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教之僧
二、佛教之僧自治
甲 摈除侵挠之他力
1、对于国家之政府官厅者
2、对于地方绅民者
乙 振作涣颓之自身
一、佛教之僧
梵语僧伽,括其总义,应译为“清净和合众”。“大乘僧”,遍法界之众生皆是,非今所论。今专论“释迦世尊人间化仪中之僧”。但包括依出家律仪而清净和合之五众而言,其在家之正信士女不列居焉。所云出家五众者。即苾刍、苾刍尼、室叉摩那尼、沙弥、沙弥尼之五众是也。此之五众虽同为出家之佛子,然以二种原由,成此区别。
甲 由业果而成之区别。
(子)苾刍……沙弥。
(丑)苾刍尼……室叉摩那尼………沙弥尼。
今所谓佛教之僧,正指此五类各依其清净律仪而成之和合众,不及其它。
二 佛教之僧自治
此中之所谓“自”,即“佛教之僧”是也。治者,调治处理。其所施行之事,所关系之件,使条然不乱,益进美善之谓也。自治、则“佛教之僧”治理,不依赖于他力,亦不受制于他力也。夫“佛教之僧”,乃是一专以“住持传布佛教”为职业之团体。按之新近最盛行之“职业团体各为治理”之义务,(亦曰行会社会主义),及吾国旧来各种“同业团体”,及“同行公议规则”等例,主张行“僧自治”,应无不可。但佛教向来之“学处律仪”“禅林清规”,皆早已实行自治。唯迩近积弊之下,颇为他力挠乱。而挠乱之来,多半由于“僧”之本身腐败所招感。故今欲实行“僧自治”,既须摈绝挠乱之他力,尤应去除本身腐败之点,力自整顿而振兴之。分述于下。
甲、摈除侵挠之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