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19日 15:03互联网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5月12日民政部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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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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