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佛陀并不认同阿难的第二个“亲恩”的理由,因为他认为恩情的施与,在他与瞿昙弥之间都有之,不只是单方的施与。更何况,法不能因人而立,难道可以依“亲恩”之理由,而单独允准瞿昙弥出家吗?其他随行女众及往后想出家的女性于佛无“亲恩”,又要以什么理由让她们出家呢?
第五、 然而紧接著,阿难并没有提出第三个说服的理由,佛陀就开始为女性出家者制定规约了。这岂不是跳接得太快了吗?所以笔者推断:阿难的第一个理由,其实是佛陀允准女性出家的最大因素!作为一个缘起论的觉悟者,他当然在意缘起论所必然推演出的“平等”精义。一个允准社会上最鄙视的种姓(首陀罗)出家的圣者,不应以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牺牲女性出家证道的机会。
第六、由于记载中的对话内容,欠缺佛陀教法上的合理性与一贯性,从是研判,笔者以为:当日佛陀并没有正面答复阿难,他之所以对于女性出家多所踌躇的理由。诸如“令此梵行便不得久住”乃至其他对女性迹近辱骂攻讦的理由,是比丘们的臆测之词。
然而佛陀又为何要三度拒绝瞿昙弥的要求呢?笔者以为:佛陀的犹豫,应是来自现实困难的考量。首先,治安就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律典记载:曾有比丘众行经旷野,遭遇盗贼,夺其衣物,使得他们不得不裸身行至村落,村民以衣物赠其蔽体。男性身强力壮,遇到劫贼,尚且不免于难,吾人试想:在当日全年以“行脚”为主,只有三月安居期间是定点居住的沙门生活方式之中,如果加入了女性僧侣,当比丘尼众共行共住于森林旷野之中,有谁能保护她们,使其免于受到异性的侵犯?如果与比丘们同行,或许可免于前述疑虑,但异性修道人同行杂处,就算是心地纯净,却又如何避免世间的讥嫌?即使是这一个现实问题,都很难获得良好的解决之道。
与阿难同样多闻、睿智而仁慈的印顺导师,也是从这个现实考量的角度来研判问题的:“在重男轻女的当时社会,女众受到歧视。据律典说,女众从乞求而来的经济生活,比比丘众艰苦得多。往来,住宿,教化,由于免受强暴等理由,问题也比男众多。尤其是女众的爱念(母爱等)重,感情胜于理智,心胸狭隘,体力弱,这些积习所成的一般情形,无可避免的会增加僧伽的困难。但是,释尊终于答应了女众出家。因为有问题,应该解决问题,而不是咒诅问题。在慈悲普济的佛陀精神中,女众终于出家,得到了修道解脱的平等机会。”
律典记载:阿难求佛允准女性出家,这笔帐,直到佛陀灭度了,都无法为厌恶女性的大迦叶(MahAkAZyapa)之所释怀,大迦叶在历史上第一次结集的大会中,曾就此点,对阿难提出严厉而有失公道的诃责。当时阿难并不认为自己这么做有所过失,但是为了僧伽的和合,不愿在结集会上节外生枝,引起纠纷,于是向大众表示忏悔。由此可知:当日那些对男性沙文意识耳濡目染的保守上座,对于“女性出家”这回事,是何等的心怀介蒂,有何等反弹的心理!
当代佛学泰斗印顺导师,从经典有关女性出家的记载中,以“道器的平等观”,作了如下的感言:男与女,约信仰、德行、智慧,佛法中毫无差别。女众与男众,同样的可以修道解脱。依这道器的平等观,生理差别的男女形相,毫无关系。如《杂含》苏摩尼所说:“心入于正受,女形复何为!”女众有大慧大力的,当时实不在少数。但释尊制戒摄僧,为世俗悉檀,即不能不受当时的重男轻女的社会情形所限制。所以对女众的出家,释尊曾大费踌躇,不得不为他们定下敬法。女众虽自成集团,而成为附属于男众的。释尊答应了阿难的请求,准许女众出家,这可见起初的审慎,即考虑怎样才能使女众出家,能适应现社会,不致障碍佛法的宏通。由于佛法多为比丘说,所以对于男女的性欲,偏重于呵责女色。如说:“女人梵行垢,女则累世间”。其实,如为女众说法,不就是“男人梵行垢,男则累世间”吗?二千多年的佛法,一直在男众手里,不能发扬佛法的男女平等精神,不能扶助女众,提高女众,反而多少倾向于重男轻女,甚至鄙弃女众,厌恶女众,以为女众不可教,这实在是对于佛法的歪曲!
