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 赵朴初谈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
编者按:兴教寺因申遗遭拆迁问题被社会密切关注不到一周,问题的性质已开始发生微妙的转变。一方面有关部门修改了拆迁方案,缩小了拆迁范围。另方面,被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主要是僧人们的宿舍和食堂,最终势必导致“寺僧分离”。那么,宗教场所的属性、职能到底是什么,宗教场所应该属于谁?中国佛教协会前会长赵朴初于1989年为某次协调会准备的一篇发言稿,可以准确、详细地回答目前兴教寺面临的种种问题。
中国佛教协会前会长赵朴初(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中央召集今天的会议,目的是要协调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以下简称寺观)和文物部门、旅游部门、园林部门的关系,我来参加这个会议,既是怀着感激的心情,又是怀着很多感慨。
对中央的重视和关怀,我首先表示感谢。
对文物部门来说,我个人和文物局的最早领导人郑振铎同志是老朋友和好朋友。五十年前,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常在一起。解放后,我同国家文物局郑振铎局长和他的继任者王冶秋同志合作得很好,我们之间只有互助合作的关系,一点也没有矛盾。实在地,我至今还常常想念着他们。至于旅游部门,我是极其关心和爱护旅游事业的。我深知旅游事业对国家经济有利,是所谓“无烟工业”。这些年来,各地开发名胜观光场所,要我写字题诗,我都乐于从命。事实可以证明,我对旅游事业只有爱护的心情,绝无抵触情绪。对园林事业,亦复如此。我认为,佛道教寺观是完全可以和文物部门、旅游部门、园林部门友好相处,相得益彰的,而今天到这里来,不得不摆一摆彼此之间存在着许多不愉快的问题,实际是佛道教徒单方面遭受的苦难问题,被迫地寻求解决,这种情况是当初郑振铎、王冶秋所想象不到的。抚今思昔,我实在不禁感慨系之。
今天在中央的关怀下召开这个会,我虔诚愿望今后我们之间的关系能够合理地得到协调。如果这个愿望能够实现,那就不仅对宗教工作有利,对国内的安定团结,对祖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和平统一事业,对国际和平友好事业都有利,对文物、旅游、园林事业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以上是我来参加会议的一点感想。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这是首先要弄清楚的一个根本的问题。许多思想认识和实际做法都涉及这个问题。
寺观是僧道主持和管理的佛教徒、道教徒进行宗教活动的主要场所,这就是寺观的基本属性。寺观的基本属性历来如此,这本来是众所周知、无可争议的常识,我想在座诸位不会有异议的吧。
寺观是宗教活动场所,这不仅是它的基本属性,也是它的基本职能。当然,也存在寺观职能多元化的情况,例如接待国内外宾客、僧道在此为社会提供服务等,但这些职能都是从宗教活动场所这一基本职能派生出来的。离开了宗教活动场所这一基本职能,寺观的其他职能就丧失了立足点,就发挥不出它的特殊的社会效益。
寺观归僧道主持管理,亦即寺归僧、观归道,僧道是寺观的主人,这就是寺观的归属。千百年来的历史事实就是这样的,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文件也是这样规定的。尽管寺观及其所属房屋的所有权的性质还有待于立法,但佛道教界拥有管理、使用和经营出租的权利则一直是明确的。
现在的情况是,很大一批寺观与宗教活动场所分离,在不少地方很多现存完好的寺观的属性、职能、归属都被人为地搞乱了,改变了,出现了一大批所谓“文物寺观”、“旅游寺观”、“园林寺观”。这种状况是极不正常的,严重地妨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国外和港澳台宗教界的疑虑和不满,损害了我们国家宗教信仰自由乃至民主与法制的形象。今年五月香港《申报》有一篇特写,报道香港佛教联合会会长、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觉光法师谈大陆佛教近况,这样写道:“大陆当局近年来逐渐恢复开放宗教政策,但在地区上有些已变成旅游场所,甚至售卖荤食,出家人投诉无效,宗教尊严荡然无存。”
建国以后“文革”之前,由于社会的变动和“左”的路线影响,寺观被某些单位占用、借用的情况固然是有的,但大批的寺观与宗教活动场所分离,主要是“文革”造成的。当时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陷于瘫痪,宗教界被打成“牛鬼蛇神”,许多佛道教的寺观,由于文物等部门的照管得以保存下来,对此宗教界一直是感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拨乱反正、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过程中,把被其他单位占用的寺观(当然还有清真寺、教堂)归还宗教界管理使用,恢复它固有的属性和职能,这本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政府的文物部门以一大批寺观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主要理由,在政策主张和实际做法上,改变寺观之宗教活动场所的固有属性和职能,侵犯佛道教界主持、管理和经营寺观及其房屋的权益,把一大批寺观作为各级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辖的一个基层单位。尽管这些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文物部门和其他部门交还了一些寺观给宗教界管理使用,但是由于这种政策主张和实际做法不但没有得到改变,而且有日益强化之势,致使在进一步落实宗教政策、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中,困难重重,纠纷迭起。
