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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有关中国佛教的新政策新法规

2011年08月25日 16:19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作者:王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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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五周年,国家宗教局为此召开座谈会,深入分析了当前宗教工作的总体形势,深刻阐述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并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新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会前作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条例实施五年来的成绩,要求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切实做好宗教工作。

贯彻执行条例,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条例的配套办法。因此国家宗教局在2010年制定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会同国务院台办下发《对台宗教交流管理办法》。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修改《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聘任办法》、《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同时按照国务院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取消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等三个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上述法规和办法,对于佛教界执行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起到直接的指导作用。比较引人注目的是人事和财务等两个方面。

人事方面,资格认定是加强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中国佛教协会在国家宗教局的指导和推动下,出台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4个办法。如何认定资格,是困扰佛教界多年的老问题。假僧侣鱼目混珠,假活佛招摇撞骗,败坏佛教声誉、欺诈群众财色、招致社会诟病。资格认定是各界期待已久的应机对治制度,一旦全面落实,作为公众人物的僧侣在正规网络上即可查询到,以假乱真的歹徒再难以骗人。

从4月之后直到下半年的新闻报导中可以观察到,资格认定工作虽然在逐步推开,但是全国范围内进度相差较大,距离达到全面彻底有序的现代化管理,还有相当复杂的一个过程。

此外,关于《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的第五条:“住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第七条:“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等条款,对于“子孙庙”传统意识还很浓厚的寺院而言,要加以贯彻,还有相当大的拖延阻力。而目前寺多僧少,德高望重的大和尚更少的局面普遍存在,各地急切礼请,短期内也难以阻止兼任住持的现象继续维持和不断发生。

财务方面,基层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例如,有些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家长作风盛行,肆意侵吞场所财物,中饱私囊;有些宗教活动场所资金流向混乱;有些单位和个人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为扭转寺院经济管理不规范的弊病,《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是非常及时的,对于防范佛教团体受到金钱腐蚀,可以建设性地从根本制度上给予保障。

但是,根据该《办法》的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就会出现管理机关对自己管理的机构进行审查的“自审”程序,这并不符合国家对于审计工作的基本法规,也容易导致个别“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本身发生滥用职权、沆瀣一气、瞒上欺下的腐败现象。就目前佛教资产的性质而言,其来源不外乎政府的专项拨款或社会捐赠资金,仍然属于社会财产的范畴,《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而且,中国佛教协会最新章程的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特别指出是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因此,《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还有继续完善的必要。

此外,在中央领导的关心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国家宗教局经过近两年努力,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为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障。宗教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督导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赢得了宗教界拥护和好评。其中涉及最多的是佛教界。与人们对佛教界经济富足的印象落差较大的现实是,除去东南富庶地区和繁华都市之外,大多数寺院,特别是西部偏远地区的寺院,教职人员的生活条件还是比较艰苦的,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也由来已久。为数十万弱势僧侣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是一笔相当大的费用。筹措这笔资金一直是各级宗教主管部门在努力争取完成的艰巨任务,但是并不为外界所了解。其实此事应该加以披露,必然得到亿万信众的普遍关注,如果把国家的关怀与民众的资助供养结合起来,建立辅助贫困寺院弱势僧侣的专项公共基金,问题将可以逐步得到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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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秀勇] 标签:中国佛教 新政策 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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