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斯朝鲁 戴斯琴:佛教戒律 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
佛教道德的总精神是“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佛门诸恶莫作的戒律是法,众善奉行的信条是德。两者相辅相成,综合治理,用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用德来提高人们的素质,双管齐下,缺一不可。果戒法师说:“佛教徒在当前社会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人所共知,社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它属于传统道德的延续,但它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没有一个确切的衡量标准。各个阶级从来都以本阶级的利益为标准,符合他们的阶级利益,就是他们这个阶级的道德标准。就是说,以阶级利益为道德的总坐标,政治、文化、法律、社会道德等,只不过是这个总坐标上的一个系数。而佛教的道德,则是人类社会的公德。如果‘ 五戒'、’十善'、‘ 四摄'、’ 六度'能在社会普及,人人奉持,那么,对全人类的精神文明起到升华和改造的作用,那是难以估计的。因此,有人说,整个佛教思想就是一座道德法庭,这话是不过分的。” “五戒” 、“十善” 我们已经谈过了,这里谈的“四摄” 、“六度”是指佛教徒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四摄是团结群众,开展工作的方法;六度是舍己为人,一心为公的精神。可见,对道德言行严加规范,佛门教规高瞻远瞩,实为睿智明哲之举。
积德行善,提倡为人民服务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气,这是一种意念和意志的表现,是一种善有善报。而意念本身是有物质能量的,恶的意念可以伤人、害人,善的意念可以助人、救人。这为“恶召灾,善得福”的格言,赋予了现实的物质力量和效果。妙华法师说:“慈善之举能给人以快乐,悲悯之心能解除他人的痛苦。” 在个人主义泛滥、拜金主义流行,崇高境界消退、理想主义丧失,社会腐败、人性堕落、道德沦丧、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人们追求享乐和实利、沉溺于低俗之举,价值观念混乱、“道德完善”和“人格完美”的观念开始动摇的严酷现实面前,佛法福慧,利乐并重,改恶从善,趋吉避凶,转染成净,唤醒人们反省人生,淡薄人欲和物欲,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从而有效地制止凶杀、战争、劫盗、欺诈、贪污、酗酒、吸毒等恶行,净化身心,完善人格。陈兵先生说得好:“学佛修行,实质上即是自塑合理、理想、完善的人格。太虚大师以‘ 仰止在佛陀,完成在人格,人成即佛成,是名真现实’一偈来表达他自己的人生理想,也是对他所倡导的'人生佛教'、'人间佛教'宗旨的集中概括。此偈意谓成佛之最高理想的实现,须从完善人格做起,学佛,即是完善人格”。 释迦牟尼佛一生中引导人们趋向道德的解脱生活,所以学佛要先学做人。其实成佛的基础,在于人格的完成。我们应当以释迦牟尼佛为榜样,培养出一种大慈大悲的情怀,消除嗔恨、斗争、嫉妒、欺诈、占有欲,改造自己的整个人格结构,从而使行为符合自己所处社会和时代的伦理道德规范,塑造完美的人格形象。正如嘉木扬·凯朝先生所说:“蒙古族地区的佛教徒认为,一生坚持念诵观世音菩萨的六字真言,净化一切罪恶,消除烦恼。一生能朝拜一次他们心目中的净土西藏的拉萨、青海的塔尔寺(sku h bum byams pa glin)、山西的五台山等地,即能净化过去罪恶,当来世到来时必定往生极乐等净土,最终成佛。”
佛教戒律作为宗教制度文化,在保护生态环境、净化社会风气、促进人们道德自律进而化解冲突、维护和平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要警惕由禁欲主义引发的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对原戒律教旨不分时代、条件的过分执着也可能造就宗教极端分子或不与时俱进的原教旨主义者。有的打着佛教旗号的邪教性质的教派和组织也会以“持戒严格”标榜借以吸引信徒和迷惑世人。
二
宗教具有社会控制功能,研究佛教戒律的控制作用对建立实时社会规范控制系统--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佛教戒律最初产生于价值观复杂多元的佛陀常随众中。这对在全球化背景下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化、价值观异常纷繁的我国社会不断完善实时的社会控制系统、建立有效的法制管理体系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佛教戒律的最初制定缘由和法律的制定缘由很相似。依佛典记载,佛教早期僧团的成员,来自当时印度社会的不同背景:沙门思潮中的六师外道,四大种姓的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以至不同民族等等。由于僧团的异文化背景,遂造成了佛陀为统一价值观而制定了较详尽的戒律条文。并且随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成员而有所增补。佛陀制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僧团这一异质文化混淆的地方统一弟子们的价值观和裁判由此引起的价值争端。这对我们的启示是:在社会法制建设中应该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当社会生活处在日趋复杂、激烈变化时期,不同群体价值观分岐较大时,立法工作决不能滞后。
戒律在佛教寺院组织的管理中起到了有力的行政管理保障作用。在寺院的管理中,礼仪是最重要的方面,所有的礼节都与戒律挂钩,道德教育与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都尽可能地发挥其对团体内所有成员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作用。戒律规范着佛寺管理的主要方面:一是仪规;二是丛林规制;三是佛门戒法;四是佛教用品;五是佛事法会等等。这些方面的工作,分工明确、各执其事,按部就班,保证了僧伽的维系和发展的正常秩序。这说明,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与人的自我约束机制是否占主导地位并和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有直接的关系。
佛教戒律对促使公民守法有一定的映射作用。一个人可以不信佛,但不能不遵守法律。佛教以戒律为中心而制定和实行的一套礼仪制度,也在受其影响的社会世俗成员中引起反响。
由此可见,佛教戒律,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这种借鉴,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
三
在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社会世俗化的新格局的的大背景下,国内宗教方面问题异常复杂。以宗教为名的非法活动乃至邪教屡禁不止,打着宗教旗号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活动猖獗,宗教团体内部的管理混乱也使犯戒现象和贪污腐化等违法犯罪现象有所滋生。在这样的形势下,宗教立法的必要性已成为许多人士的共识。我们认为,宗教法的建立必须要有宗教界一个起码的配合,那就是要求宗教徒在遵守国法的基础上必须要严守自己宗教的戒律。
宗教法制建设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对涉及宗教问题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识别和对宗教徒知法守法的教育,这两个方面都要以教徒是否遵守本宗教的戒律为明显标志。
在当今复杂的形势下,佛教根本戒律对于识别打着佛教旗号的邪教组织有明显的鉴别作用。如果该组织有这些表现:杀人(包括强迫和引诱自杀),盗窃(包括无限度贪婪性地敛财),淫乱,造谣,就可初步断定其具有邪教性质。
对于佛教团体内部由于管理混乱而导致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也可利用其戒律来衡量加以揭露,并配合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国家宗教管理部门、寺庙管委会和住持也要以行政手段教育佛教徒,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是既要遵守国法又要严守戒律的人,两方面哪一方面做不好,都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和佛教徒。在宗教界对佛教徒的法制教育中,守戒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戒律研究在佛教研究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不论是对其自身的研究还是研究戒律学与科学的佛教学之间的关系,都会使佛教研究在认识层次上大大地提高一步。可以说,没有对佛教戒律的科学的、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研究,就没有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佛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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