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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丈清规》记载的处理办法

2012年10月11日 15:25
来源:佛教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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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丈清规•住持(包括清众)章》记载:僧人圆寂,所有随身衣钵,请书记师抄录“板帐”,监院、职事、书记及看护病僧的人等签押,物件留丈室或寄存内库房,命秉公有德者保管,以俟“估唱”,也称“唱衣”。

火化入塔后,齐会两序执事,将亡者遗物,别为轻重二分:

(一)金银、田园、房舍等重物,应归常住。

(二)三衣、百一众具(日用品)为轻物,请监院每件估价,书记上簿,知客编号,副寺、典座点数,酌留一二件犒赏看护病僧的人,其余挂牌出卖,其收入分作三份:

一份准丧事另用,及灯烛花香等费(各项支出自付,贫穷的僧人由常住照顾);

一份归常住作陪贴供养(即前所谓“重物”有四角者归寺院);

一份请僧众念诵并佛事等用(给诵念僧众酬劳或供斋)。

另有一种情况,亡者的三衣、百一众具等轻物(应按照时价七折“估唱”卖给寺僧),有的作分配(分赠)于现前之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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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越] 标签:百丈 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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