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旅游法》审议中 景区宗教场所门票或将取消
寺院庄严的开光法会(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摄影:李保华)
面对当下旅游行业的各种纷乱景象,2012年8月27日,国内第一部《旅游法》草案提交正在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以立法来规范现实社会,是我国法治社会发展之必然!
关于景区宗教场所是否继续有偿收取门票一事为众多信教群众所关注。从事宗教思想文化研究的卓新平委员对于这部法律给予了建设性的提议。
这部《旅游法》共十章98条,关于“景区门票管理”的规定为第四章第43条,该条款草拟为:“(景区门票管理)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发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其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的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对此,卓新平委员认为,应该在这一条款上追加一句:“景区对宗教场所组织宗教活动不应收取门票”,这一观点的提出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广大信教群众对于宗教活动场所(寺庙道观教堂等)的需求。
有媒体亦对卓新平委员的提议结合现实进行分析说:此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河南嵩山少林寺整体上市的传闻,其实正是上述矛盾的集中体现。寺庙道观是满足大众宗教活动需求的场所,还是地方企业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在当下中国已经难以寻找到一个能被各方所接受的答案。
在综观世界各国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那么免费开放或会损一些人的“发财梦”,但却极大地维护了我国庞大的信教群众之利益,对于社会稳定繁荣实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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