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民众的长期博弈 滥建露天佛像“屡教不改”
中国佛教在2010年的发展中遇到的一个大问题,不是一个突发事件,而是一个老生常谈、“屡教不改”的老大难问题。国家宗教局于2010年6月就此会同中央统战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宗教造像的通知》,要求加大治理力度。
所谓老生常谈,是因为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对“乱建庙宇和露天宗教造像现象”加以规范,几次开展专项治理。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5号令),同年4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下发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94年9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制止滥建露天佛像的通知》(国宗发〔1994〕116号),同年10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下发的《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国宗发〔1994〕123号),1996年中办、国办发出《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6〕38号),对乱建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在专项治理中,对乱建寺庙、露天宗教造像采取“拆(拆除)、改(改变用途)、定(确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移交宗教团体管理使用并登记开放)、停(停止工程建设)”的办法予以处理。1996年之后,历年都有“制止乱建庙宇”的文件不断颁发。
但是,直到2009年,在湖北荆州区的一份政协委员的提案中仍然这样描述到:“全区佛教、道教信教群众28500人,这些信众基本上是亦佛亦道,既信佛也信道,老年人约占70%,文化程度偏低,农民、下岗职工、经商者占90%。”“乱建庙宇现象严重。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最为突出的是佛教,全区佛教活动场所共有92个,而依法登记的仅有29个,其余均为非法宗教活动场所,郢城镇一个800人的村就建有三个庙宇。”
2010年6月,“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宗教造像”又一次成为国家宗教局的重点工作之一,向全国铺开。其结果如何?从往日的历程来看,不容乐观。
同一个问题,近20年都得不到彻底解决,屡禁屡犯,甚至愈演愈烈,成为政府和民众的一种长期博弈,倒是值得引起认真思考,绝非简单地把责任归咎于某一方就能了结的。
相关专题: 2010中国佛教蓝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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