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方丈遗产纠纷”服从法律还是宗教
据报载,去年住在云南玉溪市某寺庙的方丈释永修不幸遇害。案发后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释永修存有400余万存款和20余万的债权单据。
其生前的私人财产,理应允许其亲属继承。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所涉及的财产是该方丈的私人财产还是寺庙财产?这需要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其女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依据国家法律,僧人具有普通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信仰宗教的僧人也是中国公民,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在没有任何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僧人享受一般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根据继承法,其子女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但该要求被寺庙拒绝。寺庙认为,僧人四大皆空,不应有个人财产,自然也就没有遗产了。其所用和所持有的财产属于寺院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继承。
本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大的议题,即法律与宗教戒律的关系问题。
传统中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对每个人来说,一生中最牵挂的,一是如何保护自己和亲人的身体安全,以及被称为“身外之物”的个人财产的安全;二是如何守护好自己的心灵,使自己心有所安。前一件事情是由法律来解决,而后一件事情在西方则往往要求助于宗教加以解决。
在西方社会,法律和宗教交织在一起,贯穿于整个西方文明发展史,因此,讨论法律问题自然离不开宗教。在政教合一的情形下,法律实际上是臣服于宗教的,如中世纪的寺院法,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宗教的教规而已。中世纪后期,随着宗教与世俗权威的逐渐分离,政教合一统治的合法性开始动摇,法律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治理模式逐渐取得了主导的地位。到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条的修正案确认了政教分离原则,从而清晰地界分了宗教和国家的界限,既维护了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其基本理念是认为宗教是与国家无关的、私人的精神自由,属于个人信仰和思想自由的范畴。
在政教分离的情形下,国家的治理主要通过世俗的机制进行,而法律便是这一机制的主要形式。当然,如下文所述,尽管宗教在政教分离后退出了对国家治理的直接影响,但其作为背景性的社会规范,仍然在制度上、思想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在我国,儒、释、道统称为“三教”。但其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宗教,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儒学内容宽泛,包括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思想,也包括对大自然规律的认识和感知的哲学思想,还包括忠义、孝悌等修身做事的道德理念,因此不应简单以宗教加以概括。因此,儒学不能被视为宗教,也不应把孔子变成神。至于道、佛是否属于宗教,的确取决于宗教的概念如何定义,限于本文主题,对此不拟加以深入探讨。
总体而言,笔者倾向于认为,如果把宗教定义为以神为主体、以灵魂不灭为基础、以到达彼岸世界为精神追求,则中国传统上并没有此种意义上的、土生土长的宗教。所以,在上世纪20年代蔡元培、王国维等人提出以“美育代宗教”的观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结合中国自身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思想资源提出的解决方案。他们认为,人类的三种基本精神活动,“智识、意志、情感”,可以分别对应于科学、道德教化与美育,因此也就未必需要宗教。
正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缺乏一种与法律交织在一起的宗教,我们的宗教没有和法律混杂在一起,我们没有一种政教合一的传统。中国人历来相信“天理昭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是仍未形成与西方宗教相类似的观念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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