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立法势在必行 有望2009年前通过
2007年12月07日 17:15 】 【打印共有评论0

慈善事业亟待发展

在走向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的道路上,慈善行为不可或缺,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是激烈竞争中温暖人心的仁德良药,是现代文明的核心价值观。

最近,接二连三发生的几起“慈善风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大受助研究生段霖夏中途退学,用善款开办公司,被捐助人告上法庭;山西女孩郭小娟被指携善款“潜逃”,与组织募捐的网友发生纠纷;湖北5名大学生被指缺乏感恩意识,被捐助者从受助人名单中剔除;山东青岛“大善人”王明殿因行善出名,却屡遭“索捐”麻烦。人们反思得出的普遍结论是,我国尚缺乏一部慈善法,对慈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

2007年5月,身患脑瘤的山西女孩郭小娟得到网友“八分斋”和“南山飞狐”的帮助,获得15万元的社会捐款。6月,郭小娟手术成功后,将剩余的近10万元带回了山西老家,该行为引起非议。8月,组织募捐的“八分斋”和“南山飞狐”代表网友前往山西,要求郭小娟履行当初的口头承诺,公布账目,将剩余善款捐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一位四川企业家称,一次他主动给希望工程捐款,没想到一些人闻讯马上跑来向他“借钱”,一些人向他兜售古董,甚至有人写信叫他捐钱,弄得他疲惫不堪,从此他再不做“枪打出头鸟”的捐赠了。

目前,我国除每年有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2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以外,还有750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6000万残疾人和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各种形式的救助和帮助。

“为保障这些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仅靠政府努力远远不够,必须让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互补,政府行政力量同社会动员力量互动,而慈善事业就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如是说。

按照国际惯例,慈善活动被普遍看成除了市场分配、政府分配之外的第三次分配。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逼近了0.5的警戒线,如果算上城乡居民福利性分配的差别和高收入阶层、公职人员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实际情况还要严重。因此,发展慈善事业,扩大第三次分配,使社会资源分配更趋于公平,显得十分迫切。

一份慈善组织的公益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这意味着有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这份调查让公众把“缺乏责任感”的帽子戴到了中国企业的头上,令很多企业感到“很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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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领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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