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 赵朴初谈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
或者有人提出国务院1983年60号文件中有寺观“产权属社会公有(即国家所有)”的提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一些文件中,对寺观及其房屋的产权问题有“社会所有”的提法,从没有“国家所有”的提法。“国家所有”这个提法是文物部门在60号文件急于要发出的情况下硬加上的,其用意在于同文物保护法第15条挂钩。即使如此,也不能得出寺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即应归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结论,只能解释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寺观及其房屋的所有权属社会所有,但管理权、使用权、经营出租权归佛道教界。第二,把寺观的产权定为社会所有,佛道教界一直很有意见。首先《宪法》没有“社会所有”这种所有制形式;再者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及其房屋的产权定为教会所有,伊斯兰教清真寺及其房屋产权定为当地穆斯林集体所有,唯独佛道教的寺观及其房屋的产权定为“社会所有”,有违各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的原则。佛道教界坚决要求在拟定的宗教法中,对所谓“社会所有”的提法加以修定。
这里还要提一下中办1985年59号文件。这个文件对落实佛道教房产政策提出了三条意见,有人常引用其中第三条意见为理由,干扰对佛道教寺观房产政策的落实。且不说这个第三条意见规定得是否妥善,就这个文件所写的这三条规定的相互关系来说,只能理解为:符合第一条规定情况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况的按第二条规定办,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况而又符合第三条规定情况的,才按第三条规定办。也就是说,不能离开第一、第二条规定单按第三条规定办。我想,只要不怀偏见,不持偏袒态度,只能这样理解这三条规定的相互关系。至于国务院1987年101号文件,其中一段文字问题较大,现在也成了阻碍落实宗教政策、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借口,我在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也讲过了,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文物等部门不愿意把有些寺观归还佛道教界管理使用,另一个原因是他们为修整这些寺观花了钱。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在道理上说不通。这笔钱是国家的拨款,不是哪一个部门更不是哪一位个人筹集的资金。倒是佛道教界原来和现在管理使用的寺庙,有国家拨款修的,也有佛道教界自筹资金修的。所有寺观都是在历代僧道主持下修建的。今天把在文物部门管理时国家拨款修整过的寺观归还给佛道教界管理使用,不仅对文物保护有利无弊,更重要的是能发挥寺观固有的属性和职能,体现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扩大我国政治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开展海外联谊,促进世界和平,因此国家在这些寺观花的钱,不仅没有白花,而且更能发挥其效益。
文物部门抱怨说:“由国家投资维修好的文物保护单位开辟为宗教活动场所,在社会上引起了误解,以为国家文物部门在提倡宗教活动,中央也曾对此提出了批评。”从中可以看出,任何有文物价值的单位和建筑,不论它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如何,只要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似乎就理所当然地归文物部门所有和主宰,这简直成了一种立论的依据,而这种观念的谬误我前面已讲过了。这里要说明的是:第一,要求将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宗教活动场所开辟为宗教活动场所,这样的事情根本不存在。第二,将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归还给佛道教界管理使用,这是恢复其本来的属性、职能和归属,不是什么开辟不开辟的问题。第三,所谓文物部门在提倡宗教活动的问题?据我所知,是文物部门在其管理的一些寺观不让僧道和信徒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自己却在那里设功德箱,收香火钱,受到过领导的批评和舆论的指责。有些地方的文物部门根据落实宗教政策的需要,将一些寺观归还给佛道教界管理和使用,得到的是领导的肯定和社会的好评。有人甚至说,恢复有些寺观的本来属性,会引起社会不满,甚至会发生游行示威。这种说法纯属危言耸听,过去根本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如果没有人策动的话,今后也决不会发生这种事情。文物部门要避免提倡宗教之嫌,我看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是,一方面加强对寺观文物保护的指导、监督和具体帮助,另一方面在管理体制上与寺观脱钩。这不仅可以解决所谓提倡宗教的指责,而且可以理顺政府的宗教部门与文物部门之间以及同佛道教界的关系。
