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立道:宗教媒体的责任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2010年12月02日 12:47凤凰网华人佛教 】 【打印共有评论0

宋立道: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摄影:李保华)

2010年12月2日上午,当代宗教媒体的定位与责任研讨会在上海玉佛寺召开。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宋立道在第一场学术报告会上发表了题为《宗教媒体的责任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的主题演讲。摘要如下:

宗教媒体是宗教界宗教团体用以宣教传道的专业性传媒工具,其从世俗层面上毫无疑问也要服务世俗国家的管理,遵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条例章程的制约、管理与指导。宗教媒体在信息传播行业中有其特殊性,也有其独特的价值观和价值观宣扬。宗教媒体的发展取决于它服从行政管理与指导,并能服务于广大信众,服务于宗教弘扬,最终造福社会,促进信众的精神发展,在当前社会中它也有促成和谐社会建设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什么是宗教媒体?

媒体(Media),意指媒介,媒者,居中传达,即中介;介者,二者中间,由此及彼,还是介与传的意思。媒与介联起来,成为媒体,也就是“传播的工具”、“联络的手段”。宗教媒体,是专门为宗教界服务的,或者说是宣传宗教,传播宗教的物质方式或工具。目前可以用来传播宗教的物质形式大致有纸质与电子两种,前者有报纸与杂志刊物,后者有无线电、电视和互联网等。

2001年底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它解释了当前新闻媒体体的活动范围,媒体的内容。由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尚无宗教团体兴办的无线电台、电视台,我们只有纸媒介的出版物和依存于网络的电子媒介的出版物。

又因为国内新闻出版管理的现状,纸质的出版媒体有两类:也就是分开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和杂志,以及内部出版发行的。在宗教界,公开发行纸质媒体有《法音》《佛教文化》《佛学研究》,基督教方面则有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简称中国基督教两会)主办的专业期刊《天风》、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办的《中国天主教》、以及《中国穆斯林》杂志,后者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伊斯兰综合刊物。此外,国内各宗教团体,各地的教堂、寺庙、观堂,又多办有自己的内部宗教刊物,若佛教各大丛林的纸介媒体刊物就有近百种之多,它们也都得到当地的主管行政部门——出版管理部门和宗教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那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当前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在于:以电子网络为媒介的各宗教网站网页日益增多。近年来,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已经花了大力气来整治网络秩序,意在加强管控。网络由于其特殊性另有管理法规,在网络上活动的宗教媒体当前必须服从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网络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还有一些其他非常专业性的行业规定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全文)、《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等等,等等,所有这些,都只是考虑到了互联网上所有信息媒介的一般共性。而密切针对中国宗教媒体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管理法律与法规,目前暂为空白。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由于宗教与民族的多样性,又由于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是唯物主义,所以公开主张无神论,但执政党又考虑了中国历史与现实,从以人为本的态度出发,也制定和实行了旨在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以及促进发展国内各少数民族社会经济与文化繁荣的政策;中国的少数民族当中,有不少是全民共同信仰一种宗教的。所有这些复杂的情况加起来,也就决定了,要在当前制定出适用于国内现行合法宗教,并对其媒体进行管理的法规条例,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在新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以前,目前,国内的宗教媒体必须遵守已经公布并还在有效期内的相关管理法规,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有关主管行政部门发映和汇报,征询意见和建议指导。这样做也以利于今后专门出台针对宗教媒体的指导与管理规定。

二、宗教媒体也必须遵守《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1)宗教媒体也必须服务社会发展的政治宗旨:《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说“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接下来的第四条说到了在中国的出版活动,那怕是企业具有商业性质的,也应该将社会效益置于经济效益之前。而宗教性的出版,从目前世界各现代民主国家的情况看,都视为属于非赢利性的公益事业。在我们中国,宗教媒体属于佛教团体主办,是非赢利性社会事业的一部分。经营宗教媒体享受国家免税的优惠政策。

(2)宗教媒体服从《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行政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例如第一章第六条的“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第十二条中规定的“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等等。

