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把僧团比作为“小社会”,则可以从僧团的和合,看出建设“和谐社会”的途径。佛陀为了使僧团能够有效地、和谐地运作,提出和合的六大要素,即“六和合”或“六和敬”:见和同解、戒和同修、利和同均,是和合的本质;意和同悦、身和同住、口和无诤,是和合的表现。戒律是佛教徒的行为规范,佛陀特地提出只有将行为的规范、思想的共同、利益的均衡作为共同的原则,才有和乐、清净的僧团。
“和谐社会”必须是行为规范的社会,“戒和同修”是律治的精神所在。“佛在僧数”说明律治意义上的平等,对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同样具有法律约束意义,否则必影响到大众的团结。而且,从佛教的戒律变化与更新,从印度的戒律到中国的清规,这是佛教中国化最外层的表现,可以看出行为规范的更新。同时,从戒律的止持与作持来看,行为规范不仅是一种消极地遵守,更应该积极地去从事种种善事,不断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准。
“和谐社会”必须是利益均衡的社会,“利和同均”是财富分配的原则。在一个集团或社会中,必须防范人性的堕落与过于自私,必须对利益作出适当的调剂、节制。不但如此,更要提倡“布施”,即慈善救济的慈悲精神,扶危济贫、互相救助,使困难、弱势群体得到帮助。
“和谐社会”必须有“公共精神”的提倡,“见和同解”是“团体精神”或“公共精神”的呼吁。一个团体或社会,虽然其成员的思想各有差异,从事不同的社会活动,但是必须有基本的伦理价值观和团体精神,才能保证团体的生命力与社会的动态的稳定性。这就是要加强社会公共道德教育,培养“公民”精神。所以,道德、宗教、人文等精神所提供的超越性价值,可以引导人们在物质利益之外寻求生活的价值、生命的意义,超越个人私利的局限,认同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形成最基本的“公共精神”。“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并生的社会,各种民族、宗教、学派、阶层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必须使各类社会资源互相促进而又互相制衡。同时,社会日趋多样化,必然有一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认同与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包容,建设“和谐社会”的提出正是希望能够凝聚社会多元的力量。
从佛教的僧团来看,律治、经济、思想并重,在见和、戒和、利和的原则上,才会有平等、和谐、民主、自由的团结,才能负担起住持佛法的责任。建设“和谐社会”亦是如此,遵纪守法,提倡道德,平等民主,充分发挥各阶层的力量。见和、戒和、利和是和合的本质,表现在僧团中,必定是意和、身和、口和,这三者亦是“和谐社会”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