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嘉 宋筱清:中国比丘尼合法性的确立——尼净捡受戒考
再有,《沙弥尼戒经》也有“五百戒”之说:“沙弥尼已受十戒,原道思纯,能行是十事,五百戒自然具足”;“能备十戒之本,其五百戒皆悉周满可逮,神通无所不达”;“沙弥尼如是能尊十戒,五百戒则为举矣”;“若能具十戒者,五百之戒自然普备。” 佛教内外对“五百戒”的提法较为常见。
佛教内部也曾讨论过比丘尼的“五百戒”,释道宣认为:“尼总有三百四十八:第一篇有八,第二篇有十七,第三篇有二百八,第四篇有八,第五篇有一百及七灭诤,合有三百四十八戒,世人妄传五百戒者,非也。亦有经律尼戒五百,此但有总数,而无实名也。” “一、比丘持二百五十戒;二者、比丘尼法说五百戒,正云三百四十八戒也。” “言受具足戒。僧受二百五十戒。尼即三百四十八戒。” “尼戒总有三百四十一,世人妄传五百戒者,非也。虽有经云尼戒五百,此但有数而无实名。”
由此看来,已翻译成中文的戒律译本中,没有对“五百戒”严格的限制。如果印度原本有五百戒,而未翻译具足的话,笔者认为,可以视为译者基于中国国情对印度戒律的第一次改革。
二、受戒的合法性
净捡受具足戒并非一帆风顺,“晋感康中(337-339),沙门僧建于月支国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升平元年二月八日(357),洛阳请外国沙门昙摩羯多为立戒坛。晋沙门释道场,以《戒因缘经》为难,云其法不成。因浮舟于泗,捡等四人同坛止,从大僧以受具戒。” 这段话的逻辑表明,升平二年,昙摩羯多于洛阳立戒坛,准备使用《僧祇尼羯磨》为比丘尼授具足戒,但被沙门释道场指出根据《戒因缘经》,非僧合和,此次戒坛结戒不合法。于是戒坛被移往浮于泗水的船上,净捡等四人得从比丘处受具足戒。
然而笔者认为,这次授戒有三点应商榷之处:其一,《僧祇尼羯磨》及戒本是否时有。其二,以《戒因缘经》为难的可能性。其三,浮舟于泗实现船上授戒。第一、二点讨论戒本合法性,第三点讨论船上受戒。笔者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1.戒本的合法性
就第一点而言,沙门僧建于月支国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历代佛教经目所不录,仅见于《比丘尼传》。
就第二点来说,《历代三宝记》记录:“《鼻柰耶经》一十卷(或云《戒因缘经》,沙门昙景笔受)”为竺佛念建元年(343年)后在长安译出。 《大周刊定众经目录》录“《鼻柰耶律》一部十卷(一名《戒因缘经》)”为“后秦竺佛念等于长安译。出《长房录》” 。《开元释教录》录“《鼻奈耶律》十卷(一帙一名《戒因缘经》)”为“姚秦凉州沙门竺佛念于符秦代译” 。如此来说,《戒因缘经》是建元年(365)后才译出,大致时间处于符秦统治时期,时净捡已卒。不可能有比丘以此《戒因缘经》为据质疑戒坛的合法性。另一种可能性是,《戒因缘经》有另一版本,升平元年前已译出,但除《比丘尼传》,历代佛教经目未录。
兼考升平二年前已译之戒律,有昙柯迦罗于“齐王芳嘉平二年(250)庚午,于洛阳白马寺出《僧祇戒心》且备朝夕,于是更集梵僧立羯磨受戒,东夏戒律始自乎此”。继《僧祇戒心》后,康僧铠“以嘉平四年壬申(252),于洛阳白马寺译《郁伽长者经》等三部”,并译“《四分杂羯磨一卷》(题云《昙无德律部杂羯磨》,以结戒场为首新附)”。另外,高贵乡公正元元年甲戌(254),沙门昙无谛(即昙谛)于洛阳白马寺译《昙无德羯磨》一部”,此部羯磨以结大界为首。以上三部律都属《四分律》系统,并在洛阳译。另有“《四分律比丘尼戒本》二十一紙”“《十诵律比丘尼戒本》二十六纸”为“前魏昙摩迦罗于许昌译”。
据《开元释教录》统计,归于后汉失译的尚有“《受十善戒经》一卷”、“《沙弥尼戒经》一卷”、“《菩萨受戒法经》一卷”、“《受菩萨戒次第十法》一卷”、“《菩萨忏悔法》一卷”、“《比丘诸禁律经》一卷”、“《摩诃僧祇律比丘要集》一卷”、“《沙弥十戒经》一卷”、“《比丘尼十戒经》一卷”及“《沙弥威仪比丘尼十戒经》”等等。
