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齐:有戒律为何还要另外制定寺制僧规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周齐
常言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样,佛教有戒律。
不过,在佛教基本戒律之外,在不同的时代,有些寺院或者宗派,还额外制定了某些特别名目的寺制僧规。“百丈清规”就是一个例子,就是在佛教戒律之外又特制的一种相应于禅宗寺院和禅僧的寺制僧规。
既然佛教是有戒律的,那么,何以还要另外制定寺制僧规呢?
我们今天还能读到的佛教戒律,无论是《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还是《有部毗奈耶》等,由于是在释迦时代及至佛教早期就已逐渐成形了的,被认为是佛说之戒,所以是不可变更的。
佛陀创立的佛教是一个不断向未来发展的宗教,由于时空变换,佛教发展的实际需要就会多有变化,就会有以往戒律规章不能完全应对的各种事务变换出现,于是就会在佛陀所制戒律纲目之外别立僧制。
在佛教传入中国后,也陆续产生了戒律之外而应时应地别立的寺制僧规。佛制戒,祖制规。戒是原则,规随风俗。从而保证了佛教在中国这个社会和自然环境中不断的发展。
中国佛教在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不同朝代不同时期,都不断有各种别立的僧制寺规。而各个规章的别立,都是有着其各自不同的原由和不同的时代背景。至于后世所说的“百丈清规”,在百丈怀海禅师时代,其目的主要就是要确立“禅门规式”。当时制定“禅门规式”的原因非常简明和直接,就是为了使长居律寺的禅僧从律寺中独立出来,并使禅宗得以弘扬光大。而这个要求出现的前提就是自六祖之后到怀海禅师之时,禅宗得到了发展,长居律寺混淆了禅宗的特点,限制了禅宗的发展。制定“禅门规式”,使禅家与律宗的生活章程有所区别,突显出禅宗的特点,便是使禅宗独立发展的一个简单而明确的方式。
今天看到的《百丈清规》是元朝元顺帝至元元年(1335),东阳德辉奉皇帝敕命,以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宗赜编述的《禅苑清规》及南宋度宗咸淳十年(1274)惟勉的《丛林校定清规》等为基本,重新编纂,由笑隐大(1284~1344)校正,而成即今可见的二卷本的《敕修百丈清规》。
《百丈清规》被敕修后,明清以来多受尊崇,尤其明代,洪武、永乐两朝,都特别注重整饬佛教,不过,晚明时期,在清规流行的同时,还出现了寺院同住规约,不仅是戒律外之别立,甚至也是清规的又一种调试后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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