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二:
于中具足戒,戒法之最胜,殷重所受得,护持莫失坏。
「于」此八种戒「中」,比丘与比丘尼所受的,名为「具足戒」。具足,是旧译,新译作『近圆』(圆就是具足)。近是邻近,圆是圆寂──涅盘。这是说:受持比丘、比丘尼戒,是已邻近涅盘了。虽然佛制的每一戒法,如能受持清净,都可以生长定慧的,解脱生死的。但比较起来,比丘比丘尼戒,过着离欲(五欲,男女欲)出俗的生活,在这物欲横流的世间,比其他的戒法,是最严格的,最清净的,最能胜过情欲的。所以,这在佛制的「戒法」中,「最」为殊「胜」。受了具足戒的,位居僧宝,为僧团的主体,受人天的供养。
具足戒是戒法中最殊胜的,所以受具足戒也是最不容易的。论年龄,要满二十岁。论受戒的师长,要有三师──和尚,羯磨阿□黎,教授阿□黎;还要有七师作证明。就是在佛法不兴盛的边地,也非三师、二证不可。这比起在家戒的从一师受,沙弥及尼戒的从二师受,显然是难得多了。假使是受比丘尼戒,先要受二年的六法戒,还要从二部受戒,这是怎样的郑重其事!所以发心受具足戒的,要求三衣,要求师,要得僧团的许可;这是以「殷重」恳切的心情,经众多的因缘和合,才能「受得」具足戒。得来如此不易,那就应特别珍惜,好好的「护持」,如渡海的爱护浮囊,如人的爱护眼目一样。切「莫」疏忽放逸,在环境的诱惑下,烦恼的冲动下,「失坏」了这无价的戒宝!如不能依此殊胜的戒法,生人间天上,或解脱生死,反而袈裟下失却人身,这是多么可痛心的事呀!
壬二
癸一:
极重戒有四:杀人不与取,淫行大妄语,破失沙门性。
在具足戒中,比丘戒约二百五十戒左右。其中「极重」的「戒,有四」(尼戒有八)。极重戒,是绝对不可犯的;犯了如树木的截了根一样,如人的断了头一样,也像作战的失败投降,为他方取得完全的胜利一样。犯了极重戒,在僧团中可说是死了。四重戒是:一、杀生,极重戒指「杀人」而说。这包括自己下手,或派人去杀,以及堕落胎儿等。这在五戒、十戒中,也一样是禁止的。二、「不与取」,就是窃盗,主要是财物的窃取。凡不经同意,存着窃取的心而取,无论用什么手段,都是。不过极重戒是有条件的,依佛的制度,凡窃取五钱以上的,就是犯重。这五钱,是什么钱呢?古今中外的币制不一,佛为什么这样制呢?因为当时的摩竭陀国法,凡窃取五钱以上的,就宣判死刑;所以佛就参照当时的国法,制定盗取五钱以上的犯重戒。这样,如犯不与取的,依当时当地的法律,凡应判死刑的就犯重,应该是合于佛意的。三、「淫行」:这是绝对禁止的,无论过去曾有过夫妻关系,或者人与畜生,凡发生性行为的,就使是极短的时间,也是犯重。但佛法并非理学家那样的重视皮肉的贞操,主要是因为心有欲意,心生快感。所以如遇到被迫的行淫,而心无欲乐意思的,仍是不犯。四、「大妄语」,是妄语中最严重的。如没有证悟的而自称证悟,没有神通的而自说有神通,或者妄说见神见鬼,诱惑信众。或者互相标榜,是贤是圣;或者故意的表示神秘,使人发生神圣的幻觉。这都是破坏佛教正法,毫无修学的诚意,最严重的恶行。犯了这四重戒,就「破」坏「失」去了「沙门」的体「性」,也就是失去了沙门──出家人的资格。沙门,是梵语,义译为勤息,是勤修道法,息除恶行的意思。如犯了这四重戒,虽然出家,已完全失去出家的资格了。
在佛制的僧团中,如有人犯重,就逐出僧团,取消他的出家资格。不但不是比丘,连沙弥也不是。犯重的,是会堕落的。不过,如犯淫而当下发觉,心生极大惭愧,恳求不离僧团的,仍许作沙弥,受持比丘戒。不过无论怎样,现生是不会得道成圣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