(3)宗教媒体还必须服从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相关宗教管理与指导的行政命令与条例等。

三、宗教媒体的特殊功能:

宗教媒体的传媒活动除了会涉及一般的重大国际、国内新闻,其主要的专业范围仍然在本宗教内;此外,其宗教媒体传播介绍的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也受到媒体主办机关的地位限制。一般说来,它作为中国社会当中的媒体,无论从新闻出版的特征来看,还是从地方文化的载体来看,都或多或少地会涉及一些重大的时政新闻。但时政新闻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政策性、法制性要求,这显然不是宗教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特长。在中国现实环境当中,从事时政的新闻传播要求较特殊的教育背景,以及素质与能力的培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引导,在我国具有较严格的行政渠道。因此,除非传播推介的内容涉及本宗教,各宗教媒体不宜以一般新闻时政作为自己媒体传播的主要内容,宗教媒体应该将目光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播宗教价值观(对信众的教育、精神价值观讨论)

立足于本业,在教言教,因此宗教媒体的主要责任是弘道传教,宣传宗教教义、教规、教条等基本原则与原理。教授正确的信仰态度,培养正确的信仰立场,目的是通过弘道传教,养成正信的宗教团体与宗教徒个人。所以这些都要求长期地通过宗教教义的宣扬,对信众进行世界观、人生观的培养。当然弘道传教,还得照顾我们生活的现代社会和中国国情,有机地圆融地将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与爱国爱教的情操养育结合起来。在现代社会中,宗教生活越来越成为私人的生活内容。现代社会的宗教信众接触宗教教育的渠道也越来越社会化,除了在宗教活动场体会必不可少的集体崇拜活动,借助不同的媒体方式感受宗教精神生活日益重要。通过阅读、收视和收听,以及网络通讯接触宗教传播的信仰生活比重日益加大。从这方面言,现代传媒在宗教观念的传播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从事宗教文化研究并颂研究的成果(对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弘扬)

在中国得到国家法令确认的五大宗教(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都已经有千百年的悠久历史,这些宗教当中的伦理教训和有关世界观、人生观的教义理论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已经同中国传统文化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结合形成了优秀中国文化体系,成为中国文化精神的主干,对于中国各族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精神追求都产生极大的影响。研究、整理、阐释并结合当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的现实生活,做出符合历史,有益于现实的推陈出新的解释,理清各大宗教的历史脉络、其宗教思想发展脉络、其哲学观念的发展史、各宗教当中宗派自身的发展历史、发掘宗教经典的历史形成过程和丰富内容,毫无疑问,都有利于中国文化的发展与建设,也有利于增进各宗教信众对于自己所遵奉的宗教的信心,有利于培养正确的信仰态度与充分实现宗教生活,更有利于培养爱国爱教的政治感情,有利于塑造有宗教信仰的中国公民的行为准则。

(3)反映宗教团体的活动,本宗教与社会的互动(促进现实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中国各宗教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直得到落实,宗教行政部门在过去30多年当中不断加大落实宗教政策的力度;这些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又不断地改变着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的物质经济状况,使它们越来越有实力发展宗教文化,开展宗教活动;这些年来由于国家一直强调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事业,传统宗教被当成各地区各部门的地方特色文化的一部分,参与到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过程当中来。各宗教团体其于爱国爱教的基本政治立场,也会越来越热心地投身于本地区的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活动当中来。既为了扩大本宗教的影响,也为了响应各级政府发展社区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宗教团体通常都会利用自己掌握的宗教媒体来动员信众,增加本宗教的影响力。

(4)服从于主旋律宣传,侧重于服务我国宗教政策的学习研究,反映宗教界的爱国爱教事迹。

在中国特色的现实社会当中,中国宗教是社会主义经济与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之一,宗教也可以成为积极的社会主义建设力量。各宗教团体正在自觉地调整自身内部,积极配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号召,配合政府当前的中心政治任务,投身于参加基层和本地区的社会工作,在发展双基教育、救灾扶贫等慈善事业方面;在移风易俗,开展精神文明宣教活动方面;在党和政府指导下,开展对外和平友好往来,从事对外宣传等方面,中国的各大宗教和宗教团体,中国的爱国宗教信众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中国的宗教媒体有责任也有能力把他们的爱国爱教,积极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秀事迹加以报道宣传。这既是中国新闻媒体的一般社会责任,也是中国宗教媒体义不容辞的基本政治立场。

