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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僧人遗产案 国法Vs“佛法”的拔河角力

2012年07月16日 08:5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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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门清净 信仰者的心灵家园(图片来源:慧海佛教资源库)

近年来,佛门寺院常打破清净,引来争议纷扰。君不见,杭州净慈寺监院惟迪,原系杀人嫌犯,混入僧界十七载,去年东窗事发,锒铛入狱。六月,昆明千年古寺掌门清贤,放弃多年修行还俗,与女企业家喜结百年之好,佛教协会表示辞职手续正常云云,外界多表讶异。

日前媒体又爆出猛料,方丈之女,为老父名下巨额存款,撕破脸面,将寺院告上法庭。一时间,“佛法”与国法的拔河角力,引发社会热议。

镜头拉到两年前,云南玉溪市大悲普度寺方丈释永修,遭人杀害,抢走财物若干。方丈遇害,谁不震惊?

老僧曾结婚生女,悲痛欲绝的女儿及僧众整理遗物时,蓦然发现,方丈竟在各家银行存下474万巨款和20余万债权单据,金额之大,远超想象。清点完毕,这笔庞大遗产如何处理?兹事体大,相关款项暂由民族宗教事务局代为保管。

同年9月,两名凶手分别判处死刑与死缓。值得一提的是,两名被告人还需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之女张译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31万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女儿要求继承474万存款,却被大悲普度寺院管理方——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以佛教戒律一口回绝。没想到,口口声声“慈悲为怀”的佛法如此无情,女儿只好诉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法。

一审法庭上,双方攻防激烈,相持不下。女儿流泪说:“我父亲虽然出家了,但放不下我这个女儿,他很关心我,常回家看我,为我交学费、给我零花钱,每年清明还会带我回家扫墓。他原本有更好的去处,但为了就近照顾我,他选择了来玉溪。只不过因为他的身份、地位特殊,在公开场合我们不能相认,但私底下一直和其他父女一样相处。”

原告主张,我国继承法并未将和尚继承问题排除在外,女儿身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父亲名下遗产,师出有名。

被告提出,僧人一旦出家,便与俗家亲属脱离关系。日后生老病死,一切费用全由寺院负责。对方丈除负责日常供养,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本寺支付。

且佛教传入中国2000多年,形成独特丛林规制和习惯——生在寺院,死入塔院。僧人死后一切财产均归生前所在寺院享有,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制度处理,俗家亲属不能继承。

此外,寺庙主要经济来源是信徒布施、社会捐赠,僧尼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生产劳动,来获取报酬或利益。一言以蔽之,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收入和财产。至于方丈为何留下巨额存款,肯定是他利用自己特殊地位,集会计和出纳于一身,“公款私存”。因此,其名下存款本非私产,而为寺产无疑。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桩方丈遗产奇案,难煞法官。

追溯历史,印度佛教戒行“十事”,特别是八不净之一的金银净——僧人不能接受金银钱币,连接触一下都是犯罪。但中国寺院经济自古繁荣,僧众很少手不捉金银,却是板上钉钉的事实,由此可见中国僧人对戒律善于取舍。

汉传佛教对于僧尼蓄积私财,以各种理由、各种条件为借口,大开方便之门。不肖僧尼多住俗家,少住寺院,置产敛财,雇工役仆,两千余年,所在多有。见多不怪,也就不觉与戒律有违。

对于寺院、僧侣与民众之间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古代往往都是按世俗法律加以解决,愈到后世愈是如此。即使是寺院或僧众之间的财产土地纠纷,也概莫能外。换言之,解决纠纷,从来是法律远胜戒律,佛法难敌国法。

纵观吾国历史,处理宗教与法律关系,不脱十六字真言:王法至上,身份限定,刑事从严,民事从俗。

就法言法,僧人遗产继承问题几经演变,绝不单纯。朝廷为防止寺院积聚巨额资产,常常加以干涉,希望从中渔利。南北朝时期,僧人圆寂,王法规定:生前亲密弟子与政府各获一半遗产。唐朝初年,僧人遗产全被政府没收归官。直到唐代大历二年(公元767年),朝廷才下令,今后僧亡,物随入僧。

