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团体职能,募集社会公益性资金,对农村特困家庭患大病、重病儿童进行医疗救助,促进儿童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香港慈辉佛教基金会、省佛教协会、省红十字会共同募集资金设立河北省农村特困大病患儿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医疗救助金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医疗救助金的社会救助效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救助金是指为保障农村特困家庭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利,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对患有大病、重病的农村特困患儿进行一次性应急救助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第二章 医疗救助金来源、适用范围
第四条 医疗救助金主要来源于香港慈辉佛教基金会、河北省佛教协会、河北省红十字会的筹募善款。
第五条 医疗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为河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患大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18周岁以下农村户口特困患病儿童。
第六条 资金使用严格遵循救急、扶危、济困的原则。凡罹患下列疾病之一,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金:
(一)先天性心脏病需手术治疗的;
(二)白血病的治疗补助。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发放标准及拨付:
省红十字会设立医疗救助金专用帐号,收到捐款、捐物(指针对性治疗药物)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开具收据,并予以登记。
医疗救助金的使用遵循“按年度以收定支”的原则。视患儿病情及家庭经济状况,由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医疗救助金必须经香港佛教基金会、省佛教协会和省红十字会三家核定,签署意见后,定期直接向医院拨付,冲抵患儿住院医疗所支出的部分费用。
第三章 医疗救助金的管理
第八条 设立省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由香港慈辉佛教基金会、省佛教协会和省红十字会主要领导组成,其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救助金的统一监管和重大问题决策;
(二)研究医疗救助金可持续运行策略;
(三)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四)负责医疗救助金申请的审核批准。
第九条 省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红十字会业务工作部,其职责是:
(一)组织医疗救助金的募捐和募集资金的逐级收缴工作;
(二)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救助条件者,提出救助数额,提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根据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负责救助金的拨付;
(五)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