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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佛协关于寺院僧人遗产问题的复函([2002]第128号)

2012年10月11日 10:18
来源:《法音》

广东省佛教协会:

你会粤佛[2002]24号文,即《关于僧人去世遗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遵照佛教的传统规制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规定的精神,函复如下:

佛教自从释迦牟尼佛初转法轮创立僧团以后,形成了不同于世俗社会的以佛教信仰为核心,以托钵乞食和财产共同共有为基本特征的佛教僧团组织。为了维护僧团组织的延续与发展,佛教戒律规定“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从此奠定了寺院僧团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佛教从东汉时期传入我国汉族地区并建立僧团组织以后,虽然与佛陀时代托钵乞食的生活方式有很大改变,但基本上保持和延续了寺院经济共同共有的传统规制,并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以佛教信仰为核心的寺院财产共同共有的集体生活仪轨和习惯:即僧人入寺出家后,在信仰上以寺院为自己的精神依托;在经济上与寺院形成互相依存、互相护持与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僧人生前日常生活的供养、医疗和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概由寺院负责,僧人逝世后的遗产属于寺院公有,由寺院集体继承。寺院继承僧人遗产后,按照佛教传统规制和习惯,根据财产多少,用以支付其医疗费、丧葬费、僧众酬劳费、供斋费、入塔费、死者生前可能欠的债务等。剩余部分归寺院集体所有,差额部分由寺院集体负担。在我国历史上,佛教寺院这一丛林制度沿袭近两千年,直到现在。因此,寺院僧人逝世后的遗产,遵照佛教丛林制度,其生前所在寺院是合法财产继承人,概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丛林制度进行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各宗教“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其合理的传统仪轨和习惯作为宗教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尊重和保护。佛教寺院关于处理僧人遗产问题的传统规制和习惯,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中,从来没有被政府明令禁止和废除过,而是作为佛教信仰和僧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尊重和保护。

由此可见,你会所属广州光孝寺僧人释有锦去世后在银行的存款,应当由广州光孝寺集体继承。希望你们根据上述原则,在广东省宗教事务局的协助下,可由广州光孝寺向所在银行办理逝世僧人的存款(遗产)继承接受事宜。其在家亲属如果生活确有困难,遵照佛教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精神,可由寺院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但是不得进行遗产继承。

特此函复。

中国佛教协会

2002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马本州] 标签:僧人 复函 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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