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黄碟”案与世俗社会的价值观
2008年01月02日 11:05佛教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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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本位价值观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制,但在古希腊的雅典等城邦出现的个体本位价值观,主要存在于政治领域。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每个公民都享有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然而,古希腊诸城邦都没有个人权利的观念,因为当时根本还没有将公域和私域进行区分。因此,古希腊的个体意识觉醒,只是有限的觉醒,但这种权利极为有限的个体本位价值观,也没有维持多久,昙花一现后便销声匿迹。

文艺复兴后,一种较古代个体本位内涵更为深刻、权利更为广泛的新型个体本位价值观出现了。这种新型的个体本位价值观强调所有个体在理论上都具有同等的权力、价值、尊严、利益,强调独立人格,使个人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和高度的个人尊严,由此而奠定了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基础。这种个体本位价值观的主要特征是其理性特征。这种理性特征表现为:由于社会成员普遍地认识到一切个体的平等性,因此,人们不但重视自己的个体存在和自身利益,还尊重每一其他个体的存在及其利益。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自己“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①

而中国的孔子也说过相似的话:“己立立人”。因此,这是一种真正的、具有文明和进步意义的个体意识觉醒。此外,这种理性特征的具体表现有:尊重法律,具有社会公德,能热爱共同体等。②

就社会公德来说,有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个女作家谈到她在美国打工时的一段经历。有一次,她去一户人家做钟点工,女主人想抽烟时询问她是否允许。她觉得非常惊讶,问道:这是在你自己的家里,你怎么还要征求我的同意?对方说,因为这会影响到你,所以要征得你的同意。这个例子中体现出的对个人权利尊重的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会使很多自命为有道德的人相形见惭,更不用说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私自利者。

“延安黄碟”案的最终结局是:受害者得到赔偿,违法者得到惩处,恶法被废除,执法者的权力受到了限制,这表明对公民权或人权的维护已成为民间与官方的共识,从这一意义上也可说,个体本位的价值观已占据了社会的主流地位。确实,从当代的社会环境来看,民主法治的政治体制需要具有独立人格的新型公民,而市场经济也需要具有高度个体意识的参与者。例如,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再也不能指望“大河有水小河满”了,要成功,要致富,只能靠自己的努力,靠自己奋斗。那么,佛教应该如何看待这种转型了的价值观,如何确立自己参与现代道德建设的立场呢?

人们通常认为,佛教理论强调“无我”,因而必定只能认同整体主义价值观,不可能认同个体本位价值观。但这是将佛教教理简单化了。实际上,佛教的教理中既有依自力解脱的宗教个体本位价值观,也有同体大悲的整体主义价值观。这些个体本位与整体主义价值观本身都是超越世俗生活的,但也可与世俗生活相通,可作为现代道德建设的思想资源。

佛教的个体本位价值观是一种宗教个体本位价值观,它既表现在佛教的因果论中,也表现在佛教的解脱论中。

首先。佛教因果论的基本立场是个体本位。佛教的因果论强调“自作自受”。每个人造的业,都将由他自己承受,善业得善报,恶业得恶报,善果不会凭空而来,恶报也无法躲避逃遁。这样,每个人就必须对自己负责,为自己的思想言行负责。不能期待他人可以为你培植福分,也不能指望他人可以为你分担恶报。

其次,佛教解脱论也以个体本位为基石。按大乘佛教的禅宗等宗派的说法,每个人都有佛性,每个人都能成佛,而这不是一个向外求取的过程,没有人能代替你完成这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的是人的自觉、自我负责、自我奋斗。但佛教的宗教个体本位与上述世俗的个体本位还是有截然不同之处。世俗的个体本位,其出发点是个人的正当欲望,其归宿是个人利益;而佛教的宗教个体本位,其出发点是熄灭人的各种欲望,其归宿是证得超越世俗利益的佛性。熄灭欲望的根本理论是佛教的“无我观”,而这种“无我观”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与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十分合拍,能融洽相处。因为“无我观”是要铲除小我、灭绝私欲,而整体主义价值观是要铲除个人小利,赢得整体利益。但应该看到,佛教的宗教个体本位的“无我观”与世俗社会的整体主义,还是有根本性的区别。世俗整体主义往往造就一大批依附性的人格,而佛教的宗教个体本位,则大力弘扬独立人格,弘扬个体的独立精神、自觉意识和道德勇气,这是两者的本质性的区别。

除宗教个体本位外,佛教还有一种同体大悲的价值观,那就是将众生都视为与己一体,众生的痛苦就是自己的痛苦。《大般涅槃经》卷十六说,菩萨“见诸众生为烦恼病之所缠切,心生愁恼,忧念如子,身诸毛孔,血皆流出”。由此种同体大悲心,佛教信众产生了普度众生的心愿,众生没有解脱,自己也不能真正解脱,因此也就有了地藏菩萨“地狱不空,誓不成佛”的宏愿。

如此来看,佛教的宗教个体本位与整体主义就有了统一性,这就是大乘佛教的自利利人,自觉觉人,自度度人。其自利、自觉、自度的一面,就是其宗教个体本位价值观;其利人、觉人、度人的一面,就是其整体主义价值观。

注释: ①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6页。

② 限于篇幅,本文对此内容不能详尽展开,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笔者的《整体主义价值观与个体本位价值观》一文(《上海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或中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01年第11期)。

本文节选自上海大学林国良的论文《从热点事件看佛教参与现代道德建设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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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国良   编辑: 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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