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佛教承办慈善事业的制度化保障与优势
2008年11月19日 15:19凤凰网华人佛教  【

提 要:本文利用宋代经济史、法制史研究的成果,指出宋代推行了严厉的“户绝”财产检校和没收财产制度,对世俗家族的过继、宗祧限制颇多,因此世俗家族的稳定性、财产的继承延续都受到较大威胁;相比之下,宋代佛寺僧侣师徒相承,不存“户绝”的危险。因此,宋代佛教在组织制度上的这种优越性,使得各级官吏、地方士人都乐于以“守以僧,给以田”的方式,将大量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委托给佛寺僧侣经营管理。

一、引言

在欧美西方社会,政府出资(或给与优惠政策,如批地),利用天主教、基督教教会组织网络资源,发放救济,兴办医院、教育事业,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在我国香港回归之前,港英政府资助或政策鼓励教会承办各项慈善事业,也是一个通行的办法。政府之所以愿意让宗教团体承办社会公益事业,一方面是这样做可以省去公务员许多麻烦,提高效率,因为基督教会的上下科层组织网络,可以深入基层,社会底层各个角落,便于慈善救济的分配与发放;另一方面,宗教团体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拥有较好的人力资源,肯于奉献的义工、教职人员,相对避免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我国政府正在不断推行机构体制改革,精兵简政,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大趋势下,我国宗教团体从事社会慈善事业的空间势必日益广阔;但与此同时,宗教团体是否能够胜任社会慈善事业的各项工作,政府与社会各界之所以肯将社会慈善事项授权宗教团体,也取决于宗教慈善团体本身的能力。以往,我们关注比较多的是“钱”方面的问题,在重大灾害发生后,或社会上出现某些极为需要救助的人与事,响应政府和社会各界号召,筹措资金进行援助;但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宗教团体自身的组织制度建设,只有拥有良好而稳定的体制构架、透明化的资金运营模式,人们才肯于将“钱”捐助给宗教团体,再由宗教团体分配给最为需要的各种社会慈善事项中去。如果我们将得到的善款比喻为鱼,那么宗教团体之所以能够吸引到捐款人的善款,之所以能够赢得人们的信任的宗教团体(肯于将钱通过宗教团体捐助出去),即宗教团体如何完成上述任务,就是要准备好捞鱼(吸纳善款)的网了。强化宗教团体自身管理,建立佛教慈善事业的制度化保障,就是要织好网,这项工作尤其重要,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在民国时期,中国佛教慈善事业曾经一度辉煌。明清时期,慈善事业的兴办常常掌握在宗族、善堂、会馆、行会、商会手中;近代以来,祠堂公田受到较大冲击,而行会、商会由一个包括同乡同业联谊、慈善互助等功能在内的综合性团体,逐渐专业化,成为近代意义上的纯商业组织。由于行会、商会传统的慈善功能被剥离,民国时期的商会成员大都通过当地的佛教会、居士林,捐款赈济。当时商会一般并不亲自举办慈善活动,“就上海总商会支出而言,民国五年至十一年善举项下款额未超过二十两者,占总商会支出比例不及0.1%,这反映了公益善举并非总商会的主要活动。” 商人通过佛教团体举办慈善活动比较多,各地赈灾、孤儿院、放生法会多是通过佛教组织或寺院来进行的。

作者: 张雪松   编辑: 邢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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