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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完备的唐宋佛教救济事业不能沿用至今

2012年07月09日 10:16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作者:圣凯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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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佛教徒热衷于社会的慈善事业,这是受到佛教福田思想的影响,六世纪中两部流行的经典尤其具有重大的影响。福田指人们为将来的福报所做的事,就好像播田撒种可致收获一般。自西晋以降,有一些汉译的佛典中提到了福田这个观念,出现敬田、悲田等观念,敬田是指佛、法、僧三宝,恩田是指父母师长,悲田是指贫穷者,苦田是指畜生。

六世纪时另外一部流行的经典——《像法决疑经》,对福田思想有更进一步的阐释。经中以布施在六度、四摄中的重要地位,阐明布施为成佛的法门。同时,经中更特别强调布施贫穷孤老的“悲田”,远胜于施予佛法僧的“敬田”:“善男子,我于处处经中,说布施者,欲令出家人、在家人修慈悲心,布施贫穷孤老乃至饿狗。我诸弟子不解我意,专施敬田,不施悲田。敬田者即是佛法僧宝,悲田者贫穷孤老乃至蚁子。此二种田,此田最胜”,这些直接推动了佛教徒从事慈善事业。

一、唐代的悲田养病坊

悲田养病坊是设置在寺院之内的一种半官半民的疗养所,后来逐渐演变为寺院的慈善事业,包含了救济贫困、疗养疾病、施药、抚慰孤独等功能。唐代的悲田养病坊是以前孤独院和疾馆的余绪,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唐代悲田养病坊的经办权是唐政府和佛教寺院间频繁更迭。

唐代武则天长安年间,开始创办悲田养病坊。悲田养病坊在长安、洛阳开办,后来渐及诸道诸州乃至全国。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下令“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养,官以本钱收利给之”,养病坊成为官办孤儿院,虽仍由寺僧操理,但经费由国家官本放贷之利息提供。唐代悲田养病坊最初的设立,是佛教界主办,但是也得到政府的支持。

唐肃宗至德二年,又于两京市各置普救病坊,由官府经办。“会昌法难”后,为了让养病坊有稳定资金粮食来源,李德裕奏请每坊给田五至十顷,其他诸州由观察使视贫病者多少而定,田产以充被收济者之粥食。李德裕的奏状获准后,养病坊的经营由僧尼转移到地方上的德高望重者手里,仍照原样继续存在,而费用由国家支付。

但是,仍然有僧人自置病坊,收容贫病。但是,唐末佛教寺院所经办的悲田养病坊已经形微势衰,无法重现以前的宏观局面。

二、宋代佛教的居养院

宋代佛教的慈善事业非常发达,出现了收养贫病老人的居养院和安济坊,收养遗弃婴孩的慈幼局,帮助贫苦人家抚养婴孩的举子仓以及专业葬珍机构漏泽园等等多种慈善设施。因为僧侣在社会上原就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和领导地位,僧侣之卓越品质、坚忍情操,加之寺院经济之富厚,也使他们有能力承担重任。宋代地方财政困难,公益事业无法顺利展开,要仰赖地方士绅和佛道教团体协助。其中佛教教团之努力和贡献显著。佛教积极参与公益事业,项目繁多,举凡桥梁、水利,道路修筑到地方治安巡逻等都不辞辛劳,出钱出力。至于地方上之救济事业如养老、济贫、饥饿、慈幼和医疗等项目,也多由官方责成寺院之僧侣负责行政管理工作,使得宋代官办慈善事业得以顺利进行。

宋初继承唐代的悲田坊、养病坊的制度,在开封设立东、西福田院,英宗时增置南北福田院,共有四福田院。宋代福田院亦由僧人负责,当时每个福田院以三百人为限,每所福田院逐年给予僧人紫衣一名,和剃度行者三名。所以范祖禹上奏,希望不限人数,制定考核标准,这样能管理福田院的出家人有所奖惩。崇宁元年,“福田院”改名为“居养院”,但是职责没有太大的变化。“居养院”在全国各地,或称为“利济院”、“养济院”等,积极推动佛教的社会救济事业。许多地方还设有慈幼庄、慈幼局、婴儿局等,专门收养和抚育弃儿或贫儿。

绍兴元年,徽州太守徐谊创居养院,其制与元符体制大略相同,有如小兰若,置田三百亩以养之,命令僧人主管其事;吴兴于绍兴三年置利济院,拨田养之,岁收租米赡养,差遣僧、行各有一名主管收支事宜。另外,建康则设有养济院,嘉定五年黄公度所创办,规模小,收养不多;景定年间,于城南北并置两所居养院,每院度一僧掌管,收养贫民以五百人为限,并且取得宋兴寺废寺额,择僧住持,总督其事。地方政府拨户绝田五百九十余、山五百一十九亩,以供僧行;又捐钱千缗就宋兴寺置质库,这样,质库的赢余每三年就可以买祠部度牒,作为有功之行者剃度之用,再来掌管两院事务。可见,地方政府不仅支持居养院的救济事业,而且以现钱置质库以为该寺行者将来剃度购买度牒之用,这样后继有人,使居养院能够正常运作。行者在宋代佛教的社会救济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僧人虽然能够管理居养院或者慈幼庄的庄田收支等,但是具体的事务仍然需要行者来承担。所以,地方政府要安排质库以供行者买度牒之用。

但是,福田院、居养院、慈幼庄等都是由官方委托寺院僧行经办,有一定组织和程规,相当制度化的救济制度。如宋代吴自牧《梦梁录》卷十八记载:“局侧有局名慈幼,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更有老疾孤寡,贫乏不能自存,及丐者等人,州县陈请于朝,即委钱塘、仁和县官,以病坊改作养济院,籍家姓名,每名官给钱米赡之。此见朝家恤贫救老如此。”可见,慈幼院、养济院等慈善组织,具有政府官方背景,而地方政府亦委托寺院举办,由僧人管理。

另外,收留乞丐等无家可归者是寺院的善举之一,李若谷任江宁知府期间,“民丐于道者,以分隶诸僧寺,助给舂爨”。寺院收留乞丐后,同时乞丐帮助寺院干些舂米、作饭等杂务。

宋代居养院与安济坊皆由寺院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僧侣,每三年一轮换,在任期间可领取薪金,如管理业绩显著,可得到政府颁授紫衣、师号或度碟。院内具体工作,如管理金钱、米谷帐簿等事项,由各所在州县胥吏担当,有些地方让厢军十兵从事炊事、打扫及其他各种杂役。与此相应,居养院经费,由官府拨给没官田地、雇人耕作、收取、和课以充,若其不足,则由常平仓支出。可知其以寺院为主体,以僧人为一首脑,但是沟通官府与民间,以一种具有相当完善性、整体性的机制,实施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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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华] 标签:唐宋佛教 救济事业 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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