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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韬:佛教戒律中的还净思想及实践

2013年11月13日 16:08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作者:游韬

第三力(遮止罪恶力)者,谓正静息十种不善,日藏经说由此能摧所作一切自作、教他,见作、随喜杀生等门,三门业障、诸烦恼障及正法障。毗奈耶广释中说,若无诚意防护之心,所行悔罪唯成空言,阿笈摩中是故于此密意问云:「后防护否?」故防护心后不更作,至为切要。能生此心,复赖初力。

第四力(依止力)者,谓修归依及菩提心。”

通过修持这四种力来进行对治,《菩提道次第广论》中说,“若如所说而以四力对治净修,虽顺定受,亦说能净。”,这是在说,通过四力忏悔来进行净治犯戒的恶业,哪怕是必须要受的定业,也能够得到净除。

那么,对治之后,所得的果如何?是完全净治犯戒的恶业,还是减轻了犯戒的恶业,这点要结合四力忏悔的“是否兼具四力进行对治”、“对治的力度大小”、“对治的势力猛利程度”及“持续时间长短”、“所犯戒律的轻重”等几点加以综合考虑,没有一成不变的标准。如《菩提道次第广论》所说:“此复是由净修之人力之大小,四力对治圆不圆具,势猛不猛,及时相续恒促等门,故无定准。”。对于已经成为异熟果的恶业,例如盲聋哑等,基本上不可能净治了,对于还未成为异熟果的恶业,就有可能将未来世大的恶业转为现世小的轻的恶报,甚至得到完全的净除。

从行为发起人的角度来看,所感业果的差别主要取决于行为发起人的持戒与否、种类多寡等。《广论》中云:“由是道理,则无律仪与有律仪,同是有中,具一具二具三之身,修行道时,显然后较于前进趣优胜。如诸在家修施等时,受持斋戒律仪而修,与无律仪所修善根,势力大小亦极明显。”同样的善行,受戒者所造之善业较未受戒者为大,受两种或两种以上戒律者所造之善业较受戒种类少者为大,同样道理,如果造作了恶业,受戒者所造之恶业较未受戒者为大,受两种或两种以上戒律者所造之恶业较受戒种类少者为大。

如果恶业已经成熟并现行,那就基本无法进行遮止或者对治,例如琉璃王灭释迦族,哪怕是释迦牟尼佛,也无法阻挡。因此,必须在因位,所造恶业还没有感果之前,尽快去对治,这样可以减轻乃至消除。避免覆藏可以对治恶业的增长,了解堕罪还出的方式及四力忏悔的道理,这是重要的还净方法。更重要的是,佛子可以通过遮止恶业之因——烦恼及邪见等,防患于未然,是以佛教的信仰者必须建立正确、牢固的业果观,所谓:“众生畏果,菩萨畏因。”

四、还净思想的实践——具足戒的还净

藏传佛教在声闻乘戒律方面,是秉持说一切有部戒律的律统,在说一切有部的《毗奈耶经》中,将戒律划分为十七个主题加以分门别类的叙说,其所说“十七事”中的第四类即是“犯已还净七事”,即是将“犯罪还净四事”和“诤论还净三事”,合而为七。

在“犯罪还净四事”中,属于“乐于发露忏悔者”的有三种:

第一种,是“长净及自恣事”,也就是忏悔事,广说犯僧残罪如何忏悔,犯舍堕、单堕、别悔、恶作等罪,如何忏悔。又说明僧残根本罪及粗罪如何忏悔等。

第二种,是“摄时非时事”,根据覆藏时间长短等因素,详细抉择如何成复罪,或不成复罪,及如何忏悔复罪的方法等。

第三种,是“行履别住事”说明行波利婆娑和摩那埵等住余处者,在僧从中当以何威仪作何等事,例如不应受本性地苾刍的礼敬承事等。详明住余处者的行法。

对于不乐于发露忏悔的,称为“不乐还净者”,这是“犯罪还净四事”中的第四种,就要做“治罚羯磨”,此分“四种治罚”和“一种七摈”,合成五类。主要内容是对何等人如何举罪,使其忏悔清净等。

治罚羯磨的五类分别是:

1.被治罚者:

⑴具足治罚的因,即犯者不忏悔,继续非法行;

⑵若对某个犯罪的比丘作治罚会造成僧众不和合,则不作;

⑶要求本人在场。

2.作治罚者:清净如法的僧团。

3.作治罚之时:一般来说,结夏安居时不作。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安居时,大家确知某比丘犯了根本罪,当时就可作治罚或摈除。否则,继续与犯了根本罪的比丘一起安居,双方都会造罪。

4.作治罚之方法:作治罚之前,僧众应以教言方便,使犯者忆念自己造的罪,不能一开始就以威慑、呵斥治罚,而应以柔和语,给他讲非法行的过患,造罪不忏悔的后果,与僧众共住的功德等,引导他自行发露忏悔,如果仍不起作用,可作治罚。

5.作治罚的必要:使其还净堕罪,远离恶业的因。

在“诤论还净三事”中,分为“止息羯磨诤论”、“止息僧团诤论”和“止息其他诤论”。“止息羯磨诤论”和“止息僧团诤论”两者都是明破坏僧伽的还净,佛灭后,由于众生烦恼强盛时时易于发生,故可能产生破坏僧伽之罪,此罪极重,能使佛法隐没故,故需止息。“止息其他诤论”说明僧众中起诤的四种原因和诤论的四种差别,息灭诤论的方法等。特别说明由嗔恨心互相诋毁,斗诤不息,损害自他,造成重罪,毁坏善根,应当防护等。

下面就“长净及自恣事”简单说明各单罪的还净方法。在具足戒中,僧人所犯的戒律被分为七种,即:

1.波罗夷(他胜);

2.僧伽婆尸沙(僧残);

3.偷兰遮(粗罪)

4.波逸提(堕)

5.波罗提提舍尼(向彼悔)

6.突吉罗(恶作)

7.突吉罗(恶说)

一般来说,这七种罪名,经常把最后两种性质相同的合并为一,所以只有“六聚”,这六种罪名在戒律中,是以刑罚形式出现的,其还净当时也各有不同,必须依照不同的罪名,采取不同的还净方式,不能儱侗颟顸,主要是根据主动发露忏悔,还是被动的“治罚羯磨”,而作区分,在主动发露忏悔中,又有是否覆藏的区分。

[责任编辑:张虓] 标签:人民大学 第三届国际佛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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