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尼众佛学院新戒大殿排班(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摄影:曹立君)
在佛教的僧伽体制中,比丘僧与比丘尼僧理论上虽属各自独立的僧团,实质上却不然,印顺导师即曾明确地指出“(比丘尼僧)这种独立,仅是形式的,而实际是比丘的附属体,依比丘僧的存在而存在2。”八(尊)敬法,即为比丘尼附属于比丘僧,作了最好的脚注。它不但反映出佛世以来比丘尼僧的实际地位,更意味着比丘僧从此享有优越的领导权威。所以,昭慧法师宣示性的废除“八敬法”,在意义上,其实就等同比丘尼僧所发出的“独立宣言”。身为一介比丘的笔者,对此“两性平权”前瞻的“独立宣言”,倒是乐观其成,而且衷心赞叹与支持!
遗憾的是,质疑反对者对印顺导师博大精深的佛法卓见,与昭慧法师依经据律而来的绵密论证,从无撰文反驳,以作法义的无诤之辩;反倒充满了激动的情绪而无法自制,以致于口无择言!尤有甚者,还怂恿一小撮人躲在暗处放冷箭(乱发黑函),诋毁热心卫教护法者,真是可悲可悯!
“八敬法”是否佛制?原无关乎其存废,律制的精神本就因时因地而制宜,而非放之四海皆准,推之百世而可行;抑或唯佛与古德可以兴废,而今人只能遵行无违的。但是,自从大迦叶等保守上座们在主导的王舍城结集中,否定了阿难传佛遗命“小小戒可舍”以来,“轻重等持”(甚或专持微细戒)便成为各时代、地域,标榜持戒精严者奉行不渝的圭臬。一句“佛制”,似即象征牢不可破的铁律;而事实上他们是否真是如此恪遵佛制呢?恐怕也只是选择性的坚持,选择性的规避罢!君不见佛教界逢有重大仪典或法会,达官显要的座位必列在比丘、比丘尼之前吗?若依佛制的四众伦理序次,在家居士哪里有机会胪列僧众之前呢!
再以这一次中国佛教会决议行文请示印顺导师,有关“八敬法是否佛制”一事为例,导师的一句“八敬法是佛制”,随即被引用以作为反击昭慧法师废除八敬法的利镞,其对于“佛制”赋予不同的“适应”,倒真是令人印象深刻!至于导师覆文的后段:“如因时、地不适而应有所变易,亦应征得多数长老(得含等额长老尼,不仅是少数比丘)同意,然后集大会通过。”中佛会衮衮诸公却略而不谈,显有断章取义(只取“八敬法是佛制”)、自由心证之嫌!
台湾佛教史学者江灿腾博士为此,还特地透过中华佛寺协会林蓉芝秘书长,代为向导师求证其语意何指,从而认定导师的意见是:“八敬法中,只有比丘尼应尊重比丘的这一精神,因各律见解一致,可以推定是佛制遗风,至于八敬法本身,其实是佛陀之后的部分法派所制定,故部派之间的见解并不一致。”
昭慧法师在其《佛教与女性──解构佛门男性沙文主义》文中,亦曾援引印顺导师对于各部律中八敬法的比对研究成果,如“犯尊(敬)法,于两众行半月摩那埵”,是违犯“尊法”的处分条款(昭慧法师认为这一项经保守上座比丘们修订过)。……“八尊法”中有四项规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如:
1. 于两众中受具足(先在比丘尼僧中受具足戒,当日还要到比丘僧中受戒)。
2. 半月从比丘僧请教诫(请求名德上座前往说法教诫)。问布萨(自己布萨清净了,还要向比丘僧报告,比丘尼如法清净)。
3. 不得无比丘住处住(近于比丘安居,以方便请求教诫)。
4. 安居已,于两众行自恣(比丘尼先在比丘尼僧中请求别人举发己过,第二天再到比丘僧中请求比丘指示纠正)。
这四项,导师认为是“尊法”──比丘尼尊敬比丘僧(精神所在)的具体措施,这是各部律一致的条文。为何要比丘尼尊敬比丘僧一如师长呢?因为“一般比丘尼,总不免知识低、感情重、组织力差(这是古代的一般情形)。要他们遵行律制,过着集团生活,如法清净,是有点困难的。所以制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与监护 。”可以说这四则“尊法”’,实质上是为了比丘尼僧团的如法清净,较先成立的比丘僧团所应担负的责任与义务;倘以师生伦理来看待,亦不为过。考诸古印度女性的实际情形,昭慧法师也同意以上五项(安居、自恣、受戒、求教诫、僧残出罪),“比较有可能是初期佛陀制订下来的”,而且“是基于对女众护念提携之慈悲心” 而制订下来的。
“八尊法”的另外三则,是:“受具百岁,应迎礼新受具比丘”;“不得呵骂比丘”;“不得(举)说比丘罪”。关于此三则,印顺导师认为“是礼貌上的尊敬”。所以总和而言,八敬法就是源于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从教导的实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条例,固有的(或者我们也可说是佛制的)或增订的,及旧有的“敬法”(处分条款),共为“八敬”。
最后,导师的结论是: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们)的主持影响下完成,成为全佛教界所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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