(5)介绍本地区、本寺院、本教派或宗派的历史与现实的发展(树立模范,发扬宗学)

中国的宗教媒体,各地区各宗教团体的信息传播手段,除了具备自己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更有宣传地方宗教文化的本份。好多媒体都是在各自所属宗教团体的经济支持下办起来的,这些宗教媒体在兴办过程当中,遭遇了也克服了各种各样的困难,无论硬件还是软件都离理想的工作条件有很大距离。而各宗教团体或场所创办这些媒体的目的,自然在于宣传本教本宗,在于服务宗教信众,在于弘道宣教。地方上的宗教媒体与全国性宗教团体主办的公开宗教媒体有不同的责任与宣教任务,它们应该将目光和重心都放在本地区本宗派本团体的活动报道上,其研究成果的介绍重心也应该放在本宗派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上。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健康且活跃,上下分层、整合有序的全国宗教媒体架构。

四、宗教媒体的伦理责任和政治责任:

在现代社会当中,从事新闻行业和一般传媒职业,以及从事宗教传媒的业界,三者既有共性也有区别。三者应该遵守一般的媒体伦理,这是不待说的。但新闻传媒由于其专业特有的时间性时效性,对于社会的冲击力特别强大,在中国现实环境当中尤其容易引起重大反响,因此更为敏感,特别需要加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相对而言,非新闻性的非时政性的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压力稍轻,因为他们的工作具有相对而言的专业性。专业领域中的受众毕竟与一般社会大众的心理与文化素质不同,关注点与兴奋点也不一样。专业媒体工作者感受的政治压力会得多。至于宗教媒体,以与前面两者的情况有异,宗教媒体工作者或者宗教媒体,一方面具有专门的工作领域,具有专门的媒体爱众,因此同新闻工作者不太一样——尽管前者可能也会涉及到宗教方面的新闻报导;但宗教媒体和宗教媒体工作者在中国现实环境中,其感受到的政治压力和责任感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会比新闻媒体工作者更轻。这是因为中国的宗教媒体工作牵涉到了一个非常需要高政策水平和工作技巧的领域——民族与宗教。在中国民族与宗教两个领域通常是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民族与宗教方面的问题,密切地联系于国家的稳定大局,具有严重的政治特性。因此,从事这方面的工作,除了要求从业者(媒体和个人)必须有丰富的学识,更得有高度的政治技巧甚至智慧,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当然更得有强烈的从事媒体工作的道德感。

(1)新闻传播和一般媒体的责任异同

新闻媒体具有自己的社会伦理责任。在通常的情况下,我们都知道,新闻媒体享有着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等等权力,他们的这些权力则以人民大众的知情权和不受侵害权服务对象。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或者伦理基础便是公众要求知情和不受侵害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体是社会中较特殊的一个社会职业团体,它拥有独特的权利,被称为社会的“第三力量”或者“无冕之王”。现代新闻传播理论认为一般的媒体具有三种权力: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权力。新闻媒体通过它自身握有的、似乎是先天的不容争辩的话语权,通过它掌握的舆论和传播工具,成为了社会中重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权力团体。当然与这种新闻媒体相比,一般专业性的媒体(例如以科学技术为传播内容的报刊,医学类的刊物)就没有这么大的权力。我们这里讨论的宗教媒体也是这样。但天下的事就是这样,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新闻媒体,尤其在中国现实社会中,也就承当了更大的政治责任。仅从这方面看,宗教媒体的责任介乎新闻媒体和一般专业媒体之间。

