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年(1913)六月内务部公布“寺庙管理暂行规则”,民国四年(1915)公布的“管理寺庙条令”,公然取消“中华佛教总会”,规定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不得抵押或处分,遇有公益事业之必要不在此限,并将寺庙主持的管理由当地长官主管。将寺庙财产置于地方官吏管理下。这倒是为地方土豪劣绅与官方勾结谋夺寺产开了方便之门。
民国十一年(1922)的反宗教运动以及扫除迷信的风潮下,民国十七年(1928)内政部公布“神祠存废标准”,地方政府彻底执行,但某些地区则将矛头针对佛教,北平地区甚至成立破除迷信会,勒令僧尼改业,不准举行诵经法会,在纷扰中又一次规模浩大的“庙产兴学运动”于民国十七 ̄二十年(1928-1931)展开,事件的起因乃当时内政部由有“基督部长”之称的薛笃弼(1892-1973)主事,有改革佛教僧寺为学校之议,并制订“管理寺庙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应组成委员会管理寺产,但寺中僧侣不得过委员半数,且应依一定比例将寺产提拨作为开办社会福利以及教育设施之用。后于民国十八年(1929)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公布“监督寺庙条例”十三条,仅针对汉族佛教,不及于其它宗教,且不适用于边疆。而南京中央大学“基督教授”邰爽秋(1896 -1976)亦有庙产兴学的具体方案,并于报章撰文大力鼓吹,同时组织庙产兴学促进委员会。这次运动结合政治与学术的力量,亦欲置佛教于死地,背后的意义似乎是基督教向佛教宣战,令人不可解的是反基督运动在前此不久于北京召开,后才慢慢平息,何以基督教徒要反对佛教徒?笔者以为反基督教运动,其实是五四运动的余绪,主要是反对基督教代表的帝国主义的侵略。而冯、薛、邰等人也只是借着基督教的名义,觊觎寺产。佛教界在太虚、仁山以及诸多法师、护法的全力奔走下,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方才平息此次风潮,对日战争的展开则对寺院经济起了更大的影响,在此笔者不拟论及。
结论:“寺产兴学”运动表面上冠冕堂皇,乃是为了教育或开办社会救济事业,但是其手段却是通过诏书或法令,巧取豪夺寺院的财产。
作者:陈育民 编辑:邢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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