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时期的佛教慈善与救灾
2007年09月07日 14:52 】 【打印共有评论0

三、佛教广泛参与灾害救济的原因

中古时期,佛教之所以广泛参与灾害救济,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佛教的发展,统治者为了支持佛教发展,经常资助寺院。一些僧人以此作为救济之用。如刘宋明帝命道猛为兴皇寺主,每月给钱三万。道猛“随有所获,皆赈施贫乏,营造寺庙”(《高僧传》卷7《道猛传》)。北魏文成帝时设置在寺院的具有灾害赈济功能的僧祗粟,实际上就是政府对佛教寺院的变相资助。

而更多的是民间善男信女大量的布施,这些施舍也成为寺院开展救灾活动的物质基础。建康东安寺法恭,“所获信施,常分给贫病,未尝私蓄”(《高僧传》卷12《法恭传》)。北齐范阳地区的佛教组织“义”,正是由于严氏宗族地主施舍了大量的土地田园,才能在灾害之年向灾民提供义食。唐天台山国清寺清观,将人施舍的财物都用来救济百姓。有人问他为何不留作自用。他说:“恨未能舍头目,况世财乎?”(《高僧传》卷20《清风传》)

鉴于中古时期佛教寺院救灾方面日益扩大的影响,各级统治者也要求佛教参与救灾。

这一方面体现在皇帝以及地方官吏要求佛教僧侣主持祈祷救灾等属于精神救灾范畴的宗教仪式,进而形成一种制度。

在物质救灾方面,各级政府也在发挥地方寺院的作用。北魏中期,灾害频繁发生,文成帝听从沙门统昙曜的建议,设置僧祗粟,由寺院管理,在灾荒之年借贷或赈给灾民(《魏书》卷114《释老志》)。这实际上是国家对佛教在救灾中作用的承认。在佛教颇为兴盛的北齐,中央政府同样要求寺院赈济灾民。北齐武平七年(576)春正月,“诏去秋已来,水潦人饥不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诸富户济其性命”(《北齐书》卷8《后主纪》)。隋唐时期,政府也常要求佛教寺院参与地方救灾。如唐代长庆年间,江淮等道旱,穆宗在诏令中指出“应旱歉处州县,有富商大贾及诸寺观,贮蓄斛斗,委所在长吏,切加晓谕,速令减价出粜”(《唐大诏令集》卷117《遣使宣抚诸道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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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阳光 编辑:邢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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