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佛教承办慈善事业的制度化保障与优势
2008年11月19日 15:19凤凰网华人佛教  【

这种“守以僧,给以田”的大型公益事业运行模式,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用于修桥补路等方面,本文再举两例,予以说明。游彪先生在《宋代寺院经济史稿》中,提到佛寺僧侣以“官方出资而由僧人组织人力加以兴建、维护” 的方式,参与保护农田的海防工程。“滨海之田皆依堤为固,名为长围……自嘉定辛巳至绍定庚寅,官敷民钱,亟筑亟坏,辛卯又坏……奉檄修废,浮屠宗奂、宗超董其役……钱皆出郡帑而民不知,事一毫、钱一孔皆咨于元僚,付之两衲而吏不预……请索石为二马头以御潮,又曰他塘率有赡租而此独无,公立行其说,筑马头,择守僧,且取田于废庵以赡焉,凡池之费若干缗,庵之租若干斛。”(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丛刊本)卷八十八“新收三步池”)这次造福百姓农田的大型海防工程,由官府出资“钱皆出郡帑而民不知”,僧侣经营工程建造“付之两衲而吏不预”,建成后“择守僧,且取田于废庵以赡焉”,划拨(他寺)田产,让僧侣负责日后的长期维修保养。

最后,再看一个关于宋代“驿庵”的例子:

所谓驿庵,即以驿为庵,以庵养驿,庵驿合一的—种官办庵舍。其主要功能是为过往商旅提供食宿,确保官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绍熙二年(1191)转运使黄棆“始以造庵规摹, 檄郡营创”。据此,知州张用成首建三庵于潮阳,“榜曰光华馆, 宾客舍、仆马具、床榻、荐席、器皿、薪刍之需,无一不备”。

可见,从设施言,与一般馆驿并无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守以僧, 给以田”,利用僧人为过往行人服务,并负责管理,“间有污败室庐,糜毁器用,暴横难禁者,僧得以经闻于官而为之惩治。”

看来这的确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驿道管理、建设措施。这样的办法确实可以取得明显的效果:“仆卒往往知惧,故庵逮今犹始创也。自是潮、惠之间,驿庵相望。庆元己未,林公新铺驿而为庵者凡七,措置便利,视光华无以异。因漳而潮,东驰南鹜,惟适所安。”可能也正是因其行之有效,所以张用成后,一直到宋亡,不少潮州地方官员都热衷于此(包括改造旧馆驿为僧庵),仅据《三阳志》所载,从绍熙二年(1191) 至宝祐二年(1254) 六十几年间,潮州地区的道路沿线,陆续建成约二十处驿庵,当时称庵的交道设施已占全部馆舍的一半。 

古代交通不便,建立驿站,保证道路通畅,是关系国家政治军事安全,商业物流畅通的大事。各级政府将如此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公营事业交于佛寺僧侣经管,可见对佛寺僧侣的重视与信任程度!同时也引发我们思考,一方面原本作为夷狄之教的佛教,已经完全中国本土化,成为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佛寺的组织运营到底具有哪些制度性特点,让宋代各级政府如此放心地将如此众多的公益公营事业长期交给佛寺僧侣经营管理,佛寺僧侣又是如何能胜任这些连政府和地方人士都觉得棘手、难以解决的任何呢?

三、宋代佛寺承办社会慈善事业的制度性优势

为了回答,我们在上一小节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一段古人的看法和议论,会对我们的研究,有启发作用。

元人黄溍说:“凡佛者之居曰寺若院,有甲乙相授法(师徒相承——引者注),田庐赀蓄器械百须之物,悉得以为世业,传子若孙,其成之难而保之不易,与齐民之家固无大异。然人之子孙,不皆才且贤,而佛氏之子若孙,率以义合,必择焉而得其人,乃以畀之。故其传往往于千数百岁而不坠,世家大族弗如也。迹以所凭,藉以永久者,存乎其人尔。”(《金华黄先生文集》丛刊本,“净胜院庄田记”)

作者: 张雪松   编辑: 邢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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