举几个例子。沈阳长安寺是该市最古老最完整的寺庙,一向是僧人居住、管理和使用的宗教活动场所。1984年辽宁省宗教事务局报经省委批准,确定为省级开放的寺庙。1985年,沈阳市和市文物部门以修庙为借口诓骗僧人暂时离寺,但寺庙修好之后不准僧人回寺,由市文物部门以开发文物为名强占使用。他们在寺内搞所谓人体奥秘展览(裸体照片),并计划将大雄宝殿改为舞厅。文管所负责人在寺内举行婚礼,以僧房做洞房。这些做法严重地侵犯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伤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引起了佛教界的强烈愤慨。僧人回寺的合理要求屡遭拒绝,在投诉无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今年5月14日他们以游客的身份买门票进了长安寺。据我们所知,到目前为止,文管所的工作人员曾两次围攻殴打僧人,并扬言:“打死他们,死一个,少一个。”这里有当时僧人遭殴打的照片,请大家看看。
宁夏银川承天寺是西夏时所建的古刹,历来是宁夏佛教徒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文革”前由中国佛教协会理事戒成法师主持该寺。“文革”中僧人被逐,寺庙被文物部门充做博物馆。近几年来,自治区佛教界的代表联名上诉自治区的领导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强烈要求归还承天寺。自治区宗教局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了报告,要求归还该寺做佛教徒的宗教活动场所。但自治区文化厅在给宗教局的答复意见中指责宗教局“被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左右”,“不顾历史事实”,“编造谎言”,“附会中央1982年19号文件”,“欺骗政府,制造索要承天寺的借口”,等等,拒不归还。可是文物部门却在那里做什么呢?他们将僧人拒之山门之外,却在这个庄严古刹的大殿前开辟游乐场所,设置碰碰车。请看照片。这哪里是保护文物?完全是践踏文物,亵渎宗教,不择手段地捞钱!
西安青龙寺是我国唐代弘扬密教的重要道场,日本人唐求法高僧空海曾在该寺从惠果和尚学法,回国后创立日本真言宗,传播了唐代的中国文化。青龙寺早已不存在,只留下遗址,经发掘没有文物。日本真言宗为了报答祖恩,增进中日友好,在空海逝世1200年之际,发起在空海曾经住过的青龙寺东院遗址修建宗教纪念建筑物,派当时的宗务总长阿部野龙正来华商谈。当时的日本首相中曾根也通过我驻日的符浩大使,向我本人写信要求给予关照。建筑费用,日方提出一亿日元,西安市有关部门索价二亿日元,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亿三千万日元。他们完全不顾国家的体面和政治影响,把友好事业当作赚钱的买卖,实属罕见。青龙寺遗址修复后,最后定为“惠果、空海纪念堂”,本身毫无文物价值,纯属宗教纪念性的建筑,又是日本佛教真言宗广大信徒捐资建成,里面完全是宗教殿堂的陈设,与文物毫不相干,理应由佛教界来管理。但文物部门从一开始就打算长期把持不放,对此日本真言宗极为不满,强烈要求我会派僧人管理。该宗领导人多次当面向我提出这个要求,我也就此事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省领导的态度是明朗的,之所以拖了几年未解决,是国家文物局的负责人作梗,鼓动省、市文物部门顶住。最近陕西省政府又下文,但至今尚未解决。
陕西佳县的白云观是明清以来西北最大的道教宫观之一,自创建以来一直由北京的白云观派道士常住,代代相传,沿袭至今。1957年该观被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照常进行,香金布施完全由道士自主管理。“文革”时道士被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该观十二名道士重返观内,恢复了宗教活动。1981年佳县政府派了一个文管所进驻白云观。1983年8月文管所收管了香火布施,开始时还让道士当面点数,开个收据,后来完全不让道士过问。有位远方来的香客发现不是道士收管香资,将人民币当火焚毁,以示愤慨。更有甚者,他们不顾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竟公开在碑石上镌刻“1963年党中央取消道教”的字样,在宫观内宣传无神论。文管所后来改名文管处,1988年又升格为白云山管理局。几年来他们在白云观胡作非为,管理混乱,问题成堆,试举数例:①1985年文管处从香火钱中拿出10万元给佳县某单位去深圳做生意,至今未还;②1986年管理处负责人刘某为了给自己的子女安排工作,从香火钱中拿走13万,借给神府煤矿,至今未还清;③1988年管理处某人因犯人命案,从香火钱中拿了3万多元作偿命费;④1986年省道协派人去白云山查帐,查出1985年文管所给道士开的收据的总数是60多万元,而文管所只报了29万多元的收入,其余30多万元下落不明。自1983年至今五年多来,白云山香火收入共达350万元以上,用于维修庙宇、道士生活等方面的开支,仅50多万元,其余300多万元用在何处,道士一概不知。
在佛道教的名山大寺宗教香火收入丰厚的地方,设有文物管理机构和管理局的不少,象白云山管理局的这种情况,不是绝无仅有,有的还甚有过之。某些地方政府文物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寺观巧取豪夺,胡作非为,欺压僧道,到了难以容忍的地步。象白云山这类地方,什么作为保护文物、科学教育的阵地,纯属欺人之谈。真正的目的就是有钱可捞,有财可发。他们不让佛道教徒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而自己却拜倒在财神面前,搞商品资本拜物教。
之所以困难重重、纠纷迭起,我看源出于这样一种认识,就是寺观一旦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它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就似乎理所当然地改变了,变成了政府各级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一个基层单位,千百年来宗教活动的场所就要作为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宣传教育的阵地,如果要恢复寺观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那就被认为是将文物保护单位“改作他用”,就要得到文物部门的批准同意。把这样一种认识做为一个政府部门从上到下的指导性观点,在“文革”以前是没有的。
