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解佛教的慈善,必须首先体会佛教“慈悲”的真正含义。
《大智度论》所说“爱怜曰慈,怆恻曰悲”。慈,指的是一种“与乐”的发心及其行为,悲,指的是“拔苦”的发心及其行为。值得人们体会的是,在佛教慈善观中,似乎存在这样一种理性逻辑甚至实践的次序:只有先“拔苦”,才能打通“与乐”的途径,只有除去痛苦或苦难,才能够趋向表现为“心灵和谐”的大乐。于是,“拔苦”成为了“与乐”的一个逻辑前提。在佛教理论中,“拔苦”和“与乐”实际上都是一种菩萨行的作为。也就是说,只有具有菩萨精神的信徒,才要求自己自觉地为别人承担痛苦,给别人以快乐。这是因为,所谓菩萨精神是支撑佛教慈善的最高理性,慈善就是菩萨的最大美德。
《法华经》中有《观世音菩萨普门品》,专门谈观世音菩萨的慈悲之德。所谓“普门”,正如三论宗祖师吉藏所言“普为周普之义,门为开通无滞之名”(《法华义疏》卷12、《大正藏》卷34)。又如唯识宗大师窥基所言“普者平等遍满义,门者入出之由处。诸三业归依,必六通垂救,平等示此出苦入乐所由处所,故名普门”(《法华玄赞》卷10、《大正藏》卷34)。可见,以观世音菩萨行所代表的佛教慈善之行,主要是通过菩萨观察众生的身、口、意这三业的行为是否符合佛教的慈善标准,然后通过“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慧”这六度(亦称六通)使之趋善。吉藏还进一步解说佛教的慈悲之义,认为“观音谓大悲拔苦,普门即大慈与乐”(《法华义疏》卷12、《大正藏》卷34)。
佛教所说的“与乐”,并非指人们在获得衣食住行满足之后获得的那种快乐。当人们还没有通过“觉悟”而真正从精神压力或痛苦中解脱出来之前,那些被外力施加的“与乐”,往往并不能真正激发一种无忧无虑、发自内心的大乐。所以,佛教慈善的德心,虽然表现在“与乐之慈”,却立足于“拔苦之悲”。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世间助人为乐的慈善行为虽然能让别人快乐而使自己快乐,但是,若助人者将自己获得快乐作为一种目的,那么,即使这种欲望在本质上十分善良,也会被激旺如干柴越烧越烈而令人心焦。就佛理而言,佛教“普度众生脱离生死轮回”的菩萨行旨趣,只能通过“拔苦”去实现。也就是说,通过“与乐”的方式减轻别人的痛苦,就等于为自己种下了一份福田,净化了一次心灵,但不能让接受你所给予快乐的人积德。所以,佛教慈善的德心已经被悄然地分为了这样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为自己积德而“与乐”的“无缘大慈”,另一个层面是以普度众生而“拔苦”作为目的,正如证严法师“普天下的人虽然与我非亲非故,但是人伤我痛,人病我苦”那种心量的“同体大悲”。“同体大悲”的“同体”,其根据就是佛教的“不二法门”,这也是支撑佛教慈善的另一个理论。所谓“不二法门”,反映了佛教基本的世界观,它包括了认知方式、修学要领和证入(修行)方法三个方面。在认知方面,佛教认为自己与他人、色(实有)与空(不实)、死(出世)与生(入世)之间是平等无差的。在修学方面,佛教认为理解与力行、理性与事物、苦与乐之间是平等无差的。在证入(修行)方面,佛教认为能力与目标、静思与辨析、本质与表现、心灵与物质之间是平等无差的。这也是佛教处理世间一切事物的根本大法。这种“世间万物平等无差”的世界观,源于“众生的佛性及实相(即人存在的真实性)平等无差别”这种大乘佛性理论,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不同生活遭遇在本质上也是无所差别的。
在“不二法门”所体现的大乘佛性论支撑下,佛教的菩萨行便有了离开菩萨神圣身躯、成为信徒自身自觉修行实践的可能性。以佛教“不杀生”的戒行与“放生”的善举为例,《梵网戒经》称:“若佛子以慈悲心行放生业,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子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而杀而食之,即是杀我父母。”佛教如此解读人生人事,推而广之,如果一个人对别人产生了忿恨(不爱)、不信任(不善)、不原谅(不忍)等情感,他首先就是对自己产生了忿恨、不信任和不原谅。反之,对别人慈善也就是对自己慈善。因此,人们有什么理由对别人不慈、不善呢?
