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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

2013年03月07日 11:23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各项相关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和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张瑞霞] 标签:宗教 佛教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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