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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是文物不该拆 不是文物也不该拆

2013年04月14日 14:35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作者:贺巧玲

编者按:兴教寺拆迁事件轰动全国,众多媒体参与报道,数千万网友提出看法。目前,相关部门调整了拆迁方案,那么不经过僧团的同意,拆迁寺庙非文物建筑是否合理?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社会学博士贺巧玲为凤凰佛教撰文,提出:是文物不该拆不是文物也不该拆。全文如下:

始建于唐代,有着1300年历史的西安兴教寺(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西安兴教寺门窗上精美的彩绘木雕(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近日,陕西西安护国兴教寺拆迁一事一经披露,佛教界、文化界、举国,乃至世界皆为之大惊,震惊也好,愤怒也罢,这些都是我们的一种感性直觉,不一定准确,感性过后,大概得从理性和道理上仔细分析一番才能得出正确结论。而这个结论的终结点就在“指定拆除的兴教寺僧众吃住生活区”该拆还是不该拆上,那么,我们就针对这个落脚点来寻几条论据,看看今日之奇事到底站不站得住脚。

针对此事,国宗局的回应是:国家宗教事务局已经注意到媒体相关报道,并要求陕西省宗教局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听取包括佛教界在内的各方意见,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大义得微言足以。根据以上回应,什么是“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呢?略作三方面分析如下:

一、明晰兴教寺的定位和性质。西安兴教寺是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其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除国务院同意外,不得变更。另外,中佛协的回应中指出,在未征得兴教寺僧团同意的情况下,拆除寺院建筑,严重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侵犯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受法律保护。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

二、界定兴教寺是否属于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也就是说,如果兴教寺属文物保护单位,其拆除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若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拆除还要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若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不能拆除,而只能进行迁移须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如此一说便明了了,拆除兴教寺绝非长安区民宗局说拆就拆的,若如此,法律尊严何在?文物保护仅为一纸空谈?法之不法,文物之文物,这还是清明社会之所为?

三、下面再谈另外一种可能,即兴教寺不是文物。即使兴教寺的相关建筑只是普通的房屋建筑,其权益享有者也绝对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拆迁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首先,《征收条例》第三条在总体上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必须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而纵观该事件,这是什么样的民主决策?有经怎样的程序决策的?结果的得出民主吗?公开吗?这些,皆不得而知。其次,针对寺院建筑,法律上还有特殊规定。在1993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与建设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对教堂、寺庙等房屋,除因城市整体规划或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时,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到便利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该意见仍然遵循了1991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而2011年颁布的新《征收条例》对房屋所有者给予了更多的法律保护与法律程序上的保障。这也充分证明了兴教寺的拆否不是区民宗局一句话就决定的,这其中有着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

社会信赖

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现代的民主的文明的社会?我们普遍有这样一种共识,就是我们对于自己的生活应是有预期的,而不是每日活在担忧之中,担心说不定因为何种突发的原因自己的房子明天就要被拆掉,财产被夺走,衣食无保,老无所依,病无所医。只有拥有了可预期的保障我们的国民才有自信,才会从容,才有幸福感,否则,就只能日日活在恐惧中。那么,这种保障从何而来?就是法律有威严,切实得到落实,并且得到良好的遵守,国家机关实实在在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是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利益。

兴教寺之命运如一朵浮萍,沉落不由己,若有人觉得它好看,觉得可以卖个价钱,就采了去卖,那么,这朵浮萍的命运是可悲的,它只是别人的一个道具,一个附庸,而绝无自己的独立性,无灵魂,其生存价值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而这样的命运,不论对于谁,或者一个团体,一个法人,都是现代社会所要引以为反面教材的典型。更何况,兴教寺不是一个普通的小庙,它是唐代樊州八大寺院之首,是葬有玄奘法师遗骨的地方,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若兴教寺可被轻易的一个决定拆迁掉,那么我们就不禁要为我们自己、这个社会,这个时代悲哀了!我们将百思不得其解,在这个世界上,究竟哪样东西是有真正尊严的!

文化血脉

凡中华儿女皆为自己五千年的中华文明而骄傲自豪,为何?因为我们是四大文明传承过程中唯一没有中断过的,这是任哪个国家哪个民族民族近现代如何辉煌都掩盖不了其光芒,攀比不了的,这个传承的历史就像火种,生生不息是其最为可贵之处,此过程体现着灵魂的延续,血脉的涌动,虽历千年而不改真性,虽经风雨而愈显明艳。

我们思维兴教寺如果被拆迁会有怎样的一种结果?僧寮和斋堂没了,僧人的生活区没了,这意味着僧人也无法留下来了。我们为何要“申遗”?无非是为了保护文物,传承文明,不让文化断了根,那么文化的源头和根在哪里?是那一座塔吗?塔是无言的,冷的,硬的,没有温度的塔上有精神和灵魂吗?孤零零一座塔会继承、发展、创新吗?我们必须要明了一个事实,精神和灵魂是以一代代的人为载体的,具体到兴教寺上,玄奘法师的精神是由僧团来继承、发扬、传播的,而现在为了“申遗“要拆掉兴教寺僧团的生活区,也就意味着这种活的灵魂将被抽掉,兴教寺将只剩一个外壳,这个壳不会说话,只能以一种苍凉姿态默默流泪、无言诉说,说不准还会被拉扯着强颜欢笑接待如织的游客。

赵朴初先生说,僧道是寺观的主人,这就是寺观的归属。千百年来的历史事实就是这样的,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文件也是这样规定的。尽管寺观及其所属房屋的所有权的性质还有待于立法,但佛道教界拥有管理、使用和经营出租的权利则一直是明确的。现在的情况是,很大一批寺观与宗教活动场所分离,在不少地方很多现存完好的寺观的属性、职能、归属都被人为地搞乱了,改变了,出现了一大批所谓“文物寺观”、“旅游寺观”、“园林寺观”。这种状况是极不正常的,严重地妨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国外和港澳台宗教界的疑虑和不满,损害了我们国家宗教信仰自由乃至民主与法制的形象。

寺观一旦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就改变了它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就由文物部门来主宰一切,并把这种观点作为一个部门在处理这方面问题的指导性观点,这在理论上、政策法令上、事实上、情理上都是没有根据的,并在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

当今社会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经济利益成了众人追逐的对象,这也助长了一些唯利是图的扭曲心态,不正之风借助合法的外衣愈演愈烈。打着“申请文化遗产”之名,拆掉原有建筑是容易的。但如果换上的是没有文化的新装,那就是披上了“皇帝的新装”。也许“文化遗产”的美名有了,但民族的脊梁却永远的丢了,当心啊!

把文化遗产的实质内核转移或销毁掉,打造一片清汤寡水的遗产符号,让人们去“亲抚”祖道,人们感受着被人为擦肩而过的历史遗憾,却要承认这份假象遗产就是真正的遗产。这是保护还是自欺欺人?

我们必须明白,这不是保护文物,不是传承文明,而是彻彻底底地截断历史之根,断送先贤之精神慧命,借着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以如此残忍暴力的方式,修来改去,迎合着现代人的猎奇心态,亲手用铲车将祖宗的无价之宝除得一干二净,这是聪明还是愚蠢,任何一个成熟理性的人都会作出判断。

统筹种种考虑,无论兴教寺是不是文物,这样的说拆就拆,我们究竟还是不能忍!

[责任编辑:印媛] 标签:文物 保护单位 教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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