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符合条件的宗教人士可单独申请低保
2012年12月18日,民政部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首次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该《办法》即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办法》首次提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宗教人士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民政部明确要求,今后需要政府人员对低保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这些调查包括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出租或者出让房产、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所有工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甚至转移性收入。
这些信息除居民自行申报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还需要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此外,调查人员还要登门入户到低保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最后还需要进行邻里访问和民主评议,然后再公示7天。
虽然《办法》提出,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但是,“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低保。“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单独申请低保。这种人性化的做法会使“夹心层”市民数量减少。
另外,即日起政府将对低保家庭进行动态管理,入了低保不再一劳永逸。民政部提出,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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