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佛教作为一种外来文化,在走向中国本土化的历史进程中,与传统的儒教理学和本土宗教道教相互融摄,以其自身拥有的极为庞杂的教义和哲学理论,极大的影响和丰富着中国哲学、文学、美术、雕塑、音乐、建筑等,双向的会通融合,使佛教实现了中国化,中国传统文化也得以极大的充实和丰富。在佛教事务管理中,笔者认为应鼓励僧团倡导佛教的社会责任。这是党的宗教工作指导方针的体现,也是由佛教工作的特点和谋求自身发展的形势要求决定的。
一、佛教存在的长期性决定着应鼓励倡导佛教的社会责任
观察包括佛教在内的宗教问题,必须尊重其发展的客观规律。宗教的长期存在,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观点。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他在深刻分析世界宗教发展历程,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对待宗教问题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段、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的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尊重客观规律的彻底唯物主义立场。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宗教(包括佛教)的长期存在,有利于我们立足长远、着眼当前作好佛教事务管理工作。
正视和尊重佛教的长期存在,要求我们本着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原则,客观地对待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容性,努力去探索如何使佛教成为社会中的一种和谐因素,积极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积极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可或缺外因条件和内因依据。最主要的一点是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积极、正确的引导,积极创造适合佛教正常发展变化的外部社会环境。那种认为宗教适应社会的实践纯属宗教内部事务,只能坐等宗教自发地与社会相适应,否则就是干涉宗教事务的观点是消极的,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观点就放弃了政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动权。二三十年代,以太虚法师为代表的佛教上层人士为使佛教适应社会,提出了“人间佛教”为核心的“教理、教制、教产”变革的理论主张,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政府引导,未能推行开来,未被佛教界普遍接受。只有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事务部门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给予积极引导,佛教内部也积极倡导,“人间佛教”的思想才被佛教界普遍认同。鼓励倡导佛教的社会责任,引导佛教根据教义努力作出符合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正确阐释,体现了尊重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责任,也是由佛教的长期存在这一根本性决定的。佛教事务管理部门,要变不敢引导、不愿引导、不会引导为敢于引导、积极引导和善于引导,鼓励倡导佛教的社会责任。
二、佛教问题的群众性决定着应鼓励倡导佛教的社会责任
观察包括佛教在内的宗教问题,必须关注宗教背后的群众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也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毛泽东同志说过,有那么多群众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不能不懂得宗教。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做好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与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夸大这种差异,甚至把这种差异上升为政治上的分野和对立,是极其有害的,曾有的教训证明这是极为错误的,只能造成内部的分裂,损害社会主义事业。
千百年来,佛教作为外来文化,与中华传统文化长期融摄与会通,背后有大量的信教群众。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中理所当然包括佛教徒和广大信仰佛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调动包括佛教界在内的一切社会因素的积极性,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整体利益所在。这种最高利益和民族整体利益,体现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体现在依法管理佛教事务中。为此,应当鼓励倡导佛教的社会责任,佛教倡导“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爱国爱教传统,“六和敬”的僧团行为准则,“五戒十善”的戒律以及开展慈善公益、抗灾济贫、“宗教反邪”都积极地影响着信教群众。体现着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佛教的社会责任。笔者工作在九华山,九华山宗教局多年指导佛协开展“五好寺庙”、“十佳僧人”的评比活动,体现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致性,这些都证明作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有办法、有能力引导佛教把爱国爱教结合起来,把做“好教徒”与做“好公民”结合起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鼓励倡导佛教的社会责任,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佛教徒和信教群众的力量凝集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应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长期坚持的方向。
三、佛教理应承担社会责任
著名学者巴格尔说过:“在世界宗教中,只有佛教是切实的以系统理性的分析来考察生活中的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中国佛协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提出的佛教的方向和任务,具体地说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坚持爱国爱教,继续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信仰建设、道风建设、组织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提高四众弟子素质,继续提倡“人间佛教”思想,发扬佛教优良传统。方向和任务的提出,本身就体现出佛教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中华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佛教倡导的爱国爱教、报四恩,教导信徒热爱生息的祖国,体现了人类社会最普遍的道德原则,佛教教育信徒珍重生命、言行诚实、与人为善的人格价值观念,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长期以来,中华道德文化体系是儒释道三元共扼、以儒为轴心。佛教以了生死出世间为己任,满足信教民众的宗教需要,而不承担国家社会的治乱兴衰,自宋代以来,普遍为社会所认同。但这并不说明佛教超然社会之外,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佛教作为一种生存于人间的社会意识形态。其自身的文化体系、社会教化功能,是整个社会文化体系的组成部分。佛教、佛教徒、佛教团体机构,其生存依赖于人类社会,依赖民众提供的各种物质和文化条件。没有社会生产和思想文化的发达,人们便不会有佛教的出现和流传,既然有赖有取于人类社会,就应回报社会,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际上便是对宗教社会责任的定位,意谓包括佛教在内的宗教应有益于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倡导信徒尽到一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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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寿新 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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