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立法势在必行 有望2009年前通过
2007年12月07日 17:15 】 【打印共有评论0

慈善立法势在必行

深圳彭年集团董事长余彭年,现年83岁。在“胡润2006年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中,他以捐赠20亿元位列第一位。1988年,他给某省捐赠了10辆进口三菱救护车,两年后他却得知,救护车里面的设施被改造,本应用于急救病人的车成了某些领导的专用车。盛怒之下,余彭年将捐赠车辆悉数收回,转赠给某县几家医疗机构。然而他没想到,转赠的救护车再次被挪用。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吴玉章认为,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只规定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但是,究竟如何界定“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解释。

吴玉章建议,应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或制定更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性条例,明确规定捐赠款物的使用及公开的程序,具体界定如何才是“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在目前国家层面立法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应适度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先在地方立法层面上有法可依。

也许,中国从不缺少善良慷慨的人,但缺乏让这些善良慷慨得以落实的机制。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都缺少法律明确规定。

2005年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共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1件,议案7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件。其中,涉及慈善立法内容的人大建议有6件,人大议案有7件,政协提案有4件。慈善“立法”一度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关心的热点问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认为,目前慈善事业法律法规的层次不高,不利于维护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提出,政府应通过立法,鼓励和引导非营利组织及其所兴办的公益事业的发展。在法律中应增加以下规定:通过政府向运转规范、廉洁高效、声誉优良的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委托它们为政府向社会提供服务,促进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自我管理;通过向社会特别需要的社会救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保等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引导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通过税收优惠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向公益事业领域转移。

制定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富裕阶层的人士改变慈善观念,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当中。比如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慈善事业制度,使慈善机构运行更加规范,捐赠款物的流向更加透明,那么就可能增强人们对于慈善的信心和热情。比如通过开征遗产税、所得税、赠与税乃至特别消费税,比如制定一些使慈善事业捐款者更能得到社会尊重、扬名的规定,使得富人们改变自己的一些行为,更多地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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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领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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