的问题,这在体制上保证了,委托佛寺长期承办各项公益慈善事业的可靠性。宋代户绝制度,户绝财产常常用于慈善事业,如《宋史》卷一九徽宗纪:崇宁元年八月辛未,置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仍令诸郡县并置;“九月戊子,京师置居养院以处鳏寡孤独,仍以户绝财产给养”。宋代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将户绝财产交由僧人管理,经营慈善事业。而这种经营模式的运行,则以宋代僧人佛寺较为稳定的组织制度为基础。其实佛寺僧侣制度也是不断变迁的,例如唐代僧侣便存在户绝的问题,“如果亡僧的世俗家庭已无人,亲戚亦绝,其在寺外的不动产由官府支配。” 这涉及到唐宋佛寺制度变迁的重大问题,需另文详述。总之,相对唐代与明清,宋代佛教慈善事业的勃兴,实与宋代的具体时代环境,以及佛教组织制度密切相关。

宋代以后,宗族组织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特别是朱熹《家礼》的逐渐流行并取得正统地位,明清众多宗族拥有庞大的共同财产,作为控产集团的宗族组织 ,发挥了包括互助慈善在内的众多社会功能;佛寺的重要性则相对下降。

近代以来,“五四”运动出现了“打倒孔家店”的口号,以儒家宋明理学为意识形态基础的明清宗法制社会受到很大冲击,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又出现了所谓的宗族热、祠堂热,但由于土地的集体化所有,宗族公田不可能再度恢复,作为控产集团的宗族已难复原。这就为佛寺再度发挥其组织稳定的优势,创造了条件。例如,当前骨灰再次转入佛寺安放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而在明清则是要在家族祠堂中立牌位的。

佛教在近现代面对机遇的同时,也面对挑战,特别是西方教会科层制度、法人制度的输入,传统的佛寺是否能够继续保持其在体制运作上的稳定性优势,保持其传统上吸纳善款的能力,实现和发挥佛教慈善事业的制度化保障和优势,都是当前佛教界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作者: 张雪松   编辑: 邢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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