必须强调指出,一个场所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这是一回事;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那个场所归谁管,派什么用场,这又是一回事。文物保护单位与文物部门管理的单位,是两个概念,两者不容混淆,更不能等同。据我所知,天安门城楼、鲁迅墓、中山陵、颐和园、拙政园、留园、天坛等都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没有因此而变成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一个单位,它们都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在管理,都有其各自独特的用途。寺观更应如此,比如扎什伦布寺、嘎登寺、色拉寺、哲蚌寺、大昭寺、塔尔寺、伊斯兰教的牛街礼拜寺等都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能设想把这些宗教活动场所改变成为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一个单位,作为科学研究、进行宣传教育的阵地吗?
或许会说,对这些少数民族宗教活动场所我们没有这样做。既然如此,为什么对汉族佛道教寺观就不实行统一原则,就不一视同仁呢?是不是因为汉族僧道软弱可欺,可以任人鱼肉呢?再说寺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原本在先,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在后,恢复寺观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这是拨乱反正,绝不是“改作他用”。将宗教活动场所改为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科研单位、宣传阵地,这倒是反客为主,改作他用!
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并不因其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而改变,这个道理并不难懂,而且在“文革”以前也一直是这么做的。寺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本是一件好事,对保护文物有好处,佛教道教界也引以为荣,而且增加了安全感。佛道教徒万万没想到这几年这件好事竟成了遗患无穷的灾祸,使得不少地方的僧道有庙难归,投诉无门!外国政府处理宗教和文物的关系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以日本为例,大家知道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对文物的保护,有重要文物价值的许多寺庙是由文化厅树立“国宝”或“重要文化财”的牌子,这些寺庙及其藏有的文物并不归政府的文化厅直接管理,更没有改变这些寺庙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可见古今中外宗教场所都不因为它具有国家确认的文物价值而改变它的固有属性、职能和归属。我们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人为造成的不正常现象是一个例外。
有人曾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5条规定作为依据,强调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应由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理。这里要指出的是:第一,第15条规定的主语不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而是“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也就是说,从这条规定不能作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都归政府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解释。第二,《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明确写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而寺观不论其是否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正属于“国家另有规定”的范畴。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一直确认佛教界道教界对寺观有管理、使用和经营出租的权利。第三,在我国历史文物的宝藏中,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来说,佛教文物堪称是主体。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涉及一大批佛道教的主要寺观和石窟。制定文物保护法,理应充分同宗教界特别是佛教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但遗憾的是,这样一部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法,我们佛教界事先毫无所知。因此,这个法从统筹全局、理顺关系来说是不完善的,有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凡文物保护单位都要由文物部门管理这样一种意图。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尊重和遵守这个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我们宗教界保留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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