有关比丘尼的戒律,据《出三藏记集》记录,有“竺法护出《比丘尼戒》一卷,今阙。释僧纯出《比丘尼大戒》一卷。释法颖撰《十诵比丘尼戒本》一卷。觅历所传《大比丘尼戒》一卷,是疑经,今阙”,此“一经四人出”。以此为依据,费长房认为,竺法护译有“《比丘尼戒》一卷,(《十诵》本或有经字,与昙摩持所出小异)”。唐代释智升撰《开元释教录》载:竺法护译“《比丘尼戒》一卷(佑云《比丘尼戒经》,出《十诵律》,与昙摩持所出少异,初出见《僧佑录》”;“《比丘尼戒》一卷,(佑云《比丘尼戒经》,出《十诵律》,与昙摩持所出少异,初出见《僧佑录》”。他于卷十五进一步归纳:“《比丘尼戒》一卷(或云《比丘尼戒经》,出《十诵律》)”为“西晋三藏竺法护译(第一译)”;“《比丘尼大戒》一卷(亦云《十诵比丘尼戒》)”,为“苻秦西域沙门昙摩持共佛念等译(第二译)”;“《十诵比丘尼戒所出本末》一卷”,为“姚秦凉州沙门竺佛念译(第三译)”;“《长房录》云僧纯于拘夷国得梵本,佛念为译文,繁。后竺法汰删改正之,见《宝唱录》。今疑佛念译者与昙摩持同是《尼戒》,所出何异而别存之”。此《尼戒》“前后三译其本并阙”。隋代佛经目录也记有“《比丘尼戒经》一卷,晋世竺法护译”;“《比丘尼大戒》一卷,晋世沙门昙摩持译”;此“二律同本异译。”竺法护的译经地点,主要在长安。
另有上文提到的觅历其人,据《高僧传》,为西域僧人帛尸梨密多罗弟子。帛尸梨密多罗于“永嘉中,始到中国,值乱仍过江止建初寺,丞相王导一见而奇之。”他“善持呪术所向皆验。初江东未有呪法,密译出《孔雀王经》明诸神呪。又授弟子觅历高声梵呗,传响于今。晋咸康中卒”。晋释道安记有“觅历所传《大比丘尼戒》一卷”,保存在《出三藏记集》“新集安公疑经录第二”阙本中。另外一条记录“异《比丘尼戒本》一卷,尸梨蜜弟子觅历所传。”依以上记录,觅历所传《比丘尼戒》应在咸康年(342年)左右,主要在南朝流传。
僧纯所出之《比丘尼大戒》,出自《十诵律》,或云“《十诵比丘尼戒所出本末经》一卷(僧纯于拘夷国得本,佛念译文烦后,竺法汰删改正之,见《宝唱录》)”。竺佛念于“前秦符氏建元年初来入长安(366左右),时秘书郎赵正请僧伽跋澄及昙摩难提等出众经论,当世名僧莫能传译,众咸推念。”僧纯另有“《教授比丘尼二岁坛文》一卷(或无尼字,僧纯于龟兹国得梵本来,佛念译语,慧常笔受。见《宝唱录》。”还有“《比丘尼大戒本》一卷”,“晋简文帝世(371年),律师释慧常共昙摩持、竺佛念等,于长安译,录乃不载。所出部若讨应多是《十诵》戒本。”据上文,笔者认为,系僧纯出本。昙无兰太康六年(381年)于杨都谢镇西寺集“《十诵比丘戒本》一卷,合僧纯、昙摩持、竺僧舒三家本以为此一卷,见宝唱录”。综合上文,笔者认为,长安地区和僧纯携归的尼戒属《十诵律》系统。
较有意思的是,僧纯本《十诵律尼戒本》与《戒因缘经》均为竺佛念所译。案上文《开元释教录》之归纳,竺法护译《比丘尼戒》与僧纯本系同一原本异译,那么,《十诵律》尼戒系统流行于西晋末年至东晋时期的长安、洛阳等地。
关于净捡受戒所依戒本,五代时期释景霄认为“检等四人,泛舟于泗,于法泰边,准《五分》。爱道初缘从一众,受大戒,仿大僧戒本,撰尼戒本。”他倾向于依《五分戒本》受戒,但笔者认为,《五分律》一系,乃法显于412年携归后才系统集译,净捡等比丘尼所受之尼戒本,应属《十诵律》系统,与说一切有部的势力和传教相应。
2.船上受戒
受具足戒,是正式成为比丘尼最为关键的一步,净捡在此时受到比丘的为难。各律分别列举一些不能授比丘尼具足戒的条例(即十三难或十遮),笔者据早期流行使用之律所录,统计如下表:
禁止授与比丘尼戒情况条目比较表
序号《羯磨》 《四分比丘尼羯磨法》 《昙无德部杂羯磨》 《十诵羯磨比丘要用》
1犯边罪犯边罪曾作比丘尼非女
2犯净行比丘犯净行比丘贼心受戒非人
3贼心受戒贼心受戒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畜生
4破内外道破内外道非人不能女
5黄门黄门畜生婢
6杀父、杀母、杀真人、阿罗汉杀父杀母杀真人阿罗汉二根客作
7破僧破僧婢买得
8恶心出佛身血恶心出佛身血年岁不满二十破得
9非人非人五衣钵不具足兵妇
10畜生畜生父母夫主不听吏妇
11二根二根负人债犯官事
12无和上尼无和上尼无和上尼无和上尼
13有女人诸病有病:癞、白癞、干痟、癫狂、二根、二道合道、小大小便常漏。有女人诸病:癞、痈疽、白癞、干痟、癫狂病。有以下女人病:癞病、痈疽病、销尽病、癫狂病长病、热病。
14五衣钵不具足未学戒生理特征不正常
15父母夫主不听学戒未清净父母夫主不听
16负债非女五衣钵不具足
17婢恒月水或非无月忌
18不是女人负他物
19年岁不满二十
案上表,笔者认为,净捡受具足戒时所受之难,是影响了当时戒坛的僧众合和,浮舟于泗,是为了使受戒程序合法化。其中,泗是自然界中的水界,舟是船界,都属于受具足戒时结的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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