古代僧人遗产,也非绝对留给寺院。南北朝晚期,时在公元577年,西域高昌国僧人道翼留下遗书,大致意思为因患重病,恐时日无多,于是立遗嘱条例中渠等处的田产、菜园,分给弟弟和侄子。

敦煌遗书《吐蕃后期沙州僧崇恩处分遗物凭据》,当地宗教领袖崇恩,拥有大量财产,立下长篇遗嘱,财产继承人为其侄子、表弟、外甥及养女。处置僧官,予以尊重,判云:“亡人遗嘱,追斋冥路,希望福利。倘违先愿,何成拔济之慈,乍可益死损生,岂可令他鬼恨?”

民国大理院则主张,和尚出家脱离家族关系,作为继承开始之事由。大理院七年上字第1112号判例,论述精详:“承继之开始本不限于死亡,如被继承人之行迹长久不明或于法律上得认为脱离家族关系时,除有特别法令外,均应认为开始继承之事由,所有被继承人之权义关系,当然开始继承,而出家为僧,即为法律上脱离家族关系之一原因,其俗家之得为继,自系条理上当然之结果。”

改革开放后,相关案件纷至沓来。1984年,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巨赞法师圆寂,侄子潘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当时继承法尚未出台,法院几经考虑,终审判决倾向于按照佛教习惯处理,潘某对巨赞法师遗产没有继承权,驳回诉讼请求。

有全国人大立法专家曾透露:从立法思想上看,僧人遗产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但由于种种原因,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对此只字未提。

与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管理局力主,僧人遗产归寺院继承立场截然不同。我国最高法院尊重私有财产保护理念,坚持在继承法未予修改之前,僧人家属继承权不能否定,而应受到保护。1987年上海玉佛寺僧人圆寂,侄子争产案,最高法院答复鉴于具体情况,建议法官调解处理。

处理此类事件,各地颇不一致。且看2003年五台山龙泉寺僧人释含净去世,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名下北京两座房产全部遗赠给寺庙。其女大加阻挠,龙泉寺不得不对簿公堂。西城区法院调解一处房产归女儿,另一处房产归龙泉寺管委会。调解生效,寺方撤诉。

2007年,辽宁鞍山市千山寺本愿方丈过世,引发遗产纠纷。辽宁高院认定方丈数十万个人存款和汽车,源于信众捐赠,判为寺产。家人不服,持续向最高院申诉。

再说中国佛教协会,1993年通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佛教指寺观及其田产什物等)所有。虽依据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数四方僧,千余年延续至今。但其能否对抗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和继承法,不无疑问。“宗教法”与国家法如何调适折冲,立法部门似应早日修法,加以明确。

且大陆寺庙内部管理松散,不肖自肥者,恐不在少数,最让人侧目不齿。僧人理应是“高闲不与时俗侵”,但时下世俗化、商业化之风劲吹,却导致“长安尘染坐禅衣”。正是:穿僧衣的未必都是和尚,和尚口念的未必是佛经,对菩萨顶礼膜拜的未必是觉者。

经济利益驱动,僧尼求道意志难免损耗。岂不闻俗语:出家一年,佛在眼前;出家二年,佛在西天;出家三年,问佛要钱。僧人假公济私,贪污损公——“佛前法器,皆归乌有之乡;满篋袈裟,都成典质之券”。僧因香火富,佛被禅门坏。古人语重心长,最发人深省。

坐拥百万私产的老方丈,因财丧身,何其可怜?死后犹不得安宁,官司闹得沸反盈天,举国皆知。晨钟暮鼓,难道敲不破一点名利心。

本案各方,与其缠讼经年,互掷泥巴,最后双输结局,不如各退一步,庭外和解为上上之选。万事皆空善不空!化干戈为玉帛,双方奉献爱心,将这笔遗产,捐给社会慈善事业如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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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瑞霞] 标签:国法 佛法 僧人 方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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