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训谋:妥善处理宗教文化开发之度
另一方面,有些宗教信仰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包括对其他宗教的排斥,对世俗权威尤其是政府权威的排斥等,这种排他性一旦与民族问题、社会问题结合起来,就会成为严重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历史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频频出现的宗教冲突、宗教战争大都与此有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和谐的一面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宗教的排他性受到压制而弱化,但也要防范在当前国际国内复杂多变形势下宗教文化消极因素、负面社会作用的出现,特别是防范宗教因素与民族问题、社会矛盾相叠加。
依法管理合理开发
鉴于前述问题的存在,在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宗教的信仰功能和文化功能之间的关系,把握好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与确保宗教合理有序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宗教的世俗文化功能的同时,科学评估宗教的文化传承和道德教化功能,警惕和防范由此助长的宗教热以及一些宗教固有的排他性所带来的稳定隐患;在肯定宗教文化在丰富民众精神文化生活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充分认识宗教文化社会作用的“两面性”,切实把宗教与邪教、宗教与迷信区分开来。
相关对策建议如下:
保持清醒头脑,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政策法规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在了解宗教与宗教文化社会作用的机理和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宗教和宗教文化的正负社会功能和积极、消极两个方面的社会作用,对宗教文化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可能助长的宗教热及其危害有足够的认识,从而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处理好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防范助长宗教热、确保宗教合理有序发展的关系。
强化管理职责,研究制订统筹规划和政策法律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其职能要明确,权威要强化。作为落实中央提出的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要求的具体举措,宗教事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各地区各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研究制订统筹规划和政策法律规范,使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走上合法、规范、健康、有序的轨道。
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责和权威,令行禁止,严格制止乱滥建露天宗教造像,适度控制“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行为,避免助长宗教热。对与宗教无关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规定,擅自投资兴建寺庙教堂、乱建露天宗教造像特别是露天大佛等违背宗教政策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维护宗教文化部门合法权益,把握好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继承保护之间的关系。在以宗教文化资源为主体和依托的景区开发中要正视景观的历史文化渊源,尊重宗教文化自身规律,同时要注意景区文化资源要素之间的内在协调性,以保护优秀传统宗教文化为前提,以开发利用促继承保护,确保宗教场所的宗教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宗教文化部门的合法权益。
尊重文化开发利用的规律和宗教文化自身规律,科学合理规划,综合开发利用。尊重宗教文化和文化开发利用的一般规律,加强研究论证,科学合理规划,综合开发,深度开发,突出特色,明确主题,不断提升景区文化资源开发的品位,力争打造精品名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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