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谁是庙产兴学运动的始作俑者
2009年12月29日 10:47庙产兴学中的太虚法师 】 【打印共有评论0

而1915年袁世凯政府出台了《管理寺庙条例》的三十一条,明令取消中华佛教总会,并规定:寺产遇有公益事业的必要及地方官之许可,可不在该寺住持的管理处置之内;寺庙住持违反管理之义务或有不遵循僧道清规,情节重大者由当地长官训诫,或予撤除。该条例“予地方官以限制僧徒及侵害教产之大权”,引起了僧届的强烈反对,正在闭关的太虚大师因之而作《整理僧伽制度论》,系统阐释了僧制建设思想。而这一条例虽因袁世凯身死没有彻底贯彻,到底还是成为了地方提占寺产的依据;并在1919年5月由北京警察厅重行布告实行。太虚大师被邀同赴北京请愿,“奔走月余,未达取消寺庙条例目的,而条例亦由是未付实行”。1921年,《修正寺庙条例》二十四条公布,大师对之不满,拟作《修改管理寺庙条例意见书》,也并未为当局采纳。而国民政府于此期间几次试图进行寺庙财产登记,其动机不得而知,更令佛教界心存疑惧。佛教界既失去了全国性统一组织,其寺产又无法律保障,寺产纠纷重启,处境艰难。《太虚法师年谱》中一再提到“时湘省教育界有提用寺产之议”、“时教难因革命军事扩展而日益严重”、“南普陀大众大感僧寺之危机”、“夏秋间浙省有逐僧之议”、“湘省组织佛化会强力接受寺产”等事件。而1927年冯玉祥等公然强制捣毁开封大相国寺、禅宗祖庭少林寺等更是引起了佛教界的轩然大波。在军阀混战、社会动荡的多事之秋,佛教的利益没有任何保障的状况令佛教中人忧心忡忡。

(3)1928年至1947年的庙产兴学

内政部长薛笃弼、中央大学教授邰爽秋拟向教育部提出庙产兴学的具体方案,并于1930年成立庙产兴学促进委员会,大大震动了僧界,掀起了新的一轮的庙产兴学的风潮。国民政府于该年一月颁布了《监督寺庙条例》,虽然有对当时风起云涌的夺占寺产行为有一定抑制作用,但毕竟又“有以全部寺产充社会公益之势”。随后国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寺院登记办法、寺庙兴办慈善事业实施办法等,总体而言其对庙产的态度都是暖昧不决的,佛教界仍然很难从法律上去捍卫自己的利益。

太虚法师对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办法都心存不满,曾做《评监督寺庙条例》、《论寺庙不能拨用或借用问题》,建议政府修正制定的有关寺庙的法律条文,真正保证佛教的切身利益。1931年,法师有《上国民会议代表诸公意见书》,八月一日,国民政府乃公布维护寺产之明令,谓“以后无论军警,以及机关团体个人等,如有侵夺占用佛寺僧产者,概依法律办理”。但事实上,这样的“法律”直至国民党政府倒台都一直没有明确的制定出来,所以,至1943年都还有《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管理办法》出台,直系“掠夺寺产、毁灭佛教”,社会上的占寺提产之事,直至太虚大师逝世之后都未曾有过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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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蕾蕾 编辑:邢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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