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韬:佛教戒律中的还净思想及实践
1.波罗夷(他胜)
由于波罗夷罪为不可悔之重罪,所以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还净之法,《毗尼母经》中所言“波罗夷者。不生善根。永不可忏。亦无羯磨可得除罪。”,按照藏传佛教根有律的说法,比丘虽犯波罗夷罪,若不覆藏,尚可施予处治学处,救治还净。谓此比丘乃至终身甘受五种卑贱之行,戒除五种尊胜之行,发誓永不复作。若有覆藏,应行驱摈。按照《四分律》的说法,“波罗夷者,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若犯此法,不复成比丘故”。犯戒后如果不覆藏,可以依律行波罗夷羯磨,此人从此失去比丘资格,位居沙弥之列,不能参与僧团事务,略同于藏传佛教所谓的甘受五种卑贱之行,戒除五种尊胜之行。同时还要失去三十五种权利,《四分律行事钞》中说:“佛言与波罗夷戒已,当行随顺法,夺三十五事。略同<僧网>法中;唯加不得众中诵律,无能诵者听。”,同论后续说“若重犯者灭摈。”。是指如果再度犯戒,则予以灭摈。在这点上,似乎藏汉各家戒律皆同。
但是,如果为受过菩萨戒的大乘比丘,如果所犯四恶业符合菩萨戒的开缘,则不成为波罗夷罪,如宗喀巴大师在《菩萨戒品释》中引《邬波离问经》所说:““邬波离﹗如是菩萨,正行大乘所有学处,容可还出。是故菩萨,不应于彼,深生恶作,深生忧悔。邬波离﹗若声闻乘人数数违犯,当知声闻乘人戒蕴失坏,最极失坏,悉皆永尽。所以者何?以声闻乘人,为欲断除诸烦恼故,如救头然。由是因缘声闻乘人,欲求涅盘增上意乐之学处,不可还出。”
同论还举出大乘别解脱戒和小乘的差别,共有三点,“又《邬波离问经》,于大小乘别解脱之差别时,说三差别︰一护不护随他心转,二可不可还净,三常时随转及有边际。”第二点即为前述之义。
2.僧伽婆尸沙(僧残)
僧残罪,梵语称“僧伽婆尸沙”,意义有二,一是须在僧团前忏悔,二是在忏悔前只剩有残余的部分戒体。
1.正行罪
(1)有覆藏心
如果一比丘犯了僧残罪且有覆藏心,必须祈祷僧众作降迁、愉悦和解除三种羯磨后才能清净。降迁是推后该比丘在僧众中的位次,有一天覆藏心,便需推后一位。比如一比丘,他的座位是第十位,当他犯了僧残罪,且连续十天有覆藏心,那么他的座位应被降到二十位,同时也要为僧众作一些服务,当作了解除羯磨后,他的座位才可以恢复到十位。当覆藏心的罪清净后,犯者又祈祷僧众作愉悦的羯磨,以消除僧残罪,如犯者是比丘,需在六天中为僧众服务,使僧众愉悦,以清净自己的罪业,如犯者是比丘尼,需在十五天中为僧众服务;当覆藏心的罪和僧残罪清净后,犯者再祈祷僧众为自己作解除羯磨,若犯者是比丘,需二十个比丘作羯磨,如犯者是比丘尼,则需要四十位比丘(尼)作羯磨。
(2)无覆藏心
如果没有覆藏心,在过夜前发露,则不需降迁,直接作愉悦羯磨即可。
2.支分罪
如果犯了僧残罪的重的粗罪,只需在四位比丘前发露忏悔即可清净;如果犯的是僧残罪的轻的粗罪,在一位比丘前忏悔即可清净。
小乘指出,对犯了根本罪而无覆藏心的人,还需作一个治罚的羯磨,其目的是让犯罪人在僧众前学一个治罚的学处,如果犯者是比丘,这时他便成为受学比丘,沙弥便成为受学沙弥。犯了僧残罪的人,也需作此治罚的羯磨。这些治罚的学处有五种卑贱行和不能行持的五种尊胜行,对于这些学处,犯戒者要诚心接受,并且终生持守,若已证阿罗汉果,则不需再持守,这些治罚的学处随之消除。
以上是藏传佛教的说法,汉传佛教,以《四分律》为准,提出了九条忏悔法则,即:
1.知其罪名种相,2.知成覆以否,3.知用僧多少,4.知用圣教,5.知忏仪置设,6、覆日长短相从,7、明总别忏法。8、明正加羯磨,9、明夺行、教诫。
3.偷兰遮(粗罪)
偷兰遮,意译重罪、粗罪、大障善道,为犯波罗夷、僧残而未遂之罪。又分为独头偷兰及从生偷兰。前者为犯戒结果与最初意愿有差别的已遂之罪。后者为未遂之罪。藏传佛教一般不单列其罪,因此仅以《四分律》记载的还净方式论述。
1.独头偷兰,分为重、中、轻三种程度,重罪须大众前忏悔,中等罪对小众前忏悔,最轻者于一人前求忏悔即可。
2.从生偷兰,分为六项,即乞请、请忏悔主、单白所欲问何、当为说罪名、罪种、罪相、正明舍罪、呵责。
4.波逸提(堕)
