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佛教承办慈善事业的制度化保障与优势
2008年11月19日 15:19凤凰网华人佛教  【

实际上,黄溍的这段议论说出了世人喜欢将重要的事业委托佛寺办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委托私人家庭,难免后世子孙不能长久,“人之子孙,不皆才且贤”;而佛寺收徒则可以选贤,“佛氏之子若孙,率以义合,必择焉而得其人”。因此黄溍认为佛寺“往往于千数百岁而不坠,世家大族弗如也”,佛寺的这种稳定性,在制度上保证了“迹以所凭,藉以永久”。正因为如此,甚至中古时期中国士大夫祭祀祖先的任务主要是委托佛寺,即在功德寺 中完成的。虽然也存在个别僧侣玩忽职守的情况,如宋代文豪苏辙家的功德坟寺一度“人失烹饪,田失灌种”的情况。不过总体来说,当时世人更担心,后世子孙人丁不济、迁徙外地或腐败无能、不能保持家产,很容易断了祖先祭祀香火。如开禧三年,宋人陈著(1214——1297)撰《王氏舍田入定明寺记》:“家之兴废,子孙之贤与不肖,自古所难必……无已,则委之寺,不犹愈于他委乎?今田为墓而舍,则墓与寺相为无穷,是施报两得之。”宋吴澄(1249——1333)曾问:“立祠于僧舍,不知于理为何如?”答曰:“荆国子孙衰微散处,而寺僧之祠独不泯绝,此孝子慈孙爱亲之意,所以不能不然者。”即如苏辙家也并没有因一时僧人失职,就不再委托功德寺祭祖,而是“谨请戒律僧就坟侧晨设斋转经,夜设水陆道场以祈冥应。”(苏辙《栾城集》卷十八“东茔老翁井斋僧记”)甚至许多士大夫还预设规定,防止后世子孙侵占祖先所捐功德寺田产,“天平功德寺,乃文正公(范仲淹)奏请追福祖先之地。为子孙者,所当相与扶持,不废香火,今则不然,多由疏远不肖子弟,请过义米归己,却反蠹食于寺中,至有欺诈住持,逼逐僧行,假借舟船,役使人仆,亚托私酒,偷伐林木柴薪,强占常住田地布种,或作园圃,不还租米,以致常住空虚,住持数易,日见败坏”,因此规定“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范文正公集?清宪公续定规矩》)可以说宋人对佛寺稳定性、公信力的信任程度,超过了对自己后世子孙的信任程度。

行文至此,可能会有读者疑问,中国长期以来不一直是宗法制盛行的国家吗?为什么宋代会奉行功德寺,祭祖为何也要采用“守以僧,受以田”的模式,宗族不内部解决?进而可能还会疑问,为何宋代的各项公益慈善事业,不让地方士绅宗族去兴办,而是一定要委托佛寺僧侣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宗族制度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绝非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在我们比较熟悉的传统宗族制度,是明代中后期“大礼议”之后才最终定型。 宋代的家族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社会功能上,都与明清传统宗族制度差别很大。明嘉靖年间“大礼议”之后,庶人祭祀始祖、远祖,兴建祠堂才合法化。宋代士大夫阶层也热衷于委托佛寺僧侣祭祀祖先的原因,笔者认为,需要联系宋代的遗产继承、户绝制度,通盘考虑。

古代医学远没有现代发达,如果仅按生物学意义上的直系血亲传承,很容易出现后辈无男丁的情况发生。明清采用的方法主要是过继、宗祧等办法,在一定意义上说,宗族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人员组织方式。宋代的宗族制度,收族能力,远没有明清发达;这也与宋代推行的户绝立嗣、遗嘱继承制度有关。同明清相比,宋代政府对家族无后立嗣的控制是相当严格的。而宋代政府对过继、宗祧进行严格限制的原因,是宋代政府规定户绝财产可以部分充官,而这在明清是很罕见的。宋代推行了严厉的“户绝”财产检校和没收财产制度,《宋刑统》卷十二“户婚”:“户绝者,所有店宅、蓄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

作者: 张雪松   编辑: 邢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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