佛法是强调“众生平等”的,人和蚂蚁的地位平等;然而吊诡的是:在律典中,女众并不能得到与男众平等的地位。、
在瞿昙弥出家的传说中,她以奉行“八尊法”(或称“八敬法”,aTTha-garudhammA)为条件,所以有“大爱道以八尊法得戒”的传说;但是印顺导师在典籍的对照中,发现大众部(MahAsAMghika)与正量部(SaMmitIya) 所传的不同。“八尊法”,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项规定。印顺导师就公平地指出:“‘八敬法’不是别的,是比丘尼僧属于比丘僧的约法(八章)。说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认比丘僧的优越领导权。”
对佛教女性出家或“八敬法”的相关史料,国内外研究者颇多。笔者以为:有关安居、自恣、受戒、求教诫、僧残出罪的规订,是女众刚成立僧团时,急需比丘的扶持,而被制订出来的。这不是为了彰显比丘的特权,而是先成立的比丘僧团对新兴的尼众僧团所应尽的义务。我们试想:比丘尼在当时刚刚成立僧团,什么都不懂,佛陀也不可能长期陪著她们成长,所以比丘尼众的教授责任,当然就落在比丘僧团的肩膀上。
首先,为了提高这些比丘尼在戒定慧三学方面的水准,她们平素要半月半月于布萨日到比丘僧团中求教诫。此外,比丘僧中要选两个具足师道尊严之条件的人,定期结伴过去比丘尼僧团里,教导她们三增上学。
基于这个理由,比丘尼僧安居的时候,不能脱离比丘僧团太远,以方便向比丘僧中求教诫,乃至行自恣。
由于比丘尼僧团刚刚成立,要加入僧团的女众到底符不符合成为比丘尼的资格?也许新出家的尼众,还无法把审核资格的工作做得太理想,所以新人受戒,除了要得到比丘尼僧的认可之外,还要到比丘僧里请比丘们组成十人僧,再加核验,这就是所谓的“二部僧受戒”;犯僧残的情形,想必也是在这个“再加核验”的出发点上要求犯者于二部四十人僧中出罪的。
像这些,比较有可能是初期佛陀制订下来的。佛陀这么制订,是基于对女众护念提携之慈悲心,有谁料得到:后来大男人主义比丘竟以此钳制女众僧团的发展!像“二部僧受戒”,笔者常怀疑它就是导致南传、藏传比丘尼“绝种”的最佳武器——尼众不可能制止新众受戒,因为她们不会愿意见到尼僧消失于人间,只有比丘僧有可能采用“拒绝组成十人僧以核验女众受戒资格”的方式,让新众因得不到“二部受戒”的合法程序而无法成为比丘尼,于是任令旧有成员凋零,不过数十年工夫,比丘尼僧团就可以自然消失于人间了。原先扶持尼众的美意,变质而为压抑乃至消灭尼众的利器,这实在是千古佛门憾事。所以笔者一向深深为南传与藏传的沙弥尼、八戒女或十戒女众叫屈,认为那些用“传承”或其他枝枝节节的理由,反对让已断的比丘尼传承接续上去的比丘们,是最不遵守戒律的释迦罪人--佛陀制一切戒都为的是令“正法”与“梵行”久住,他们却背道而驰,硬是用枝微末节来搪塞,使得世界上半数人口无法“梵行久住”。
刚开始并不见得已有八项所谓的“敬法”,因为依“随犯而制”的律学原理,佛陀不可能在比丘尼未“骂谤比丘”或“说比丘过”时,就先行预制在那里。而且考诸律典,大爱道比丘尼就曾向佛陀“说六群比丘过”,佛也没拦阻她,反而将六群比丘骂了一顿,并因此而制定:比丘要具足师道尊严的条件(也就是“成就十法”)才能教授比丘尼。所以笔者相当怀疑此一敬法出自佛制的可靠性。
“说比丘过”,是连优婆夷都可以的,比丘律中的“二不定法”,就是女信徒对疑似犯戒的比丘行为加以检举,僧团所应采取的处置规制。难道女信徒可以“说比丘过”,比丘尼却反而不准?先不谈“众生平等”好了,难道在四众弟子之中,比丘尼的地位竟比女居士还低?这充分显露出“近亲相嫉”的微妙心理——比丘尼较之女居士,形态上是更接近比丘的,这难免惹来大男人主义比丘们更大的憎嫉与恐慌!为了解除这种焦虑感,所以会有这条敬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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