在藏传佛教而言,“波逸提”分舍堕罪和单堕罪两种。舍堕罪是指因取了(或未带)不能取(应该带)的东西,而应先将那东西舍给比丘,再去忏罪,否则会堕入恶趣,所以称舍堕罪。比如舍离祖衣一夜,即犯一舍堕罪,忏悔时需要将祖衣放置在一位比丘那里最少一夜,然后在一位比丘前忏悔清净。而单堕罪,并不需要舍,只是犯了堕罪后,需在一位比丘前忏悔清净,否则堕入恶趣,所以称单堕罪。舍堕罪与单堕罪常合在一起说。
在汉传佛教而言,也分舍堕罪和单堕罪,前者要先舍财物,而后忏悔。后者因与财物无关,仅需单做忏悔,即可得到还净。
5.波罗提提舍尼(向彼悔)
向彼悔,梵语称“波罗提提舍尼”。是以惭愧之情各别忏悔的罪,即犯者到僧众前,对各别地发露忏悔,称为向彼悔。汉传佛教的《四分律行事钞》中要求,先请一位清净比丘为忏悔主,然后请忏悔主定犯戒的条数及罪相,求忏者发露忏悔,忏悔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求忏者最后应立誓不在违犯戒律。
6.突吉罗(恶作&恶说)
梵语称“突吉罗”,汉译为“恶作”。总的来说,五种堕罪都可称为恶作罪,这里讲专指第五堕罪,恶作罪是指除根本罪及其粗罪、僧残罪及其粗罪、舍堕罪、单堕罪、向彼悔以外的一切佛制罪,一般是身口的恶行恶说,是五堕罪中最轻微的罪。
汉传佛教的《四分律行事钞》中说,突吉罗罪,如果是明知故犯,应该在忏悔主前做羯磨法求忏悔而得到还净,如果是误犯,仅需到佛像前以自责心来忏悔。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具足戒的还净之法,皆具备还净五相的要点,在实际还净的过程中,也必须结合四力忏悔来修持,以此方能得到圆满的还净,然而,即便是经过了还净,各种犯戒的恶业也能极大的干扰和障碍证果,故必须以极大的殷重之心励力守护戒律,避免犯戒。
五、还净思想的实践——菩萨戒的还净
汉译的菩萨戒本主要有四种:
一、梵网经菩萨戒本,即《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第十卷下,戒相为十重四十八轻。
二、优婆塞戒经菩萨戒本,即《优婆塞戒经》中所说,戒相为六重二十八轻,据称专为居士而制。
三、瑜伽师地论菩萨戒本,即《瑜伽师地论•菩萨戒品》中所说,戒相为四重四十六轻。
四、虚空藏菩萨戒本,即姚秦罽宾三藏佛陀耶舍译的《虚空藏菩萨经》,戒相为十四重罪。
藏传佛教传统上采用的是《瑜伽虚空藏菩萨戒本》,由寂天菩萨将《虚空藏菩萨经》中十四根本罪,加于瑜伽师地论菩萨戒本四重之后,而成十八重四十六轻,使根本罪更见详备。
能海上师说:
“虚空藏经所出罪,菩萨地中未宣说,
菩萨地中诸违犯,诸经论中不全有,
寂天菩萨揉经论,二宗义合最允当”。
《瑜伽虚空藏菩萨戒本》于藏传佛教中最富盛名,宗喀巴大师所造《菩萨戒品释》即详释此本。
对于菩萨戒来说,有“可还净”与“不可还净”两种,以上品缠犯他胜罪,是不可悔的,只能重受菩萨戒,不能还净。其余他胜罪及恶作罪,皆可还净。
在《瑜伽师地论》中说:“菩萨若用软中品缠,毁犯四种他胜处法,不舍菩萨净戒律仪。上品缠犯,即名为舍。若诸菩萨,毁犯四种他胜处法,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是功德,当知说名上品缠犯。”
此中意谓:以上品缠犯他胜罪,即在犯的当下,舍去了菩萨戒,故无法还净。上品缠犯要具足四个要点,1.数数现行(现在犯某种他胜,将来还准备继续犯,不想断除),2.(犯戒时及随后)都无惭愧,3.(于彼犯戒之行)深生爱乐,4.(执彼犯戒之行)见是功德。受菩萨戒者在具足这四个要点的情况下犯戒,是无法还净的,只能重受。
如果犯他胜罪的时候,虽然有上述四点中的1-2点,但能认知其为过患,则为下品缠犯。如果犯他胜罪的时候,不能认知其为过患,有上述四点中任意三点,则为中品缠犯,这两种违犯他胜罪都是可以还净的。
然而,在《菩萨戒品释》中还提到:“然生邪见,及舍菩提心,略生即犯,不须具足上品缠犯,如前已说。”,所谓生起了邪见,是指“谤无黑白业果、前生后世”,或者舍弃了菩提心,这样也会导致失去菩萨戒,并不需要具上品缠犯他胜罪。这种违犯同样是无法还净的。
上述违犯他胜罪虽然无法通过戒律仪轨来进行还净,但是可以通过重受菩萨戒来重新获得菩萨戒的戒体。
对于可以还净的菩萨戒,在《瑜伽师地论》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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