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寺院经济:施主、庙产及其他
2009年12月29日 15:10 】 【打印共有评论0

寺院的常住,从形式上看,是可以完全拥有寺院所有的财产。但在实质上,不是这样的。施舍财产于寺院的人们,往往指定用途。如供给僧尼食宿的庄田,供给佛前灯油的庄田,供给修造山门用的庄田与供给修理佛殿或佛像用的庄田,供给八关斋用的庄田与供给无遮斋用的庄田,以及指定特定用途的邸店、息钱等,都是寺院的常住,并由僧众管理,但收益物的使用,却不可不顾虑施主们的意思。用过之后,主管僧还得向施主们报告,如果舍财的人不是寺外的施以,乃是寺内僧尼,以自己资财,用寺院名义,买得或是典贴得庄田,也是一样的,收益物必须依舍财的僧尼的意思来使用。

贵客富族以自己的庄园或庄田,创立寺院,叫做“家山”、“功德院”。这样创立的寺院,与施主之间的关系又与上面说过的不同。施主指定为寺产的财产,并不是完全移转给寺院的。在施主方面,有的承认这种寺院是独立存在的寺院。有的仍认定这种寺产是自己的庄田。特别是没落的施主的子孙,为了自家的生活与浪费,利用自家寺院之间的特殊关系,对于寺产,作种种的需索,或竟认为是自家的庄田。这种情形之下,寺院的住持没有方法拒绝他们的需索或收夺。因为他们有撤换住持的权利。

这样创立的寺院,创立以后得到的财产,也成了施主可以支配的财产。施主创立寺院,似无异于一种投资。有些施主在创立的时候,一再声明寺产是独立的,并禁止子弟滋扰。一般施主的舍帖中,当有“一舍永舍”的文句。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声明正是相反的现象盛行的证据。在寺产有免税特权的时代,地主们奏设寺院与施舍庄田,一面有逃税的意义,一面还有更重要的意义,即在寺院财产权的掩护之下,实行土地兼并。寺院及寺产的发达,是不可单用宗教的信仰来解释的。创立寺院或施舍庄田,不独是一种投资,并且是在特权保护之下的投资。政府禁止奏设寺院及禁止施舍庄田的诏令便是针对这种投资的。

常住庄田的经营,与世俗地主的庄田一样,是批给庄客种植,由寺院收取一定比例的田租,或一定数量的田租。僧尼自种庄田的实例,是看不见的。僧尼充其量不过是耕种园圃,例外的也作些收集柴草,搬运收获物的工作。不过这些工作也还是由净人、行者、沙弥、以及家人、奴婢来作的多些:有时由雇来的长工,及情愿为寺院或僧徒劳作的信徒来作。库头里洗碗的拾得,碓房里的慧能,按照寺院组织法,都还没有到“僧”的地位。茶神陆羽幼年也是一样的。常住中的邸店,是收取赁直的。碾硙(指石臼,尤指使用水力之石臼。唐代贵族及寺院于其庄园或寺领地设置碾硙,用以脱谷、制粉,成为重要之财源。),通常似由寺院经营。不过我们常见所谓“硙颗”的事例,或许是由寺院把碾硙出租。或与人合颗经营。寺院的高利放债,如“印子钱”式的“月纳钱”、“月抽钱”,这类与政府法令抵触的贷借契约,有神权的恫哧及神话的引诱在后面,更比世俗的高利贷借残酷些。质库,是创始于寺院的一种高利贷事业,在唐代已经是一般富贵人家投资的普通的事业了。向寺院施舍本钱以创立质库的事情,也是很常见的。家具衣服的质以外,奴隶、牲畜、庄田的质,在当时很是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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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邢艳玲
华人佛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