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特困大病患儿医疗救助金管理办法(草案)
2007年04月26日 11:36  【

第十条  设立医疗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   负责大病、重病儿童的医疗鉴定;

(二)   负责对大病重病患儿提出治疗方案;

(三)   负责审核定点医院治疗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设立河北省农村特困大病患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其职责是:

(一)   负责特困大病患儿的治疗及手术;

(二)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先心病患儿提供50%的治疗费用;

(三)   负责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救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金实行专人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改变医疗救助金的用途。

第四章  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拟申请医疗救助金,需向县级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实事求是地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求助儿童户籍证明;

(二)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三)求助儿童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其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接到申请后,指导申请人填写《河北省农村特困儿童医疗救助金申请表》(见附表),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上报市红十字会。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对救助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审查核实后上报省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提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十七条  对已获批准救助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省红十字会协调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定点医院要据实报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向定点医院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对已获批准救助的白血病患儿,经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配型成功,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儿,经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  所有被救助患儿的档案资料(第十三条规定的书面资料、病例和住院费用凭证复印件)交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  求助儿童监护人及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红十字会以及有关医院提供虚假证明及疾病诊断资料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医疗救助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媒体曝光并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前一页12后一页 »
   编辑: yunw

>> 发表评论

如果您还不是凤凰会员,欢迎 注册

  • 用户: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 添加标签:

    (*添加多个标签用逗号隔开)

  • * 您要为您所发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 * 以上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凤凰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