佛教慈善是通过“布施”的方式来惠及社会的。这种“布施”并非仅仅指“财施”,即在物质上对社会的赈救,更主要的还有“法施”。所谓“法施”,就是佛教向凡夫讲解人情与事理之真谛的行为。佛教将此视为“大善”。就佛教世界观而言,大乘佛教立足于“不二法门”去除“无常、苦、无我(即不存在主体、本体)、不净”等人生烦恼,认为世间事物所表现出来那些恒常、快乐、有我、清净,都应当随着因缘而随聚随散,如果刻意地去追求,就会带来更大的烦恼。于是,旨在体现佛教价值观的佛教慈善,必然也是根据以“不二法门”的平等观,去善解世间的一切不平等(包括自己所遭遇的不平等)、救助世间的一切不平等的。可以说,世间再没有比佛教“不二法门”更能提供清澈、彻底、轻松的宽容、包涵、体谅和信任了。所以,佛教慈善观具有相当的彻底性。因此,在更为深层的意义上说,佛教慈善远不止一种对社会公益的付出,更是一种对更为崇高的菩萨境界的追求。
三、就佛教对于中华慈善精神的贡献而言,其“果报论”(或称因果报应论)成就最大。也可以说,最终引导佛教信徒个人加入佛教慈善事业的理论支撑,便是佛教的这种果报论。公元1世纪佛教传入中国时,得到了当时统治者的大力支持,佛教逐渐由宫廷流布民间。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社会分裂割据,战争动乱给普通百姓带来了灾难,也使统治者陷于朝不保夕的境地,对人生失望的情绪便不可阻挡地在社会各阶层中蔓延开来,人们寻求精神寄托和灵魂安慰的渴望随之而生。佛教以其独特的教义,迎合了社会各阶层人们这方面的精神需要,在一些高僧的推动下,佛教教义与中国民族文化和习俗心理相结合,成就了佛教的中国化。从此,源自印度佛教的“果报论”便深入信徒心灵。
“果报论”就是被佛教作为其伦理依据的“因果律”。佛教“果报论”认为,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受着因果法则的支配,是由“业”(即人们自身行为和支配行为的意志)来决定其性质的。世间万物,善因产生善果,恶因产生恶果。对于人类来说,这种善恶报应是在六道轮回中实现的。这种因果报应学说对于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早就有了“积善余庆”、“积恶余殃”的思想。比如:“惟上帝无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尚书·商书·伊训》);“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周易·坤·文言》)。传统道教中也有“积善得善、积恶得恶”的善恶报应思想。所以,佛教“果报论”有着中国人能够接受的社会基础。
佛教果报论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佛教认为,善恶之报不是由上天来主宰的,而是被自身所造之业力而感召的,任何人自己的行为必须对未来善恶果报负责;其次,中国传统伦理的报应主体,未必就是行为者本人,也可能是他的家庭子孙等。佛教则认为“父作不善,子不代受;子作不善,父亦不受”,从而主张自作自报。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一些“恶人得福长寿、善人致祸短命”的现象,这就难免启人疑窦、授人口实,对佛教“果报论”产生怀疑。对此,南北朝名僧慧远依据《阿毗昙心论》中“若业现法报,次受于生报,后报亦复然,余则说不定”的偈语,特意撰写了一篇《三报论》,系统地发挥了“三世轮回”理论结构的“果报论”。慧远指出:“经说业报有三:一曰现报,二曰生报,三曰后报。现报者,善恶始于此身,即此身受;生报者,来生便受;后报者,或经二生三生、百生千生,然后乃受”(《三报论》)。
应当说,慧远的《三报论》不但克服了以往“一世报应说”的缺陷,也解决了中国传统道德始终无法解决的困惑。从此,佛教“果报论”以及与之伴生的往生理论,在中国社会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特别是产生了强烈的道德约束力,影响了上至统治阶层、下及普通百姓的佛教信徒,都对来世沦落“六道”经历痛苦的轮回产生怵惕。在佛教“果报论”的影响下,中国的佛教信徒自觉地将慈善积德作为了一项非常自觉的修为。同时,千百年来佛教“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果报思想,也被吸收到中国传统文化当中,成为中国人维护道德伦理、开展慈善社会实践的理论支撑。
应当说,中国佛教最终能够让慈善成为了中国社会最主要的道德观念之一,“果报论”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原先在小乘佛教教义中,慈悲原为“五停心观”之一,它主要是一种对治个人心性弱点的修行方法。这种慈悲观所要消除的正是众生的忿恨心,所以,慈悲观在小乘佛教中只是一种修行法门。然而,传到中国的大乘佛教,为了突出慈悲的深意,更进一步地将慈悲解说成一种佛性的体现,将慈悲由修行法门,提升到了一种与佛性等高的地位,在从根本上对“众生皆有佛性”、“众生即佛”这种众生皆有脱离轮回及恶报之可能性的论证中,佛教信徒行善积德的积极修为被作为了重要的前提之一。
从社会的实际受用来看,自佛教传入中国以来,“果报论”所阐述的善恶报应思想,后来被延伸成为了一种能被世人理解接受的“广种福田”思想,导致南北朝及唐宋时代先后出现了“六疾馆”、“孤独园”、“悲田养病坊”、“福田院”等佛教慈善机构。明清时期,也产生了由信佛的“善人”出面筹资创建并交由僧人管理的佛教善会、善堂等慈善机构。这都说明了佛教这种“广种福田”思想与佛教慈善事业发展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由于两千年的佛教发展始终与中国社会处于互动关系之中,因此,佛教慈善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与社会现象,与当时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等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佛教的宗旨虽然是超越而解脱的,但它的运作与发展却往往表现得非常现实而应世。因此,佛教在现实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及其基本功能,就被不断地赋予了越来越深的道德伦理意义,以至于今天的世俗社会也不得不普遍承认,佛教慈善对于调节社会和谐、提升个人乃至全社会道德水平,都是有所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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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日昌 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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