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宗教公益事业的突破促进社会风气的改善
最近,就深圳市政协委员在微博上喊话,呼吁弘法寺投资开办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大型三甲医院一事被炒的沸沸扬扬,深圳弘法寺也表示愿意乐于玉成此事。然而纵观中国佛教史,佛教慈善公益事业早不是新鲜事。
这一事件可以看作是对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有力回应。今年2月16日颁布的这份意见书,明确提出“鼓励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认为这既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对于宗教和社会是双赢。关于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范围,意见书也给予了说明,“当前,重点支持宗教界在以下领域开展非营利活动: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对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形式,意见书也予以了归纳:1、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2、设立公益慈善项目。3、设立公益慈善组织。
就最近30年的宗教公益慈善实践看,捐款捐物是最常见的形式,最缺乏的是设立组织,设立项目的普遍性则居于两者之间。对弘法寺成立基金会、创办三甲医院的呼吁,恰恰就是成立组织,设立项目。如何设立基金会?《意见》指出,“宗教团体可依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规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宗教界可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如何创办医院?《意见》也有专门说明,“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很显然,由弘法寺成立基金会,在深圳建设一家大型三甲医院,非常符合政府的政策精神,更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值得弘法寺及有识之士为之努力!
放眼历史与现实,由宗教团体建立公益组织和机构,服务大众,本是社会的常态。古代中国的佛教与道教,自南北朝开始就担负起了医疗、教育、信贷、养老、殡葬、道路管理等社会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公共服务的不足。而近代以来的中国基督宗教,更在医疗、教育、体育、慈善等事业上,成为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先驱。迄今为止,我国许多著名的医院,最早都为基督宗教界所创。耳熟能详者,如北京的协和医院、成都的华西医院、济南的齐鲁医院,等等。
宗教组织之所以在公益慈善事业上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是与宗教的特性分不开的。任何宗教都强调慈悲济世,并且将其建立在神圣性的基础上,宗教的爱于是有了超越世俗利益的特质。这种超越性对于医疗、教育等事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30年来,民众有了所谓的“新三座大山”,其中医疗、教育占据其二。分析这两大体系不为人民满意的原因,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制度设计与从业者均丧失了行业的神圣感,而无论是悬壶救人还是教书育人,没有良心、神圣感是做不好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全社会对于宗教团体介入医疗与教育事业,都有很深的期待。我们希望深圳弘法寺的实践能够成功,在中华大地上培育出一批具有高度公益精神的医疗、教育事业,并以此推动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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