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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永修方丈的主观意志是由佛教僧团继承

2012年10月10日 18:19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综合 作者:木一

主观方面:

1.出家人遵从佛教戒律,佛教戒律说的明白,僧人出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普同塔)。出家时经父母同意,政府批准,自愿加入寺院共同共有的生活集体,实际上就形成了以脱离家庭为标志的,以承认、加入并自愿恪守佛教内部一切传统戒律和规制(包括佛教处理僧人遗产的戒律和规制)为条件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民间传统习惯和宗教信仰上说,僧人出家即与其俗家亲属脱离了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与寺院以共同信仰为纽带的,以经济共有为基础的,以佛教的信仰、礼仪和习惯为保障的供养、赡养、抚养关系体系。僧人出家后,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由所在寺院负责。所以,僧人日常个人所使用的财产,也是寺院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2.民法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而继承法属于民法的内容,所以也遵照自愿原则。

这里我们应该认清楚谁是民事主体呢?以本案为例,自然是释永修方丈,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就是应该尊重释永修方丈的意愿。方丈的离世太突然确实没有留下遗嘱,但是作为方丈的释永修法师,无疑是希望按照佛教传统进行的,从他平时与其女儿的称呼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二,释永修与其女儿不是以父女想称,而是以方丈和施主相称,以方丈和施主想称,这是佛门传统的称呼。称谓就很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释永修方丈是遵照佛教传统的,另外根据释永修方丈的其他一系列行为,我们可以推知他希望是按照佛教传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应该由寺庙常住进行继承。

[责任编辑:马本州] 标签:释永修 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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