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功德与慈善不能混同为一件事情
2010年04月08日 09:36凤凰网华人佛教 】 【打印共有评论0

三.关于“慈善” 

关于“慈善”的概念,中国人古已有之。博爱为慈,乐举为善,以慈行善。 

在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慈”是“爱”的意思。孔颖达疏《左传》有云:“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业”;又曰:“慈为爱之深也”。许慎的《说文解字》中也有解释道:“慈,爱也”;亦谓“上爱下曰慈”。又如《北史.崔光传》中所讲:“光宽和慈善。不忤于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云云。 
《中国大百科全书》关于“慈善事业”条目是:“从同情、怜悯或宗教信仰出发对贫弱者以金钱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的社会事业;…其目的是为了做好事求善报;慈善者通常把慈善事业看作是一种施舍。”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有关“慈善基金会”条目的释义是:“ 一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由捐赠人提供财产等并由它自己的职员进行管理,以其收入服务于对社会有益的目的。” 

《大美百科全书》对“慈善事业”的解释是:“最悠久的社会传统之一 ,它借由金钱的捐助和其他服务,来提升人类的福祉。” 

自两汉之际佛教传入中国,“慈善”二字便与佛教结下不解之缘。中国的慈善事业,同样有着自己悠久的传统,并且多与佛教相关。汉唐寺院济贫、赈灾、医疗、戒残杀;宋代养老扶幼事业的勃兴;元代医疗救助的兴起;明清民间慈善群体,在中国慈善史上首屈一指。 
功德与慈悲结合起来,最常见的说法是大慈大悲。《大智度论》第二七《释初品·大慈大悲义》:“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而使一切生命体感到快乐,称为“大慈”。为此,中国的大量慈善事业都是与佛教慈悲意识分不开的,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佛教将“因果业报”的观念引入慈善事业,对于推动更多的人们以“行善事、得好报”的广义功利目的,投入到现实社会的慈善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人至今仍沿用“功德无量”,恰好蕴涵着深刻的佛教业报思想。实际上,许许多多人正是为了“功德无量”的慈善事业,不惜献出巨额财产、甚至献出悠悠此生。然而,历史上亦曾有人对此“行善得报”的信仰与思想提出过批评,所谓“务施不关周急,归德必在于己。”认为哪怕是为了来世的果报,也是本质自私的行为。当然,这种批评也难免过于苛刻。 

四.“功德”与“慈善”的互动关系 

功德是佛教信仰的要求;慈善是公共事业和公共爱心。功德能够与慈善整合,既有内在的关联,亦有彼此的分别,但总的来说,却不能简单地混同为一件事情。 

功德业报的功德信仰方法,我以为主要是以佛教信徒为对象而言的。对于建立佛教信徒的功德信仰来说,无论做的是教内还是教外的慈善事业,那是无法采用经济运作方法的,更不能使用市场营销的方法。那样的话,这些事业尽管也具有信仰和慈善的考量藏在背后,最终也难免建构了一种“买卖式的信仰”、营销式的慈善服务。 

采用这种方法,即使你没有要求,我也能够给你制造出一种要求,使你接受我的营销目的。虽然这是具有信仰而做的种种功德,但这却构成了营销式慈善或买卖式信仰的弊端。这是我在2007年曾经提过的“慈善特殊主义现象”、或者是“残补式的慈善公益服务方法”。 

与此相异,慈善事业则是社会共同的公益事业,是一种不能局限于佛教信仰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果采用市场方法或营销方法,我以为是无伤大雅的。关键是不能把挣来的钱胡乱开销了,而只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公共慈善事业。 

市场营销的方法,是一种慈善事业的经营方法。即可依据于宗教,亦可依托于其他社会组织。即使把宗教做出产品,构成竞争,实现慈善事业公共服务的目的,其实也无可厚非,本无不可。 

当前欧洲正在兴起一种名叫“社会企业”的公益慈善方式,可使用商业、企业的管理与运作方法,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也可用从中获取一定的报酬,但按照社会企业的注册法规和经营宗旨来说,其所得资源统统要用之于社会慈善事业,不得用于他途。迄今为止,欧洲地区已经有不少宗教组织在以社会企业的从事社会从事公益事业了。这样做的好处是,它们能够自负盈亏,非但不给社会增加负担,还能够完全做到自治、自理、自养,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来直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 

一种信仰,两种境界,当然就是两种结果。教内人士谈功德,行善积德,本是信徒的分内事;教外服务则求其公共效益。因为,慈善事业乃是一门共同的公共的普遍的事业,它们受益的对象,并不局限于佛教信徒。 

慈善事业既是经济事业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调节贫富差别的平衡器。当代社会一般具有三次分配。通过市场实现的,是人们收入的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实行的则是收入的第二次分配;在习惯、道德、宗教信仰的影响下,个人出于自愿将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社会,乃是其中的第三次分配。公益慈善事业,实际上就属于这第三种分配。如果把佛教的慈善行动局限于慈善拍卖方法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就会忽略了第三种分配所包涵的社会意义与社会功能了。 

因此,慈善是功德,却不局限于功德;功德是慈善,但要求普遍的慈善。在中国社会目前尚无公益慈善基金组织,佛教界大多局限于僧团、寺庙而无教团组织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基金的前提下,佛教界的慈善拍卖行动,本无厚非之处,只是出于宗教慈善、公共事业的更高要求,其中还有值得思考的地方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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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向平 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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