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发挥宗教组织在灾害救助中的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已成为社会各界越来越关心的话题。本文作者肖虹系国家宗教局外事司副司长,以汶川、玉树地震救灾为例,探索发挥宗教在危机救助中的独特作用。
一、在共性救助中贡献力量
在中国,灾难发生时政府乃至军队仍然是救援的主体,但时间就是生命,多一份救助,就多一分生的希望。宗教团体与其他组织、机构一道,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为抗灾救灾工作奉献属于宗教界的力量。
首先,宗教团体通过举办法会等各种募捐活动,号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扬中国宗教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工作,对灾区进行大量的物质援助。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十几天的时间,全国宗教界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4亿多元。
其次,发挥宗教资源,组织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志愿者参与救援。宗教团体通过抢救伤员、发放物资、医疗救助、消毒防疫、医院安老等工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天主教进德公益迅速组织了有几百人参加的3批志愿者梯队和6批慰问团分赴灾区一线开展救灾工作,而这仅是整个宗教界救援灾区的一个缩影。在四川什邡罗汉寺禅床出生的108个婴儿更成为抗震救灾中世人瞩目的一道亮丽风景。
玉树地震后,由于当地的特殊地理环境,救援工作十分困难。玉树县20多座藏传佛教寺院的2000余名僧人组成抢险救援队,抢救被困人员。更有僧人不远千里徒步赶到玉树救灾,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搜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群众、寻找遇难者、搬运遗体等工作。在灾区参加社会救助的众多人员当中,有三种颜色特别显眼。穿绿色军装的是解放军战士,穿白色大褂的是医生和护士,穿绛红僧袍的是出家的僧人。救援僧众被媒体亲切地称为“让人泪流满面的那抹绛红”。党和国家领导人在看望慰问灾区群众时充分肯定了广大僧侣在抢救人员、安抚群众、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201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对全国参加玉树抗震救灾的英雄集体和模范个人进行表彰,宗教界人士首次被纳入受表彰者行列。
二、发挥宗教独特的心灵抚慰和终极关怀功能
大难来临生命无常,死者需要永恒的安宁,生者需要心灵抚慰。宗教的神圣性给人精神上的慰藉,“令死者得安息,令生者得解脱”。两次地震后,五大宗教团体都举行了各种消灾、祈福、超度活动,对于稳定受灾群众情绪发挥了积极作用。
玉树地震后,藏传佛教寺院为近千名遇难者举行集体火葬,便是宗教界发挥独特作用的典型事例。众所周知,藏族民众多以天葬方式处理亡者遗体。但由于玉树地震死亡人数众多,通过天葬不能及时处理遗体。从预防地震灾区疫情的角度出发,抗震救灾指挥部、宗教工作部门和玉树结古寺民管会反复协商,最终决定以火葬的方式处理遇难者遗体。结古寺派出400多名僧侣去各地收集遇难者遗体,也有不少遇难者家属主动将遗体送来。按照藏传佛教有关仪轨,数百位僧侣在活佛的带领下,为玉树地震灾区近千名遇难者举行了庄重的集体火葬仪式,为亡灵诵经超度,给逝者以尊严,给生者以安慰。
在两次地震灾难中,灾区群众的情绪特点值得关注,在汶川灾区,有太多号啕大哭、让人非常揪心的场面。但在玉树,死难者的遗体被挖出后,他们的亲属面对死亡表现得较为平静,在悲伤过后,他们就会把遗体交给喇嘛,由喇嘛念经超度,之后再送到寺庙去。两地受灾群众突遭大难,直面死亡时状态的不同,或多或少也和两地宗教信仰状态的不同有关。玉树地区96%的民众信仰藏传佛教,灾难发生时宗教信仰自然而然地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抚慰人心的作用。
三、宗教在危机救助中的机遇与挑战
面临社会转型,发挥宗教在危机救助中的独特优势,既面临机遇,也面对挑战。
首先,社会的发展为宗教服务社会提供了机遇。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中国社会管理体制发生着深刻变化。“十七大”后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这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提供了政策保障。与此同时,“十七大”第一次提出要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不仅是提法的转变,理论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认识的转变,实践的转变;不仅肯定了宗教的社会属性和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开启了我国宗教有机地融入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截至2008年,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由宗教团体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近500家。发挥包括宗教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作用,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中国社会发展成为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
每一个时代,宗教都要找到最有效地奉献社会的方式,为人类文明作贡献,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政教双方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灾难危机中的携手合作,既可解决社会危机,也可以充分地发挥宗教服务社会人群的优势和稳定人心的作用。
其次,宗教的自身优势在危机救助中不可替代。不同宗教信仰都赋予了其团体服务他人、救死扶伤和奉献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并形成了社会服务的优势,特别是危机救助中,宗教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
危机带来的灾难总体上可分为三重:物质上的巨大损失、身体上的损害、心理上的影响。灾后心理创伤引发的症状一般在2至3个月时集中表现出来,有时时间更长。唐山大地震后,由于当时尚无心理援助,多年来唐山一带的自杀率和抑郁症比率都比较高。台湾大地震十年之后,当地仍然有因地震创伤引起的自杀案例。只有从内心深处,把受灾者带出灾难的阴影,让他们看到生活的希望和光明的前景,这种救济才是有效的。因此,心理援助还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工程。
宗教团体的社会救助有其宗教信仰作为基础,实践救助的整个过程都受到宗教信仰的指导,并由信徒参与和操作。宗教具有良好的道德形象、较高的感召力和社会共信度,有助于安定人心。救助过程往往是整体参与,以宗教理念为指导,以物质救济解危救急,以精神信仰安定人心,通过安身、安心、安生三个层次对三重灾难同时进行一体化的社会救济。在救助、捐款方面,相对于政府的社会救助和应急救灾体系来说,相对于全民性公益慈善组织来说,宗教所能提供的资源是有限的。但是,宗教信仰的精神力量、慈悲力量、大爱力量及其终极关怀为遇难者及其家人起到的有效治愈作用,却是各种世俗性组织难以取代的。爱是人类共同的语言,爱也是各宗教的共同语言,在大难后,人们在极度恐惧和悲痛中,对爱的需求,对精神支撑的渴望,比平时更加强烈,潜在的宗教寻求在此时会显现出来,这也正是宗教能够在特殊时期的应急救灾中发挥不可或缺作用的理由。
再次,宗教在危机救助中面临的问题。我们也应看到,现阶段我国各宗教团体在危机救助中发挥的作用仍然十分微小,而且范围也十分有限。这既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宗教自身准备不够的因素。
我国正处在转型之中,社会组织发育还不成熟,无论其角色定位、结构功能,还是其自身建设、运行机制等,都与时代的要求、社会大众的期望,有相当大的距离。宗教的社会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自身成长还是服务社会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此外,从教界到政界,都没有找到宗教慈善组织迅速有效地参与公益事业的最好方式,还处于摸索阶段。一些社会认识和习惯做法,也制约着宗教作用的发挥。如,灾区一些地方干部不熟悉宗教政策,对宗教带有怀疑和歧视的态度,危机中千头万绪,容易简单从事,限制宗教团体或慈善组织参与救援。个别宗教组织借着援助非法传教,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等,这些都对宗教团体的救灾产生负面作用。
当然,政府研究如何有效发挥宗教在危机救助中的积极作用,在政策指导和法律保障中给予宗教公益事业更大的空间是关键。任何事务的完善都要因缘具足,需随着历史的进程逐步实现。宗教组织在危机中的救援作用也一定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得到不断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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