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设立医疗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 负责大病、重病儿童的医疗鉴定;
(二) 负责对大病重病患儿提出治疗方案;
(三) 负责审核定点医院治疗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设立河北省农村特困大病患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其职责是:
(一) 负责特困大病患儿的治疗及手术;
(二)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先心病患儿提供50%的治疗费用;
(三) 负责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救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金实行专人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改变医疗救助金的用途。
第四章 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拟申请医疗救助金,需向县级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实事求是地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求助儿童户籍证明;
(二)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三)求助儿童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其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红十字会接到申请后,指导申请人填写《河北省农村特困儿童医疗救助金申请表》(见附表),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上报市红十字会。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对救助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审查核实后上报省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提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十七条 对已获批准救助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省红十字会协调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定点医院要据实报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向定点医院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对已获批准救助的白血病患儿,经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配型成功,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儿,经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 所有被救助患儿的档案资料(第十三条规定的书面资料、病例和住院费用凭证复印件)交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 求助儿童监护人及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红十字会以及有关医院提供虚假证明及疾病诊断资料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医疗救助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媒体曝光并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