在中国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理论上讲,它必须是联系党和群众利益的桥梁和纽带。它的“特别权力”在当前来自于党和政府。它必须对人民负责,更得对国家和社会和谐负责。因为,按照我们的新闻理论,在这里,党、政府、国家与人民的需要、利益与权力都是完全一致的。维护其一就是是维护全部,损害其中之一也就是损害了其他和全部。无论政府国家,无论新闻媒体,无论社会群众,任何一方若滥用权力,都会破坏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因此,任何权力必须有所约束。约束的力量来自制度来自法规,也来自责任意识和政治伦理意识,来自媒体的道德责任意识。

宗教媒体在这种情况下,要接受两个方面的道德约束,必须随时牢记两个方面的伦理责任。从共性方面来看,它必须遵守新闻出版行业都普遍接受的法律法规章程条例的约束,必须自觉地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以利于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文化建设;另一方面,宗教媒体又有“在教言教”的责任,它必须维护本宗教本宗派的教义教规,有责任弘扬本宗教的理论,促进本宗教的实践修行。但中国的宗教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现实当中的宗教,而宗教媒体是中国现实社会中的宗教团体的传播工具或渠道,它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关于中国宗教的一切政策法规精神的指导,必须服务行政当局的管理与指导。服从管理服务社会与信众的过程,就是与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在这一过程当中,中国宗教媒体必须牢记并履行自己的伦理责任。这是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中国宗教发展的契机和保障。

(2)宗教媒体从业必须遵守的宗教伦理要求

一般的新闻传播理论当中存在着两个基本的伦理原则——忠实于真实(Loyal to the truth)和保持自由主义的立场(Libetarian ground)。前者认为是新闻真实是传媒的伦理本质,连真实性都没有的新闻报道就是一种欺骗、一种谎言。因此,如果用我们的话来说,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新闻道德,是媒体从业者必须普遍遵守的最为底线的操守了。不撒谎、说真话应该也是非新闻专业类媒体工作者的基本保守。所有的宗教都有一定的道德戒律,基督教十诫中的不作伪证,就包括了不说假话;而佛教当中的五戒也规定了不妄语这样的宗教伦理要求。仅从这一点看,宗教媒体同样要求保证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可靠,实事求是的原则因此同宗教、宗教团体的伦理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传播媒体的第二个原则,是Libetarianism 这样的态度,这个词译为“自由主义(态度或立场)”其涵义不太完整。它还应该包含着“宽容”和“允许别人与我一样,也坚持自己的自由意志、也可以做按自己意愿决定的事、保持自己喜欢的立场”的意思。依据这一从事媒体行业的道德要求,宗教媒体就应该在信息传播活动中,力戒一切轻视、贬损、伤害其他宗教的言论和行为,而这正是宗教徒的或者媒体工作者的基本职业要求,从大的方面,它是维护整个社会和谐与安定团结所必须的;局部地看,它也是所有宗教都应该具备的本份立场。基督教中所说的“不要论断他人”,佛教当中所说的不要“自是非他”,讲的都是一回事,都一个道理。这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真实原则。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中心任务,也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据不完全统计,我们国家目前拥有2100多家报纸,电视受众一方竟包括了4亿台电视机,以及每天不低于10亿人的观众。绝大部分国民都通过电视、电台了解国家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中的信息。新闻宣传在文化宣传与教育当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包括新闻传播在内的传媒行业已经成为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社会舆论走向和群众集体情绪的最重要手段,因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工具。我们宗教界的媒体,必须也有大局意识,服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通过多样化的宗教文化介绍,丰富广大信众的精神生活,提高其精神修养,促进其宗教实践水平,培养爱国爱教的高尚情操;与此同时,宗教媒体有责任服务于国家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事业,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精神境界作促进性贡献,这就包括展示更多的正信的宗教徒的精神风格,从而令广大信众由模范和榜样身上感受到鼓舞,从而更增强正信,努力修行,遵纪守法,感恩社会,服务社会,回报社会。宗教媒体必须牢记自己的责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促进宗教信众的精神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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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立道 编辑:邢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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