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现代人的观念中,没有信仰自由就等于没有思想自由与精神自由,也就没有了一切自由。而宗教自由在各国具体社会条件下的保障,则往往取决于政教权力的分离,这从政教分离的斗争始终未曾离开人类追求宗教信仰自由的步伐就可窥一斑。也正基于此,各国在确认宗教信仰自由为宪法权利的同时往往也会将政教分离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一并写入宪法,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肯定它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价值,如果宪法对公民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权利的规定体现了一个国家公民自由程度的话,那么国家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政教关系)则从国家体制设计上反映了该国宗教自由的状况,各国政教是否分离或分离的程度都体现着自由与集权,愚昧与文明的巨大差异。
(1)不立国教。所谓国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作为国家正统信仰的宗教或教派。当今世界,尽管大多数国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反对实行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主张将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分开,但是真正做到政教分离原则则是另一回事。
(2)国家平等对待各种宗教与教派,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在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中,设立国教的政府行为几乎是绝迹的。
(3)政府及其他一切代表公共利益的机构包括公立学校及其职员不得参与或开展宗教活动。国家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其在宗教事务中所持的立场最终是由其公权代表者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具体行为显现出来的,因此禁止代表政府行为的国家机关、公立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参与或开展宗教活动就成为政教分离原则的应然之意。这与公务人员个人的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并不冲突,该原则禁止的是他们以政府名义进行的宗教行为,而并非对他们私人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