不将寺观归还僧道管理,另一个理由是僧道管不好寺观,管不好文物,这种说法不值一辩,早就为许多中央领导同志批驳过。前面说过,佛道教的文物是我们祖国历史文物宝藏中的主体,这些文物的形成、保护并流传至今,难道没有历代僧道所作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吗?历代王朝,国家哪里有直接管理寺观的文物部门呢?哪里有文物保护单位一说呢?寺观众多珍贵的文物不是也保存下来了吗?建国以后政府设立文物部门,不少寺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这些寺观仍归佛道教界管理使用,这些寺观及其文物不是也管理得很好吗?1973年王冶秋同志对我说:“五台山的南禅寺和佛光寺是唐代的建筑,里面的佛像也是唐代的。你们两个和尚管,比我们二十几个干部都管得好。”佛道教文物的大量毁坏是在社会变动,政治运动,特别是在“文革”中造成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佛道教界在对归还的寺观及其文物的管理上所作出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当然少数寺观管理不善的情况也是有的,我们正在注意改进,并愿意听取文物部门的意见,希望文物部门给予指导和具体帮助。应该说,建国以来,广大文物工作者对于发掘、整理、保护文物,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作出了很大成就。至于文物部门对目前尚由他们管理的寺观,管理得怎么样呢?对其中文物的保护是否尽如人意呢?象拉卜楞寺大经堂等处失火,许多珍贵文物毁于一旦,象作为国宝的敦煌壁画被盗,又是在哪个部门管理下发生的呢?这些我就不多说了,想必在座的比我要清楚。
综上所述,寺观一旦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就改变了它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就由文物部门来主宰一切,并把这种观点作为一个部门在处理这方面问题的指导性观点,这在理论上、政策法令上、事实上、情理上都是没有根据的,并在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党政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问题。多年来宗教工作党内由统战部门主管,政府由宗教事务部门主管。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安排,首先是宗教界自己的事情,从党政主管部门来说,是统战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职权范围,别的党政部门不要越俎代庖。当然还有一个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问题。今天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都到会了,职权范围问题请你们发表意见。
有的部门和同志以我们国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为理由,就把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党和国家的总方针、总政策割裂和对立起来,把宗教信徒的利益同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割裂和对立起来。我看,根本问题在于对宗教问题存在着“左”的偏见,缺乏科学认识。我国五大宗教拥有数十个民族的数千万乃至上亿信徒;有十几个民族,其中多数分布在边境地区,基本上全民信教;有四个教是世界性宗教,而世界三分之二的人口是宗教信仰者,宗教对我国历史文化有过重要贡献,留下了丰富灿烂的文化遗产。宗教涉及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涉及群众关系、民族关系、国际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存在乃至某种发展有其客观的社会必然性,初级阶段以后还将长期存在。这就是说,要充分认识和足够估计我国宗教具有五性,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宗教特别是佛教与我国历史文化的密切关系。要认识执行好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对于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增强民族团结、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真正明确宗教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宗教徒信仰的自由,团结他们与全国人民一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奋斗,而不是人为地限制、削弱乃至消灭宗教。要公正地全面地分析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一种文化现象,一种拥有千百万群众的社会实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作用,发扬和提倡它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层次上对于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可以起到的积极作用。
