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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僧辈出源于当下全无宗教法制意识

2012年04月19日 09:24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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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僧人兄弟这种有计划、有预谋,侮辱佛教、诋毁佛教形象的不法行为,不仅震惊了宗教界,也震惊了世俗社会。人们不仅要问,这对假僧人兄弟及相关女人为什么对宗教的神圣性毫无敬畏之心,公然冒犯宗教?对他们的行径如果不予以及时阻止,将会给和谐社会带来什么样的恶果?

假僧人兄弟的动机,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但不管是出于无知还是恶意,这一现象的发生都说明,在宗教不断复苏、与社会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的今天,现代、文明的法制社会里,要维护宗教间以及信教群体与不信教群体之间的和谐,迫切需要普及宗教通识教育,树立宗教法制意识。

历史上,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社会主流提倡对宗教敬而远之,存而不论,主张“神道设教”,进而对宗教多有褒奖。这种对宗教的宽容和理性态度,使得各宗教都受到社会的尊崇和礼遇,中国因而也成为了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人也有多样的宗教信仰可供选择。

然而,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主流并没有延续这种对待宗教的态度的优良传统。“五四”运动时期,在科学主义的旗号下,社会把宗教视为落后的、阻碍文明进步与发展,应予以抛弃的旧事物。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又简单地把宗教视为封建迷信。这种态度上的变化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国民教育中的简单、粗浅的无神论教育,使得一般人中,除了与宗教团体有直接联系者,大部分对宗教信仰的认知过于肤浅、贫乏,对宗教缺乏同情,甚或对之持鄙视的态度,更谈不上对宗教的神圣性的起码敬畏。

从这个方面来说,社会迫切需要回归对宗教的理性认识,在国民教育中普及宗教通识教育。因为社会对宗教有了基本认知,才会有对宗教的尊重,也才会有社会的宗教和谐。

在这次事件中,我们还能从一些人的态度和评论当中,发现许多人宗教法制意识的淡薄。事件发生后,有媒体很不严肃地称假僧人兄弟的行为引起“社会热议”,把它当成是一件价值中性、有待争议甚至有趣的事,也有人荒唐地称之是一种“行为艺术”,更有人辩称道,光着头、穿着疑似僧服是个人自由。有这些说法的人,他们没有认识到这是在道德上应以谴责、在法律上应予严惩的宗教侮辱行为。我们尚且不知道这对假僧人兄弟是否有宗教身份,但如果他们是其他某一宗教的信教群众,那么他们的宗教侮辱行为是在挑起宗教纠纷;如果他们是不信教群众,那么破坏的是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和谐关系。如果由此进一步引发社会矛盾,那将是后果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从这个角度来说,进行宗教法制教育,在社会中树立起宗教法制意识,尤为重要。

近代著名思想家康有为说,“无道德则法律无能为”,又说“夫将欲重道德之俗,起敬畏之心,舍教何依焉”。宗教、道德、法律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共同支撑着社会的和谐。尊重宗教,普及宗教通识教育,树立宗教法制意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惩处宗教侮辱行为,才能维护宗教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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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华] 标签:假僧 宗教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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