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佛协关于僧人遗产处理问题的复函([1998]第197号)
四川省佛教协会:
你会关于绵阳市圣水寺僧人遗产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佛教自从东汉时期传入我国以来,在同中国文化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处理僧人遗产的传统规制和习惯。在佛教典籍中均有“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的记载(如《百丈清规•住持(包括清众)章》),即:僧人出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普同塔)。出家时经父母同意,政府批准,自愿加入寺院共同共有的生活集体,实际上就形成了以脱离家庭为标志的,以承认、加入并自愿恪守佛教内部一切传统戒律和规制(包括佛教处理僧人遗产的戒律和规制)为条件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民间传统习惯和宗教信仰上说,僧人出家即与其俗家亲属脱离了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与寺院以共同信仰为纽带的,以经济共有为基础的,以佛教的信仰、礼仪和习惯为保障的供养、赡养、抚养关系体系。僧人出家后,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由所在寺院负责。所以,僧人日常个人所使用的财产,也是寺院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僧人圆寂(去世)后,其遗产概由所在寺院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传统习惯进行处理,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这一规制和习惯,经近两千年不断完善,延续至今,曾被我国历代王朝的法律和民间习惯所承认。解放以后,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对我国的宗教制度进行过一系列重大改革,曾经废除了佛教中一些压迫剥削制度(如寺院拥有大批土地收租)和一些陈规陋俗(如废除烫香疤)等。但是,对有关佛教处理僧人遗产的传统规制和习惯,从来没有被人民政府明令废除或者禁止过,而是作为佛教的信仰内容之一、寺院合法宗教活动和传统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保留下来,受到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尊重,也受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护。因此,全国类似贵省绵阳市圣水寺僧人遗产的处理问题,仍然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传统习惯处理,其在家亲属(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拟制血亲)不能继承。
特此函复。
中国佛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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