上面讲的是想在涉及宗教与文物、寺观与文物保护单位关系问题上,在原则上讲清道理,澄清是非,使得我们在商讨具体问题时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基础。当然,问题不止是这一个方面。城建(园林)部门、旅游部门、林业部门与名山大寺的关系也存在损害宗教名山特色、侵犯宗教权益的问题。这里简单举一两个例子:宁波天童寺在宋代就有万松关之称。1953年,我到了天童,还为那里的黛色参天的古松林写过诗。当时天童寺的方丈对我说,我们和这一带的老百姓关系很好,只是我们不让砍树,有人要砍树时,僧人便抱着树说,你要砍树,连我一起砍。佛教的优良传统之一是植树护林。1978年,我再去天童,那位方丈已在动乱中自杀了,山上挂起一个大牌子,上面两个大字——“林场”,我问地方干部,林场是造林的,还是伐木的。干部不答。我眼见天童寺的万松关已经面目全非了,道路两旁还剩下不多的几人合抱的大松树: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林场种了一些小树遮人眼目,里面的大树几乎砍光了。僧人们烧水煮饭用的一些树枝树叶,都得向林场买。僧人花了几万元造了一座水塔,林场在塔下搞一个水管把水引到他们办的招待所给旅客用,僧人没有水吃。至于旅游部门的事,我去年到了普陀山,今年到了峨嵋山,这两座名闻国际的佛教名山都存在着严重问题。我今天谈文物部门的问题较多,实际与旅游、园林部门有关,可以举一反三,我就不多举例了。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落实政策、规划安排问题,我的意见是:
一、国务院1983年60号文件公布的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观名单,需要补充一批予以公布,例如广州光孝寺、泉州承天寺、江苏泰州光孝寺、陕西扶风法门寺、西安青龙寺(即惠果、空海纪念堂)、南京毗卢寺、四川大足圣寿寺等以及道教某些重要宫观。还要拟定一批少数民族(主要是藏、蒙、傣)地区佛教的全国重点寺庙名单,报国务院审定公布,这对落实宗教政策,巩固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分几批公布,全国重点寺观不能分批公布,这是没有道理的。正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拟定报批一样,全国重点寺观名单理应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在同佛道教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负责拟定报批。
二、“文化大革命”中被占用的寺观不论其是否列为文物保护单位,都应坚决全部发还佛道教界管理使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被占用的寺观,原则上也应发还。1956年以前被占用的寺观,在国内外影响很大,开展宗教方面对内对外工作需要的,例如北京戒台寺(台湾有人看到戒台寺的现状难过得哭了)、开封的相国寺、河北正定的大佛寺(即隆兴寺)等,也应发还给佛教界管理使用。
三、对佛道教界管理的寺观,尤其是重点寺观,要解决好划界、房产、土地山林及财物、文物的清退等落实政策的遗留问题,并完备相应的法律手续。佛教道教名山(如佛教的四大名山、道教的武当山、华山等)以及因寺观而闻名的风景旅游区(如南岳、嵩山等)的建设规划,应征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充分听取、尊重佛道教界的意见,以求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关系,保持宗教特色,各方相得益彰。原属佛道教界的寺观(及其房屋、土地等),不论现在和今后是否用作宗教活动场所,只要没有办理法律认定有效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的手续,佛道教界就应拥有管理使用经营的合法权利,房地产证应发给寺观或当地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绝不能发给占用单位。
四、中央历来指示在寺观教堂内不进行无神论宣传、不批判宗教。这一指示对尚在文物、园林等部门管理下的开放寺观,包括一些著名的石窟寺,也应适用。在这些场所不要进行批判宗教、伤害教徒宗教感情的宣传。道理很简单,这里供人参观的是宗教建筑、佛像及其他宗教艺术品,在国内外广大信徒心目中这些寺观和石窟都是他们所尊奉的神圣场所,都牵动着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希望不要再发生在某些著名寺庙内批判释迦牟尼、批判佛教史上重要祖师、批判佛教以至引起国内外佛教徒愤慨的事情。
五、鉴于对中办发1985年59号文件关于落实佛道教房产政策的三条意见和国发1987年101号文件中一段有关的文字,在解释上歧义很大,常常被用来作为阻碍落实政策的依据,有必要颁发专门文件,作出明确适当的解释。
六、关于寺观及其房屋的产权,过去说是“社会所有”,这个提法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后来有个文件在后面加个括弧,解释为“国家所有”,更是不妥当的,应该在正在拟定的宗教法中重新加以修定,做到五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
我先讲到这里,希望各位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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